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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裁條例合憲後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改認煽惑投白票 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

官裁條例合憲後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改認煽惑投白票 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

【獨媒報導】去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涉在 Facebook 轉載許智峯籲投白票的貼文,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投白票罪。他早前不認罪並爭議條例的合憲性,同時表明若法庭裁定合憲,將會改為認罪。暫委裁判官戴昭琦今(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條例合憲,指有關煽惑行為「並非促進民主選舉」,煽惑者期望以有組織的集體力量煽惑他人,最終影響市民行使投票權,對選舉資源造成壓力。蘇最後改為認罪,被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

被告為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23歲,項目主任),他由大律師詹鋌鏘及梁麗幗代表。

官:煽惑者期望以有組織的集體力量煽惑他人

辯方早前爭議《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的合憲性,認為條例不合法和不合憲地侵犯被告言論自由,亦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要求法庭裁定控罪違憲及撤銷控罪。

暫委裁判官戴昭琦今裁定條例合憲,她指選舉期間可以拉票,但若公開煽惑投白票或不投票,這並非促進民主選舉,煽惑者期望以有組織的集體力量,煽惑他人投白票或不投票,這會影響市民行使投票權,對選舉資源造成壓力,同時阻礙他人的被選權,導致資源上錯配。戴官強調這是破壞選舉的行為,令選舉制度受挫。

官:投白票非違法、但煽惑者屬犯法

對於辯方指將煽惑投白票行為刑事化是不合理,戴官認為,作出這個行為沒有犯法,但煽惑者卻屬違法。她舉例指,自殺並非罪行,但教唆他人自殺卻是有罪。戴官裁定本案的條文追求合法目的,立法者需要在犯罪行為完成前加以干預。

官不同意辯方稱條文針對某一政治主張

戴官亦不同意辯方指條文是針對某一政治主張,因條文僅限制公開方式煽惑,並沒有無限全面禁止投白票的言論,他們也有私下討論的權利。而市民響應呼籲可以是多方面的原因,並不代表他們有同一政治主張,或針對某一政治團體。

至於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保障方面,戴官認為選舉需要有序進行,條文不會令選舉不公。她最後指,市民投白票是行使公民權利、不會受監管,只有煽惑他人投白票的人才是打擊對象。

在戴官裁定條例合憲後,被告改為認罪。

辯方:被告為皇仁高材生、為理想選讀政治及行政學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皇仁書院的高材生,在學期間曾任中文辯論隊隊長。被告於大學時期沒有選讀「神科」,反而追隨理想選讀政治及行政學,期間參與學生組織,最後獲頒「院長嘉長名單」(Dean List)。他畢業後曾於社企工作,現時於環保團體任職。

辯方:被告犯案因對新法律條文無足夠認知

辯方亦透露,中大學生事務處處長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提及他為人有責任感、關顧同學的福祉,亦會以成熟的態度溝通。辯方亦強調被告因一時愚蠢犯案,對新的法律條文沒有足夠認知,但其重犯機會低,同時亦無證據顯示被告行為對選舉有實質影響。辯方亦希望法庭給予認罪的全數三份一減刑,並參考過往案例判囚兩個月,緩刑18至24個月。

官判刑時接納被告為追求理想、因缺法律常識犯案

戴官判刑時指,接納被告有良好背景以及獲得身邊人支持,亦接納他為追求理想,因缺乏法律常識並一時愚蠢犯案,不會再重犯,因此以3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至兩個月,緩刑18個月,期間他不得干犯同類罪行。

被告同意的案情指,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於12月19日舉行;提名期為10月30日至11月12日,而選舉期為10月30日至12月19日。

前區議會兼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10月29日 在「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的 Facebook 專頁上展示一則貼文,提出一個名為「如水計劃」的方案,煽惑讀者在選舉中投「白票」,以表達對政府的不滿。許亦邀請讀者在社交平台轉發貼文,以宣揚計劃。

廉署翌日發佈新聞稿,提醒市民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觸犯法例,同時呼籲市民切勿發布或轉載任何非法內容。

被告於2021年10月30日在其 Facebook 專頁上轉載貼文 ,該貼文可供公眾瀏覽,並繼續展示至12月15日。

廉署人員於12月15日拘捕被告,發現其桌上電腦登入了該專頁,他承認自己擁有帳戶,而該帖文能予公眾看見。

控罪指,被告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指他去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期間,在一個名為「So Tsun Fung」的 Facebook 專頁上,轉載一個名為「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的 Facebook 專頁的一個日期為2021年10月29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其選票,致使該選票在立法會選舉中被視為無效。

同案的陳星(58歲)早前已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

案件編號:WKCC26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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