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已解散的「賢學思政」前召集人王逸戰、前秘書長陳枳森、前發言人黃沅琳和朱慧盈,被指擺街站煽動大眾「揭竿而起」,其中3人還柙至今逾一年。4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人今(22日)判監30至36個月,一人判入教導所。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判刑時表示,肯定被告知道「光時」具港獨意思,而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的一部分,被告每次街站均宣揚「香港民族」和「光時」,是蓄意挑戰《國安法》,煽動公眾推翻中央和特區政府政權;又指賢學思政街站「頗受歡迎」,獲區議員站台,即使無證據有人受煽動,但罪行要旨在「預防」,不會因此減輕罪責。考慮到本案較馬俊文案發言次數較少,且沒有使用社交媒體煽動,故裁定屬「情節較輕但偏近嚴重一端」。
官裁較馬俊文案輕 指發言次數較少、不涉社交媒體煽動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處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4人上周六求情,由於本罪規定情節嚴重須判監5年以上,情節較輕判監5年以下,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需時考慮案情屬嚴重或輕微,押後至今判刑。
《國安法》無列明如何界定情節嚴重或輕微,不過上訴庭早前裁定「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案,屬情節嚴重但刑責較輕,改判5年。郭偉健今同意該案可作為「標竿」,指本案被告僅於7次街站發言,比馬俊文19次發言為少;沒有如馬般使用社交媒體或互聯網進行煽動;亦沒有像馬般多次因煽動意圖罪被捕獲保釋後再犯,因此情節較為輕微。
肯定被告案發時知「光時」具港獨之意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惟郭偉健指出,本案罪行仍然非常嚴重。他指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的一部分、港人屬中華民族,惟被告每次街站均宣揚「香港民族」概念,煽動港獨及顛覆政權。他批評「香港民族」是鼓吹港獨的人「僭建出來的概念」,無任何法理或歷史基礎,被告向公眾宣揚,或令心智不成熟或不明白歷史的人受誤導,以為香港不屬中國。
辯方曾指,法庭於去年7月唐英傑案才裁定「光時」意思,被告案發時並不知道口號具港獨之意。惟郭不接納,指王逸戰曾力陳「光時」不僅是一句口號,鼓吹公眾與香港民族站在同一陣線,抗爭至香港重光為止;加上陳枳森每次均協助王擺街站,朱慧盈和黃沅琳亦曾帶領公眾喊「光時」,故他肯定4人在案發時均知道「光時」含港獨和分裂國家的意思,有意圖煽動公眾推翻中央和特區政府政權,「成立所謂香港民族嘅政權」。
批被告蓄意挑戰國安法 鼓勵公眾再次上街抗爭
郭偉健又批評,4名被告「蓄意挑戰國安法」,如王逸戰在《國安法》實施後設抗爭相展和街站,表明公眾初心不再,望喚醒他們記憶。他指被告顯然是認為《國安法》成功制止社會動亂對實現港獨不理想,望鼓勵或慫恿公眾再次上街抗爭。
指最易煽動人推翻政府就是令人不信任政府
對辯方指被告非「為反對而反對」,擺街站僅望喚醒公眾對時事關注,郭拒絕接納,指若被告僅望喚關注,無需每次街站均提出須向政權抗爭;又指最容易煽動人推翻政權的方法,就是令人不信任政權和相信政府是極權,被告正是做出這些行為。
他續列舉被告街站言論,稱被告曾指控港府為「極權政府」並支援12港人,是游說公眾接納港獨並抗爭,亦令人相信12港人是被政府打壓的受害者而非逃犯;王逸戰曾稱「香港司法制度已死得冇得再死」,是令人對司法制度失去信心;被告籲杯葛安心出行程式是無視防疫需要,令人對政府失去信心;而王逸戰曾稱外來人進行「文化侵蝕」,無疑是「製造恐慌」,反駁指懂得說廣東話的人不會因學會普通話就不能說廣東話,或繼續用廣東話來思考,多了外來人說普通話「怎可能是文化入侵」。
稱賢學思政「頗受歡迎」 無人受煽動不會減輕罪責
就煽動的成效,辯方曾稱被告知名度不高,心智成熟的人不會受「乳臭未乾」的他們煽動,惟郭偉健指片段可見賢學思政「頗受歡迎」,不少市民索取文宣和捐錢,亦曾提及一個月內為12港人收集2千多張明信片和數百封信,亦曾有區議員和醫管局員工陣線成員發言,可見組織對部分公眾人士「具一定吸引力」。他又指,雖然無鼓吹證據有人受煽動,但本控罪要旨在於「預防性」,即盡早阻止相關罪行,故無人受煽動不會減輕被告罪責。
指公眾仍呼喊抗爭口號 社會僅表面平和
至於辯方稱案發時社會已趨平和,危害國家的風險不高,郭不同意,認為社會「只是表面平和」,舉例指街站上有公眾曾呼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王逸戰亦曾帶領公眾喊「7.21唔見人,8.31打死人」,又指本案控罪時間與馬俊文案和光城者案部分重疊,被告行為實構成危害國安風險。
稱被告街站逐漸傾向煽暴 惟接納無推翻政府路線圖
郭偉健又指,留意到被告自第3次街站起逐漸鼓吹使用武力,曾稱革命或將至,辦拳擊班着港人「修文習武」,在身體和思想上裝備自己,甚至「全民皆勇武」。雖然沒有提及用武的方法和程度,但被告要求公眾作精神上的準備和解除道德枷鎖,無法抹殺有人想到使用無底線武力的可能性。不過他亦接納,被告無詳細的推翻政府路線圖,並非宣揚無底線或使用武器的暴力,故不會將此可能性考慮在內。
拒接納「自動放棄犯罪」為減刑因素
至於辯方求情指,陳枳森被捕前一段時間沒有參與街站、朱慧盈去年初已退出組織,屬「自動放棄犯罪」,而黃沅琳亦主動赴警署「自動投案」,符合《國安法》第33條的減刑規定。郭指被告雖以串謀罪起訴,但每次街站實已將串謀付諸實行,其中王逸戰參與6次街站、陳枳森參與5次、發言兩次,朱慧盈及黃沅琳各參與兩次,已干犯實質罪行,故不接納「自動放棄犯罪」為減刑因素。他又指,即使陳枳森無參與最後一次街站,也無證據他是自動放棄還是僅無暇參與。
郭偉健終指,本案屬「情節較輕但偏近嚴重一端」,判監是恰當刑罰,就各人情況採納不同量刑起點和減刑(https://bit.ly/3z1TiAS),終判處3人監禁30至36個月,黃沅琳判入教導所。其中朱慧盈原獲建議判入教導所,但今主動申請改判監禁,稱教導所的職業培訓影響其繼續大學學業。郭偉健應其要求判監,並在判刑尾聲提到浸大規定每名學生必須修讀國安課程,相信朱必然學會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她相信所存在的香港民族「只是一個謊言」。
以下為各人刑期:
王逸戰:監禁36個月
陳枳森:監禁34個月
朱慧盈:監禁30個月
黃沅琳:判入教導所
案情指7次街站籲大眾「揭竿而起」
案情指,被告於前年10月至去年6月的7次街站,多次籲大眾參與抗爭和揭竿而起,以對抗當權者,直至被推翻為止;又籲大眾勇武抗爭和建立香港民族,並在身體和心態上裝備自己。被告亦曾籲大眾反抗防疫措施,及帶領公眾呼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4名被告依次為:王逸戰(21歲)、陳枳森(21歲)、朱慧盈(19歲)和黃沅琳(20歲),4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國安法》,任何人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控罪指,4人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與其他人在香港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DCCC9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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