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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社工阻差辦公罪脫 律政司上訴:要求出示委任證妨礙警方處理聚集群眾

女社工阻差辦公罪脫 律政司上訴:要求出示委任證妨礙警方處理聚集群眾

(獨媒報導)2019年8月25日荃灣大遊行,女社工涉拒絕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反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被控一項阻差辦公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未能出示身份證罪,經審訊後獲裁定兩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滿原審裁判官法律觀點出錯,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今(4日)於高院進行聆訊。法官黃崇厚表示需時考慮,故押後至9月14日裁決。

上訴人為律政司,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代表。答辯人為社工林曉樺。控罪指她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近眾安街,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交替控罪指她在女督察梁敏儀的要求下,未能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

原審裁判官黃雅茵指,根據《警察通例》,警方不能單單因為自己身穿制服而拒絕向市民出示委任證,而被告僅大聲重覆其要求,不能說這就是阻撓的行為,她在督察梁敏儀提出要求後的43秒亦已拿出身份證,屬合理時間之內,不致於令警方不能處理在場聚集的其他市民。

伍淑娟從影片指出,答辯人案發時把身份證握在手,大幅度上下揮動,要求警方:「你要出示委任證!」伍指,此舉動不符合條例中「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的要求。

伍又指,原審裁判官忽略考慮案發時的社會氣氛,以及現場兵荒馬亂、情緒高漲,答辯人要求督察出示委任證,會阻礙督察調配人手處理聚集群眾,構成阻差辦公。

代表答辯人的李國輔質疑現場環境是否如律政司所形容「兵荒馬亂」,強調法庭須考慮整體證據。李又指,控方在原審時的控罪基礎為指稱被告的行為妨礙督察處理她涉嫌干犯的其他控罪,惟律政司卻於上訴階段偏離原有說法,指稱答辯人阻礙警方處理現場聚集群眾。

李國輔指,要求警方出示委任證本身並不構成阻撓。根據答辯人庭上親自作供,當日她與男友逛街,中途遭一群人分隔開,故此她不斷要求女督察出示委任證,以核實警員身份,方便日後作出投訴。

李同意原審裁判官所指,若果答辯人蓄意拒絕出示身份證,便不會在警方提出要求後拿出錢包,繼而拿出身份證握在手中,不相信女督察見不到該身份證。李強調她懷有真誠的意念去要求女督察出示委任證,此舉不構成阻撓。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律政司可以案件呈述的方式,針對裁判官的決定向高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律政司只會在無罪的裁定、裁決或命令在法律觀點有錯誤時才提出。若果律政司上訴得直,法庭有權下令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HCMA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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