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8日「黎明行動2.0」,17歲女學生被指與5人在大圍的天橋上扯低圍欄,去年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遭判囚4個月。女學生申請定罪及刑期上訴,冀改判囚3個月或以下,以符合《罪犯自新條例》中的「洗底」條件。在等候上訴期間,她為如期升學,早前主動撤銷擔保,並已完成服刑。最後高院裁定她刑期上訴得直,改判3個月,而定罪上訴則被駁回。法官李運騰今(28日)頒下判決理由,他相信上訴人是受到朋輩影響而誤墮法網,其角色只屬次要及被動的跟從者;考慮到上訴人已痛定思痛,值得給予自新機會。
上訴人為趙琬殷(現年19歲,案發時17歲)。她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沙田連接文林路及松嶺里的行人天橋,與另外5人拆毁鐵欄。
上訴人上月底出獄 冀改判3個月或以下 以符合條例「洗底」
上訴方指,等待上訴期間,原獲保釋的上訴人於7月28日主動撤銷保釋,並於9月30日刑滿出獄。上訴人仍然申請刑期上訴,是希望法庭能將刑期下調,以符合《罪犯自新條例》中,若判監3個月或以下,而在判刑3年內不再被定罪,就可「洗底」。
上訴方亦指,判囚4個月對上訴人而言是明顯過重,而判監3個月已可達更生之效。而且上訴人非領導角色,只是在場作鼓勵,在他人拆毀欄杆後協助扯開;她亦沒有預謀犯案,事件沒有導致嚴重後果。
官不同意無預謀:將單車帶到天橋目的呼之欲出
法官李運騰考慮後指出,不同意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沒有預謀,亦不同意她沒有想過將物品拋到火車軌上。雖然如原審裁判官崔美霞所言,上訴人或其同黨未曾把單車從圍欄缺口拋下到火車軌上,但他們選擇進行破壞的位置正是在火車軌的上方。李官認為以當時的社會狀況,上訴人等6人卻只有一輛單車;他們一起合作扯下圍欄,那輛單車一大清早被帶到現場天橋上所為何事,可謂呼之欲出。李官又指,若說上訴人毫不知情,只是自欺欺人而已。
官:若擲物到路軌,撞到火車可致嚴重傷亡
李官最後指,上訴人等的行為令其他人可更容易把物品從天橋拋擲到下面的火車軌。他同意裁判官指,案發時正值上班及上學時間,倘若一列載滿上班人士及上學學童的列車突然撞到火車軌上的障礙物,可造成嚴重傷亡,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官相信上訴人受朋輩影響誤墮法網
但李官認為,相信上訴人是受到朋輩影響而誤墮法網,其角色只屬次要及被動的跟從者,因她比同案被告年輕,而上訴人身上並無工具。另外根據感化官報告,上訴人在現場出現,是為了得到朋輩的認同;報告亦顯示上訴人瞭解到自己不應在現場出現。最後她亦為了如期升學及避免影響學業,在未有上訴結果前已自動取消擔保,完成服刑。
官:上訴人已痛定思痛,值得給予自新機會
李官指,從以上因素相信上訴人已痛定思痛,其重犯機會輕微;而上訴人畢竟仍然年輕,學成之後仍可以發揮所長。李官強調,雖然鼓勵上訴人改過自身並不是主要量刑因素,但不應被完全摒除於考慮之外,因此值得給予一個幫助她自新的機會,使她日後可對社會作貢獻。而將判刑由4個月減至3個月,是足夠及合乎公正的懲罰,亦能帶來一定阻嚇力。
定罪上訴遭駁回 官:看不到裁判官出錯、無干預的理由
至於就定罪上訴,上訴方認為督察觀察事發經過時的質素不佳,但原審裁判官卻沒有充分考慮,並錯誤裁定督察能辨認上訴人。
李官考慮後,認為裁判官有小心考慮督察辨認的情況,亦看不到裁判官在評估證供上有任何出錯。而裁判官作為事實的裁斷者,完全有權接納督察的證供,李官看不到任何干預的理由。另外,李官同意裁判官指,即使督察視線曾被間斷及被阻擋,並不影響其證供的可靠性,因此認為他有充足機會觀察上訴人的相貌及身形,其觀察並不屬於驚鴻一瞥。因此法庭駁回定罪上訴。
原審裁判官崔美霞早前裁決時,接納督察追截上訴人時視線雖曾斷開,但「時段以秒數計」,不足以影響觀察,故裁定上訴人罪成。她於判刑時指,上訴人於天橋造成的缺口令人可向下方路軌擲物,而案發正值上班、上學時間,一列載滿學童的列車如遇上障礙物,「傷亡可以十分嚴重」,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最終判囚4個月。
案件編號:HCMA6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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