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包圍理大,市民從油麻地「營救理大」,21歲女學生經審訊後暴動罪脫。她另因藏鉗及火機燃料,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均成立,被法官林偉權判囚一年半,至今已服刑8個月。被告就兩罪申請定罪及刑罰上訴,今(17日)在高等法院聆訊。高院法官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獲撤銷,但另一罪則被駁回,維持原判,被告仍須就此罪服刑。
上訴人去年6月被判囚一年半
上訴人為21歲大專生郭凱盈,她去年6月被法官林偉權裁定暴動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成立,分別判囚一年及一年半,兩罪同期執行。她至今已服刑8個月。
聆訊今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三人考慮雙方陳詞後,決定批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的上訴許可,並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均獲撤銷。至於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拒絕批出許可,駁回上訴。
原審官認為鉗及火機燃料可用作剪索帶或縱火
原審法官林偉權早前於裁決時指,被告管有的多用途鉗,可用以剪開索帶、鐵線等物品,或破壞其他東西。而火機燃料則可用來製造燃燒彈或縱火,以摧毁或損壞別人財產。他又指,被告在暴動之夜攜物品出外,打算在暴動或非法集結中使用;她當時身處的小巷外有暴動發生,雖然未延伸至小巷,但她在上述時空管有物品是加刑因素,考慮到牽涉暴動背景,就兩罪分別加刑3至5個月。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涉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案件編號:CACC9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