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8月31日灣仔的衝突中,一名法律系女學生獲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並獲批出訟費,律政司就無罪裁決上訴。上訴庭在上月的聆訊中就暴動罪批准律政司上訴,撤銷無罪裁決及訟費命令,並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庭則駁回上訴,維持無罪裁決和訟費命令。上訴庭今(12日)頒布書面判決理由,指女生管有行山杖和長雨傘與和平示威不符,其背囊中也被搜出護膝、護臂、頭盔、護目鏡等物品,上述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的,惟原審法官沒有正確考慮和充份分析環境證供,因此就暴動罪的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
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湯嘉欣(被起訴時21歲,現24歲),她於2021年8月獲區院法官李俊文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並獲批出訟費。律政司其後針對無罪裁決和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和潘敏琦審理。
上訴庭: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 惟原審官未有充份考慮
據控方案情,答辯人於當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交界遭警員截停,當時她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及白色運動鞋 ,戴著防毒面具,頸上有一條黑色圍巾,背著背囊,手持一把傘。背囊發現攜有黑色護膝、迷彩頭盔、護目鏡、手套、三卷魚絲和鐳射筆等物品。
2021年8月的裁決中,原審法官李俊文指,控方證人及片段只見到湯遭截停一刻,缺乏證據直接證明答辯人親身參與暴動,甚至沒有證據指答辯人被捕前身處何方、與甚麼人在一起、做什麼或不做什麼,以及耳聞目睹什麼,最終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將各項環境證據逐一分拆作考量,又在答辯人未有作供的情況下作出臆測,為她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並表示就整體證供作出考慮,仍不能達致答辯人曾身處暴動現場的唯一合理推論。
然而上訴庭認為,當答辯人出現在鏡頭畫面中之前,已經有大約100名黑衣示威者逃跑,雖然答辯人跑得比其他人慢,但她的步速也絕對不是一般的踱步步速。攜帶物品方面,即使撇除辯方有爭議的鐳射筆,答辯人管有行山杖和長雨傘也與和平示威不符,其背囊中也被搜出如護膝、護臂、頭盔、護目鏡,而這些均是預期與警方發生肢體碰撞時用得著的物品。上訴庭認為,上述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的,惟原審法官沒有正確考慮和充份分析環境證供,因此就暴動罪的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
上訴庭批准律政司就暴動罪上訴,撤銷無罪裁決和訟費命令,並下令將此項控罪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
律政司不服攻擊性武器無罪裁決 上訴庭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律政司投訴原審法官未有公平和準確評估警員證人聲稱搜出鐳射筆的證供,以致作出錯誤裁斷。不過,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故就事實之裁斷有著優勢,也可以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出裁斷。原審法官已詳細列出他的評估和分析,認為警員聲稱搜出鐳射筆的證供存在疑點,上訴庭不能褫奪原審法官作出事實裁斷的獨有職能,因此駁回律政司就攻擊性武器罪的上訴,維持無罪裁決和原有訟費命令。
案件訂於8月1日在區域法院原審法官席前提訊。湯獲准以1萬元保釋外出,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以及每月到警署報到一次。
同案另一名被告楊光智(26歲,護理員)同樣被律政司上訴。據悉他經已離開香港。
案件編號:CACC1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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