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8月31日灣仔的衝突中,一名法律系女學生獲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並獲批出訟費,相隔一年後,律政司就無罪裁決上訴。案件今(7日)於高院聆訊,3名上訴庭法官考慮各方陳詞後,就暴動罪批准律政司上訴,撤銷無罪裁決及訟費命令,並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定於8月1日在區院提訊,期間女生獲准繼續保釋外出。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庭則不批准上訴,維持無罪裁決和訟費命令。上訴庭稱會於6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理由。同案另一名男護理員亦遭律政司上訴,據悉他已離港。
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湯嘉欣(被起訴時21歲,現24歲),她於2021年8月獲區院法官李俊文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相隔逾一年始提出上訴。
案件由上於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和潘敏琦審理。
2021年8月的裁決中,原審法官李俊文指,控方證人及片段只見到湯遭截停一刻,無證據證明她曾出現在暴動現場。惟律政司質疑裁決有悖常理,因湯被捕時身攜示威者常用裝備,包括頭盔、行山杖和雨傘等,加上她身處暴動範圍的邊緣位置,以及在示威者逃跑路線之中被捕。
原審法官亦指,涉案的軒尼詩道四通八達,被告從何地及何時進入涉案範圍不得而知。惟律政司一方指被告在審訊期間沒有作供,原審法官不應在沒有證據基礎下替被告憑空想像理由。
上訴庭法官質疑原審法官將證據分拆考慮,而未有考慮各項環境證據累積的「疊加效應」,最終就暴動罪批准律政司上訴,撤銷無罪裁決和訟費命令,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庭則不批准上訴,維持無罪裁決和原有訟費命令。
案件訂於8月1日在區域法院原審法席前提訊。律政司提到湯現時沒有保釋,遂向法庭申請施加保釋條件。法官批准湯以1萬元保釋外出,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以及每月到警署報到一次。
同案另一名被告楊光智(26歲,護理員)同樣被律政司上訴。據悉他經已離開香港。
案件編號:CACC15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