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受僱於中旅貨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女員工於2017年告知上司她懷孕後,在放產假前獲通知不被續約,並失去該年的年終獎金,女員工向平機會投訴並入稟控告公司歧視。公司一方則聲稱不續約乃因為「架構重組」、「業務縮減」,拒絕發放年終花紅則因為事主「工作表現欠佳」,與懷孕一事無關。區院今(17日)頒下判決,裁定公司構成懷孕歧視,須支付事主的收入損失和年終花紅合共796,180元,連利息及訟費;若果公司願意作出道歉和發出推薦信,則另須向申索人支付情感損失賠償130,000元。平機會發稿表示歡迎區院裁決。
申索人為周露娜,由平機會派員代表。答辯人為中旅貨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下稱中旅物流)。
連續7年獲「優秀員工獎」 申索人懷孕留院期間獲告知不獲續約
申索人在2007年9月起受僱於答辯人的母公司「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此前她曾在英國修畢碩士學位,並在香港和英國工作了10年。申索人先後受僱於同一集團下的「香港中旅協記貨倉有限公司」和「香港中旅貨運有限公司」,曾獲兩度升職,由2011年起,她在中旅物流中任職「倉儲物流部高級經理」,須每年續約。在2011至2017年期間,申索人每年獲頒「優秀員工獎」等獎項。
2016年,中旅物流因為貨倉的簷蓬違反法例規定而被法庭罰款$49,300,公司歸咎於申索人處理不善,而申索人否認。
2017年3月,中旅物流將市場銷售部、倉儲管理部、陸路運輸部和深港快遞部融合為一個「物流業務單元」,並委派申索人做部門主管。
不久後,申索人發現自己懷孕,之後通知上司因而不能赴上海出席商業會議,預計於同年11月放產假。申索人於2017年11月因婦產狀況而入院,在留院期間,她收到中旅物流以微信和電郵通知不獲續約,原因是「公司架構重組,業務縮減」,而申索人則從該電郵中首次聽到「架構重組」。中旅物流亦拒絕支付2017年的年終花紅予申索人。
申索人分娩後被確診患中度抑鬱症,她於2018年向平機會投訴,調解不果後採取是次法律行動。
中旅物流:因公司減省人手而不續約 與申索人懷孕無關
中旅物流則否認因為懷孕歧視而不續約,反指公司利潤下滑,加上其中一個貨倉被收回,業務將縮減及需要重組架構,需減省人手,包括申索人的原本崗位。至於不發放年終花紅,則因為申索人「於2017年的工作表現欠佳」,與懷孕一事完全無關。
官批公司對申索人指控不實
法官陳錦泉頒下書面判詞,就簷蓬問題被罰款一事,屋宇署早於2012發出命令,要求處理簷篷失修問題,但貨倉負責人沒有跟進過,直至2015年屋宇署發出警告信,在該段期間,申索人並非相關貨倉的負責人,因此公司被罰款不能歸咎於申索人,直指公司一方的證詞不實。
再者,陳官指申索人於2015年重新接管相關貨倉,可是從往來信件可以看到,處理簷蓬失修問題需花費巨額金錢,而申索人僅擔任公司與建築師和承辦商之間的溝通橋樑,沒有權限作任何決定。
更重要的是,申索人在法庭聆訊之前,已就簷蓬問題呈交報告,指公司很大機會被罰款,故她已聯絡承辦商取得相關文件以作解釋及求情,該報告同日獲得「總經理室」批准,意味公司早已決定不跟從屋宇署限期處理簷蓬問題,並預期會支付罰款,因此陳官完全拒絕公司一方所稱,被檢控及罰款是因為申索人處理不當所致。
陳官批評中旅物流針對申索人的指控是完全不實及毫無事實基礎,與文件所述有衝突,亦對申索人不公平。
官:公司利潤受不同因素影響 未證申索人工作表現欠佳所致
陳官指,從文件可見,有不同因素影響中旅物流2016、2017及2018年的利潤,包括「貨倉2」裝修而導致成本增加,客戶閱讀新聞而得知「貨倉3」即將被業主收回,因而流失客戶,直至2018年,完成裝修的「貨倉2」吸引到新客戶。陳官認為中旅物流沒有任何恰當的財務分析,未能證明申索人的工作表現欠佳或失誤是影響公司利潤的因素之一。
陳官同意申索人所指,中旅物流的說法過於簡化亦不真實,而且是基於不完整的理解及選擇性披露資料,因此裁定中旅物流證明不到2017年利潤下跌是因為申索人的工作表現欠佳。
對於公司指申索人「沒有做好客戶優化及吸引新客戶的工作」,陳官指相關指控含糊,同樣未能證實,反而申索人的上司在事發數個月前,曾電郵稱讚申索人:「五月份業績比四月份有明顯進步,尤其是倉庫,運輸也有新客戶進來,大家辛苦了!」
官拒信公司曾口頭警告申索人
證據顯示中旅物流沒有向申索人發過任何警告信或投訴信,指稱她工作表現不佳,中旅物流供稱曾在2017年5月的會議上向申索人發出「口頭警告」,惟申索人強烈否認。
陳官指,公司職員蔣波的證供指在會議上警告申索人「於2017年8月至10月期間」屢次使用公司座頭電話處理私人事務,惟在2017年5月的會議是不可能就數個月後發生的事作出警告,加上會議紀錄並沒有記載相關口頭警告。儘管蔣波稱「雖然會議記錄並不會記錄此些非決議的發言,但所有與會同事均有目睹」,但此說法沒有根據,陳官認為蔣波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官指「架構重組」、「業務縮減」說法難言真確
陳官指,中旅物流沒有任何文件顯示有關「架構重組」的內部討論、計劃、分析、報告和電郵等,從文件可見,中旅物流急於在2017年4月聘請一名李姓新員工,很大可能是為了取代申索人的職位,因為其時申索人已懷孕。
陳官指,公司一方在審訊中提供數據展示利潤下滑,但是對於2016至2017年採取的措施隻字不提,僅就利潤下滑提供片面的解釋,加上公司職員的證供不實。陳官又考慮,申索人通知公司她懷孕後,公司在短時間內便聘請姓李的新員工,故認為「架構重組」、「業務縮減」說法難言真確。陳官指基於上述因素,毫無疑問能夠推論到公司不續約的原因之一是申索人懷孕,裁定構成歧視。由於公司拒絕發放2017年的年終花紅是源於解僱申索人的決定,所以陳官同樣裁定此舉構成懷孕歧視。
陳官下令中旅物流向申索人支付損失了的收入共306,680元,以及2017年的年終花紅498,500元,連同利息及訟費。陳官另評定情感損失賠償應為130,000元,若果公司沒有向申索人發出書面道歉,屆時可能會重新評定情感損失賠償金額,或施加懲罰性賠償。
申索人另要求中旅物流訂立內部反歧視政策,不過陳官則指牽涉一定複雜性,遂指示雙方商議,之後向法庭報告是否能達成共識。
案件編號:DCEO1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