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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角咀單位爆炸品案 23歲男求情指受盧梭《社會契約論》影響 還柙近兩年痛心令家人受苦

大角咀單位爆炸品案 23歲男求情指受盧梭《社會契約論》影響 還柙近兩年痛心令家人受苦

(獨媒報導)警方前年10月15日於大角咀一個單位搜出爆炸品、汽油彈及相關原材料,以及可用來投擲汽油彈的空中無人機,和經改裝作炸彈觸發器的手提電話等,租用該單位的23歲男子與及17歲男生被捕,還柙至今逾1年11個月。兩人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等罪,今(14日)於區域法院求情。其中23歲男子親筆撰寫求情信,指自小對歷史有興趣,深受盧梭《社會契約論》影響,對政府與人民的關係有自己的理念和看法,故2019年社會事件才「有衝動行出來」,惟對還柙23個月令家人受苦感愧疚,望承受刑責後可以改正,成為社會棟樑。被告離開時,旁聽人士揮手及高喊:「保重呀!」案件押後至本周四(16日)判刑。

被告分別為案發時23歲、報稱無業的董上琳,及17歲的中五生丁展峯。二人承認一項串謀製造爆炸品及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指二人2019年10月3日至15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以及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單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鉀、碳、硫、鋁、銅、氧化鐵、蔗糖及鎂。

董上琳另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單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保管或控制玻璃樽、毛巾、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劑、甲苯、6個樽頸裹着含汽油毛巾布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能與該等空中無人機連用的投擲裝置。

丁展峯原打算不認罪,惟上周開審時因控方指在涉案單位驗出其十多個指紋及掌紋而改為認罪。

首被告:受盧梭《社會契約論》影響參與社運

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郭憬憲,呈上董上琳親筆撰寫的求情信,指他自小喜歡閱讀歷史,對民主自由等社會論述有研究,並深受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所影響,對政府與人民的關係有其個人理念和看法,故2019年社會事件才「有衝動行出來」。

惟還柙23月後,董上琳對令家人受苦感痛心和愧疚,故選擇第一時間認罪,並同意控方主張的案情。董望法庭接受自己是可造之才,只是之前行歪,望承受刑責後可以改正,成為社會棟樑。

另外,郭憬憲又呈上認識董上琳8年的朋友之求情信,他是長期病患者,感謝董的長期陪伴。郭表示,望法官接受2019年的董上琳與現在有很大的轉變,也有足夠的悔意。

次被告:因7.21、8.12而投入社運

代表次被告丁展峯的大律師石書銘,則呈上曾於還柙期間協助丁的牧師之求情信,談及對被告羈留時的觀察。而丁展峯亦親筆撰寫求情信,指自己因關心社會,受7.21、8.12等事件影響而投入參與2019年的運動。

辯方:判刑不應高於5年

就涉案的鋁熱劑,郭憬憲引警方爆炸品專家的供詞,指鋁熱劑只有在高溫下才觸發燃燒,對磨擦及撞擊不敏感,屬低性能爆炸品;加上涉案的是失敗的製品,故沒有即時危險。

他又指,黑火藥的原材料硝酸鉀本身非爆炸品,容易於市面購買,也可於肥料、食物保存劑等找到,而涉案的723克硝酸鉀不一定全用來製作黑火藥,也可用來製作硝糖火箭。他終引案例指,判刑不應高於5年。

法官李慶年終指,需就各化學品與犯罪情節高低的關係作解說,押後至本周四(16日)下午判刑。

案情指,第一被告董上琳前年10月3日租用大角咀橡樹街一幢舊式大廈的單位,並與次被告丁展峯分享鎖匙。警方10月15日對單位展開監察行動,晚上發現二人一同離開大廈,遂上前表露身分截停兩人,他們一度掙扎逃走。

警方其後於單位搜出大量爆炸品原料如硝酸鉀、氧化鐵、蔗糖、碳、鋁粉、鎂等,及製成品包括0.1克已混合的黑火藥,和666克已混合的鋁熱劑,配合水喉和遙控裝置等可導致爆炸或煙火效果。單位內亦有汽油彈及原材料,另有三架無人機連投擲器,可用以運送汽油彈並於高處卸除投擲。

警方亦搜出連接電線和繼電器、經改裝的手提電話,為可遙距引爆炸彈的觸發器;單位內亦有防毒面具、攝入自製膠板或鐵板的戰術背心、防火手套等防護裝備,以及一本筆記簿,載有改裝的氣體罐及滅火筒裝置之設計圖、大量2019年6月香港示威事件的筆記,及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的中英文字眼。單位內並發現經改裝的氣體罐及滅火筒。

案件編號:DCCC47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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