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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員阻差辦公罪不成立 官不排除聽不到警方要求 拉下口罩抽煙罰款8千元

外賣員阻差辦公罪不成立 官不排除聽不到警方要求 拉下口罩抽煙罰款8千元

(獨媒報導)去年10月1日,當時任職foodpanda外賣員的21歲男子被指在街邊拉下口罩抽煙,違反「口罩令」及三度拒絕應警長要求出示身份證和提供地址,他早前承認違反防疫條例,但否認阻礙公職人員罪,今日(1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黃雅茵批評警長余東昇作供前後矛盾,不排除警方未曾向被告要求出示身份證,或被告聽不到相關要求。至於違反「口罩令」一罪,被告則被判罰款8千元。

現任職貨van司機的趙康勝(21歲)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號外,阻礙警長58861余東昇依法執行公務。趙在開審前已承認違反「口罩令」。

裁判官黃雅茵指,控方在本案的檢控基礎為,警方三度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和提供地址,惟被告故意拒絕遵從。然而被告的說法是,警方從來沒有作過相關要求,反而出手搶被告手機,欲在屏幕上按鍵,導致他情緒激動。黃官分析指,本案關鍵在於警方有否向被告要求出示身份證,以及被告是否聽到警方的要求。

黃官指,警長余東昇的證供有前後矛盾之處。例如他起初供稱,目睹被告欲伸手入背包拿出手機,於是「㩒住」被告的手以阻止他,並要求出示身份證;可是在辯方盤問下,余卻改口承認想查看被告手機有什麼程式在運作,並不希望他收起手機。黃官又指,這對余有否緊接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構成疑問,因為他不可能在緊抓被告手機的時候,向被告表示不是想要他的手機而是要身份證,形容余這部份的證供不合乎邏輯。

辯方盤問余東昇時,質疑警方錄影片段聽不到他3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余起初稱當時輕聲提出要求,其後改口稱用了正常聲線,另一警員證人則形容余提出要求時聲線是大聲,然而控方從未解釋過為何影片聽不到相關說話。黃官認為,警方在現場處理吵鬧和緊張的人群時,聲線理應比一般情況下更加響亮,警方錄影機與余東昇之間並沒有被任何人阻隔,而影片也清晰記錄到女警馮巧兒向被告警告:「第二次、第三次」、「拉得!」,因此同一段影片不可能一次也記錄不到余的口頭要求。

黃官指,影片顯示警方僅警告被告「唔好阻差辦公」,卻沒有提及警告所指的實質行為是什麼,也沒有指出「阻差辦公」的行為是被告拒絕提供身份證和地址。影片僅記錄到女警長叫被告「行過對面啦!」以及警員要求他「唔好拎支煙指嚟指去」,因此黃官不能排除被告所聽到的指令是不要吵鬧和激動、應交出手機及放下煙頭。

警長余東昇緊抓著被告手提電話時,被告情緒激動、說話夾雜著粗言穢語,但是除了關於手提電話的爭端以外,被告其餘時間都情緒正常,當警方要求他不要拿著香煙「指嚟指去」時,他亦合作地放下拿著香煙的手。

黃官表示,不能排除警方並未曾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或者警方聲線不夠,導致被告聽不到相關要求,而控方證據並未能否定以上可能性,故未能舉證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阻礙公職人員罪不成立。

被告早前承認違反「口罩令」,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及女友人在事後收獲警方的定額罰款傳票,女友人經已交了5千元罰款,而被告當時則不打算認罪,直至索取了法律意見後,才在開審前認罪。辯方律師盼法庭考慮被告任職司機,家境不算富裕,能從輕發落。黃官最終指,由於被告在最初階段選擇不認罪,故就他違反「口罩令」判罰款8千元。

被告另涉於今年1月在天水圍警署襲擊警長唐家裕,他否認一項襲警罪,將於11月1日審訊。

案件編號:ESCC63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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