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3日「18區開花」,一名18歲男生被警員制服時,有人「起飛腳」踢警員。同場的31歲紮鐵工人則被指企圖搶走警員的散彈槍,受審後企圖搶劫罪成,連同認罪的非法集結及襲警罪,被法官謝沈智慧判監7年,為區域法院可判處刑期上限。他不服刑期提上訴,遭高院上訴庭駁回。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今(3日)頒下判詞,他們不同意上訴人搶槍為保護自己,目的明顯是要傷害警員和奪取警械。另外,上訴庭認為原審官引用持械劫案的量刑指引並非出錯,因不以財物為目標仍是搶劫,且本案發生於大規模社會騷亂期間,加上案情嚴重,重判在所難免。
上訴人謝信誠(31歲,報稱紮鐵工人)前年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企圖搶劫罪成,指他於20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625號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X。他在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共兩罪,分別指他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以及拳打警員X。法官謝沈智慧就該3罪,分別判監7年、2年及1年,同期執行。上訴人主要就7年的刑期提出上訴。
上訴人指搶槍為保護自己 上訴庭反駁指目的是要傷害警員
上訴人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上訴方指,原審法官認為上訴人搶槍是要指嚇或對付警員X及其同僚,是過於武斷。上訴人搶槍更可能是為了讓自己在襲警後安全逃離,及或保護其他人免受槍擊。
上訴庭反駁指,不認為上訴人搶槍是為了要保護自己和其他激進份子,亦非較合理的推論。上訴人揮拳和嘗試扯走霰彈槍,目的更明顯是要傷害警員和奪取警械,他亦已承認前者。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稱槍可以拿來指嚇或對付警方,只是針對辯方辯稱槍根本無法帶走而提出的一個可能。關鍵在於不是能把槍帶走才算搶劫,只要上訴人意圖把槍視為自己的東西來處置,搶劫罪的其中一個元素便成立。
上訴方指原審官引持械行劫量刑不適合 官:不以財物為目標仍是搶劫
上訴方亦提到,原審法官引用「茆廣生案」持械行劫的量刑指引,在本案中並不合適。因「茆廣生案」涉及典型的劫案,經過一定計劃,而且被告犯案是為了奪取財物。本案並非典型劫案,沒有經過計劃和奪取財物的動機;反而是類似「陳鎮顯案」, 均屬2019年動亂時期的案件,該被告被追捕時曾極力反抗,還伸手握警員的長槍並扣動扳機三次,結果也僅被控「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審訊後的刑期只是兩年半。
但上訴庭指,不以財物為目標的搶劫仍是搶劫,而且性質不一定比財物搶劫輕,這完全要視乎案情,而且和控罪的罪名沒有必然關係。事實上即使沒有用上武器,只涉及肢體上的暴力,搶劫一般財物的犯人也隨時可被判上4至5年。本案發生於大規模的社會騷亂期間,再加上案情嚴重,重判也在所難免。
上訴方指非夥同犯案 官:兩人行為各自向對方加持
另外,上訴方提出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的罪責等同在「企圖搶劫」中使用武器是出錯。她未清楚裁定上訴人是獨自犯案還是和另一涉案者甘維邦共同犯案,而甘從未碰及警員X的霰彈槍,他只是在同一時間上前向對方揮棍進行襲擊,在證據上根本不足以證明他協同上訴人搶槍,而她引用持械行劫的量刑指引便為犯錯。
上訴庭反駁指,控方說法是兩人都在對方的視線之下,完全知道對方在所作何事,其各自的行為又是為對方的行為給力和加持。只要原審法官在聽過所有證供後,認為能排除意外觸碰及肯定控方的說法屬實,上訴庭就沒有干預的理由。
上訴方亦指,原審法官稱該案例指行劫時純粹展示武器應監禁5年;持武器入屋行劫應監禁6年;若有實際使用暴力,包括綁住受害人,則應以監禁7年為量刑起點。上訴方指原審法官誤解案例。但上訴庭認為其說法正確,並肯定二人夥同犯罪。
上訴庭最後指,即使案例不適用,但在一切相關因素的考量下,7年刑期雖然不短,但也絕非明顯過重。
謝另涉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的案件,與另外8人被控一項「串謀暴動」罪。謝早前在區院提訊中表示打算認罪,押後至11月10日正式答辯。
案件編號:CACC2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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