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去年8.31太子站事件11個月,園藝店務員在旺角遭警員截查,被搜出萬用刀及摺刀等,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自辯稱刀為拆貨之用,其上司亦指曾見被告開工時用類似工具。經審訊後,被告今(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香淑嫻雖然不接納被告稱當日將刀帶回店舖,以便翌日開工用,認為其說法牽強,難以置信;但考慮到案發時環境平靜,沒有示威遊行,被告亦非示威者打扮,他被截查時態度合作、沒有逃走,故控方未能證被告有用工具傷害他人的意圖。
被告自辯稱當日將刀放回店舖 官:說法牽強
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引述控方案情指,被告劉梓麟當日被搜出腰袋有3把刀,任園藝店高級店務員的被告自辯稱,因店內的工具要與其他同事共用,為方便他平日會自攜工具,即涉案的3把刀,並放入兩個作為工具袋的腰袋內,平日收工前會將袋放在公司。惟他於案發前一日忘記放回,於是在案發日趁行經公司附近的信和中心買模型,順道將袋帶回公司,以方便翌日使用。
香官認為被告的說法牽強,令人難以置信,她指既然被告強調將腰袋帶回公司如此重要,要在休假當日特意帶回,為何卻安排在當日的最後行程,並質疑他為何在回公司前先要「遊勻港九各處」,包括到黃埔及北角等,香官形容是不合情理,故拒絕接納其口供。
被告上司:曾見被告工作時用類似萬用刀
但香官強調,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用工具傷害他人的意圖,因此控方只依賴環境證供。她指涉案3把刀的刀鋒尖及鋒利,但萬用刀及摺刀均屬常見工具,而另外一把黑色刀亦有刀套,而且刀柄沒有加工包紮。
被告的上司亦作供指見過被告工作時使用過類似的萬用刀,雖然她不肯定是否同一把,但不能排除此可能性。
香官指被告於案發時將刀放在腰包,腰包分別掛在被叫告的左腰及右大腿,並暴露於上衣及褲外,顯而易見。另外腰包內亦有其他雜物。
官指案發時環境平靜 並無遊行示威
就案發背景而言,香官引述警員指當日有831悼念活動,警員巡邏時見被告正往旺角警署方向走,但被告遭截停的路段平靜,並沒有任何遊行、示威或集會,亦沒有人群聚集,或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官:被告非示威者裝束 因疫情戴口罩
就被告的裝束,香官指被告當時身穿黑T恤、黑褲、黑鞋、掛黑腰包,以及一個有罩笠的黑色背包。但她指被告T恤上的彩色圖案與示威無關;事發亦正值疫情,故被告戴白色口罩。香官又指被告的裝束並不似示威者,他不是全黑裝束,亦無頭盔、眼罩及防毒面具等;而案發時正下雨,被告用罩笠包着背包屬正常。
香官表示,正如警員所指,被告的背包沉重,頂部裝着模型,而背包內的物品均與示威無關。她又指,若被告要背着如此沉重的背包到示威地方,一旦被警員追捕時會增加逃跑困難。而被告將手套放在背包最底部,警員在現場亦未能搜出,因此她認為被告沒有打算隨時取出,更難以在示威時拿出使用。
官指腰包有「光復」字眼扣針 惟只屬眾多物件之一
香官逐指,被告被截查時態度合作,沒有反抗及逃走,而被告上司對他亦有高度評價,指他工作勤奮盡責。
最後香官考慮到案發時環境平靜、被告非示威者打扮及態度合作;另外被告將刀放在顯而易見的腰包,即使腰包有「光復」字眼的扣針,但只屬眾多物件之一,而且被告見到警員沒有逃走或將刀棄掉。即使她認為被告帶着刀到遠離家中的地方,其行為可疑,但仍無法證明被告有用工具傷害他人的意圖,最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劉梓麟,報稱售貨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2020年7月3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彌敦道交界,藏有一把黑色刀、萬用刀及摺刀。
案件編號:WKCC45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