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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生效翌日參與非法集結 兩男判監5個月 官就檢控延誤減刑

國安法生效翌日參與非法集結 兩男判監5個月 官就檢控延誤減刑

(獨媒報導)2020年7月1日《國安法》實施,大批示威者在銅鑼灣聚集。事隔近兩年,4人被控於高士威道近中央圖書館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其中兩人早前認罪判囚4個月。其餘兩人不認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今(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王證瑜指案發日子是《國安法》通過翌日,且案情嚴重,須判處監禁,但念及被告於案發後1年10個月才被正式檢控,根據案例須作出減刑,最終判各人監禁5個月。

被告林永耀(現25歲,工程師)及蔡偉賢(23歲大學一年級生)上月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還柙至今。

官接納檢控延誤 各人減刑一個月

裁判官王證瑜指出,林永耀現年25歲,勞教中心報告則指蔡偉賢體能上不適合,不建議判入勞教中心,而本案控罪和案情皆嚴重,因集結規模大、人數多,涉及堵路,且發生於《國安法》通過後的一天,法庭須考慮判處監禁。

王官考慮同案另兩名認罪的被告,皆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獲扣減至4個月,而他亦認為此量刑起點合適,但由於林和蔡不認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不能獲得認罪的扣減。

不過王官引述辯方律師所指,被告由被捕至被起訴相隔1年10個月,而他對於責任誰屬不予置評,但根據案例須作出扣減,法庭須考慮這段時間對二人的影響,因此扣減一個月刑期,二人各判監5個月。

案發1年10個月後才檢控 辯方冀減刑

判刑前,代表二人的大律師黃思希指,被告由被拘捕至正式被起訴,相隔了1年10個月,冀法庭考慮檢控延誤而減刑。惟控方指,一般情況下只有延誤是不恰當時才可減刑,但本案牽涉多名被捕者,警方需時調查,因此並非不合理或不恰當的延誤。

辯方指出,由於控方沒有提供案件進度的資料,所以沒有證據支持控方需時兩年檢視證據的說法,冀法庭給予被告最大的扣減。

官指需考慮國安法通過後翌日發生

此外,蔡偉賢的勞教中心報告不建議他接受勞教訓練,王官表示只能考慮判監。辯方曾在書面陳詞表示希望法庭以監禁3個月為量刑起點,王官一度質疑:「6月30日啱啱過咗國安法,第二日就非法集結,法庭需唔需要考慮呢個背景?」他又指同案2名被告認罪後判監4個月,質疑為何法庭要偏離該判刑。

同案被告葉健榮(40歲送貨員)及黎子元(22歲學生)較早前已認罪,二人均被判囚4個月。

控罪指4名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ESCC71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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