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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教育日 港台兼職記者被搜出玩具槍 稱作電影功課拍攝用途

國安教育日 港台兼職記者被搜出玩具槍 稱作電影功課拍攝用途

國安教育日 港台兼職記者被搜出玩具槍 稱作電影功課拍攝用途

【獨媒報導】去年4月警方舉行「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並在黃竹坑警察學院舉辦開放日。一名就讀電影高級文憑的港台兼職記者,於港鐵海洋公園站被搜出2支玩具槍及一部無線對講機,他否認「管有仿製火器」及「無牌管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今(12日)於東區法院受審。警員稱被告見到警方後神色慌張,沒有如正常人般出閘,反而走向客服中心,於是截停被告,但他否認因被告戴黑口罩故截停。被告曾向警方解釋當日前往採訪,警誡下亦稱玩具槍是拍攝電影功課之用。

港台多媒體總編輯陳易安則稱案發時被告仍未獲發記者證,公司安排被告採訪時,他毋須自攜裝備,亦不需攜帶涉案物品。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辯方明將傳召兩名證人。

警:被告見警員後慌張,沒有出閘反而走往客服中心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事發當日為《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的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警方於黃竹坑警察學院舉行開放日,政府官員及中小學生均會出席。而該兩支玩具氣槍經檢驗後,可射出6厘米的BB彈。

當日截停被告洪嘉榮的時任鐵路警區軍裝警汪家劍供稱,當日早上8時10分在海洋公園站B出口的閘外當值,他見20米外的被告在閘內大堂,被告見到穿軍裝的汪後,不停東張西望、神色慌張,並改變行走方向,汪指「正常人會出閘」,但被告卻改為走向客戶服務中心,好像有點猶豫,然後才出閘。於是汪待被告出閘後,與同僚5108上前截停被告。汪指在被告的黑色背包內搜出2支玩具槍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惟背包內沒有其他拍攝工具,只有電話。

警否認因見被告戴黑口罩故截停他

辯方盤問時指,當汪望向被告時,被告有否與他眼神接觸,汪指被告有望向其方向,他有機會看到自己。辯方問到,汪是否看不清楚被告的面部表情,汪稱只看到被告的反應及行走方向。辯方指出,汪之所以截停被告是因他戴黑色口罩,汪不同意。

辯方指被告往客服中心可能是要查詢

辯方又指,被告當時東張西望可能是「未瞓醒、迷迷糊糊」,汪表示沒有考慮這個因素,經裁判官追問下,才改稱沒有留意,又解釋當時只集中觀察被告反應,沒有仔細到留意其精神狀態。辯方亦指出,被告可能是到客服中心查詢方向,汪指不會作出這個估計。另外,汪同意辯方指被告背包內的玩具槍及對講機容易發現,並非收藏在深入的地方,而背包內亦有其他私人物品。

被告曾稱物品是作校內功課拍攝用途

汪在拘捕被告後,被告曾就涉案物品作出解釋。辯方指,被告當時稱自己為香港知專設計學院電視電影及攝影高級文憑學生,涉案的2支玩具槍是其朋友借給他,而對講機則在深水埗購買,上述物品的用途為校內拍攝電影,而電影最後的拍攝日期是案發前一天,即4月14日;而被告亦稱自己是港台兼職記者,案發時正往香港警察學院採訪《港區國安法》開放活動。汪表示同意。辯方指,被告在警誡下亦稱,他有兩支槍及對講機是因為功課關係用作拍攝用途。

港台編輯稱被告工作時毋須自攜裝備

香港電台多媒體總編輯陳易安供稱,被告於2021年3月入職,職位是兼職初級記者,陳知道被告的姓名,惟沒有與他接觸,而案發時被告仍未獲發記者證。陳指港台安排被告去採訪時,他毋須自攜裝備,亦不需攜帶涉案物品。辯方盤問時指讀出陳的一份口供,提到當日港台在案發前一晚10時半左右指派工作,被告曾回覆「收到」,而工作安排是被告需在早上8時半到警察學院,他要會合由全職員工駕駛的車輛,車內有攝影器材。

香港電台多媒體總編輯陳易安

香港電台多媒體總編輯 陳易安

通訊事務管理局電訊監督(檢察及發牌)姚海祺供稱,涉案的無線電通信機不在當局豁免的操作頻率內,因此不受豁免函蓋。

被告於錄影會面曾解釋電影劇本及道具來源

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紀錄的偵緝警員18384陳家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讀出有關紀錄,被告稱涉案物品是「拍畢業作品道具」,於被捕前一日亦有拍攝。被告又指電影是一套災難片,劇本是關於2020年人工智能機械人出現,其中有劇情是2男1女在便利店避難,聽到無線電通訊機發出聲音,有人問需否救援。而玩具槍是片中男主角在屍體上撿到,兩名男主角會各手持一把槍直至最後。陳同意被告當時是這樣說。

另外,被告稱曾在 Instagram 上問人借玩具槍拍攝,之後有朋友回覆他,並相約在3月中交收。被告指拍攝期間有拉動扳機,但沒有入過BB彈。至於保存涉案物品方面,被告指會將玩具槍及對講機裝入膠袋,並放入黑色背包,每次拍攝都會拿同一背包,因此不用執袋。被告指從3月19日至4月14日拍攝,共拍了10天,期間曾到學校、南生圍及飛鵝山等地拍攝,而同行有6名同學、3名演員等。陳同意被告當日有說過。

警同意案發時沒有示威活動

會面期間被告被問到為何到海洋公園站,他指因畢業需要實習,故學校老師安排他到港台工作。被告指由於案發前一日完成拍攝,其後與朋友慶功玩至翌日清晨6時,期間沒有返家,於是就攜帶背包往工作。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對講機單據,亦在其電話發現畢業作品短片。辯方另問到,案發時是否沒有示威活動,陳同意。

對講機店員稱涉案型號毋須牌照 被告沒有質疑其專業

控方於下午完成舉證,裁判官梁嘉琪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被告稱於2020年11月到深水埗買對講機,曾問鴨寮街的店員哪一款對講機不用牌照,並表明用以拍攝,而店員向他推介涉案的型號。被問到為何會相信店員說話,被告指因認為該店是專門售賣對講機,因此沒有質疑店員的專業,加上他只買一部對講機,店員稱不需要牌照,而且被告以為價錢昂貴及體積較大的對講機才需要牌照。

案件明(13日)續審,被告將繼續作供,辯方透露明將傳召兩名證人,包括借玩具槍予被告的朋友,以及案發時在場的同事。

香港知專設計學院電視電影及攝影高級文憑學生洪嘉榮(22歲),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香港黃竹坑海洋公園港鐵站大堂近B出口管有仿製火器,即兩支塑膠製手槍;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通訊牌照而管有器具,即一部「Baofeng」對講機,型號號碼BF-777S。

案件編號:ESCC18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