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5月24日「反惡法大遊行」中,多次接受《大公報》訪問、現時為仁愛堂第六副主席的律師陳子遷,於銅鑼灣譴責示威者「裝修」後,被人包圍及用雨傘襲擊,事後4男被捕。其中3人承認非法集結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另一人不認罪今(5日)在區域法院受審。受襲律師陳子遷供稱,當日斥破壞店舖的示威者:「你哋呢班黑暴唔好走!等啲差人嚟,拉晒你哋!」,隨即被包圍襲擊。律師指:「我當時真係好驚,同感覺到會有生命危險」,期間頭部流血及手掌的一塊肉「吊住、甩咗出嚟」。律師強調當時頭暈但堅持逃走,「因為嗰一刻覺得如果我走唔甩,我就死㗎啦!」,又指「希望唔會死,希望得救」。
律師指見店舖被破壞「好嬲」斥責「黑暴唔好走」後被襲
受襲律師陳子遷供稱,他現年43歲,任職事務律師,其學歷為工商管理碩士。他指案發當日搭地鐵到銅鑼灣南華會練習高爾夫球。他於下午約3時走至禮頓道店舖「A Bathing Ape」,見到該店的櫥窗玻璃被黑衣人「打爛晒」,而店舖內一個金色人形裝飾品亦被黑衣人搬到路上作為路障。
陳子遷指對於黑衣人的破壞行為感到「好嬲」,於是轉身大聲斥責他們:「你哋呢班黑暴唔好走!等啲差人嚟,拉晒你哋!」。他將上述說話再重複一次,然後繼續行去南華會方向。此時一班黑衣人突然衝向陳,並越來越近,陳知道「唔對路」,於是打算離開,惟走了兩步後已被黑衣人追上,繼而開始施襲。
律師指黑衣人邊用傘施襲邊稱「報警呀啦」
陳子遷稱,黑衣人首先對他拳打腳踢,之後他們用手上的雨傘「扑」他,襲擊維持數十秒,期間有黑衣人稱:「報警呀啦!」。陳指自己的頭及身體受傷,並感覺頭部有血「標出嚟」。其後他一邊掙扎並往保良局方向走,期間繼續被追打,陳一直叫「救命」,但沒人理會。
律師稱蹲下用手保護頭 感害怕及覺得有生命危險
陳指到達保良局後,在鐵閘附近受到第二輪襲擊,當時他被黑衣人包圍並遭猛烈地打,當中有男有女。由於陳被包圍未能離開,於是他蹲下,用雙手保護頭部,期間被人用傘的末端插其頸部,並被人用硬物打頭,期間聽到「搏搏聲」,他抬頭見到一把黃色長傘,襲擊維持數十秒。陳指感到疼痛及流血,並強調:「我當時真係好驚,同感覺到會有生命危險」。他其後再掙扎起身,用僅餘力氣嘗試逃脫,「好彩我起到身,走嘅時候視線曚晒」。
律師指手掌一塊肉「甩咗出嚟吊住」又指「走唔甩就死」
陳續指,他感覺血在頭部一直流,再用手摸頭後,見到手上佈滿血。此時他感到左手疼痛,見到手掌「有一塊肉吊住,甩咗出嚟,畀人鎅開咗」,亦佈滿着血跡。陳表示自己雖然頭暈,但仍然堅持逃走,「因為嗰一刻覺得如果我走唔甩,我就死㗎啦!」。
其後陳往上山坡的方向走去南華會,期間發生第三次襲擊。當時有一名穿灰衣的男子用手攔着陳的頸部,其後有黑衣人從後衝上來,陳甩開灰衣男的手,但對方嘗試扯着他的衣服,最後陳為保命繼續逃脫,並成功走到南華會,終沒有人追上。陳強調自己在受襲過程中意識模糊,但「希望唔會死,希望得救,有人救我」。
律師稱逃至南華會後無力倒地 職員報警及急救
陳續指,他走上南華會門口的數級樓梯後,不斷叫「救命」,最後因無力故趴在樓梯頂。其後南華會職員幫忙報警、止血及急救,另外亦有好心市民協助他止血。最後他由救護車送往律敦治醫院,並進行腦部的電腦斷層掃描(CT Scan),另外其頭部、右頸及左手需要縫針。翌日他轉到養和醫院。其傷勢於兩至三個月後康復。
律師稱幸好沒被路牌擲中:如果唔係就死咗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第三次襲擊時曾有十多名示威者上前包圍襲擊陳,並將大型金屬路牌等擲向陳,但最終沒有擊中他。陳指當時意識模糊,因此記不起這階段的襲擊,現在翻看片段才有些印象。他又指事後有人將受襲片段傳送給他看:「個個都話好彩無揼到我」,他明言:「如果唔係我就死咗」。
官指標示地圖出錯 律師自認看地圖較差
陳一度在地圖上標示其位置,惟暫委法官鄧少雄卻指其標示錯誤,陳隨即稱:「如果唔清楚我再畫過呀,我睇地圖比較渣,對唔住呀閣下」。陳於作供前又主動對律師及法官稱:「早晨!」。
律師於盤問下承認看不到施襲者面貌
辯方盤問時指,陳是否看不到施襲者的容貌,以及說不出共有多少人施襲,他同意。被問到施襲者是男還是女,陳表示感覺上男多女少,但有部分打開雨傘掩護施襲行為的是女子。陳又同意自己沒有進行警方安排的認人手續。
南華會職員指見律師不停叫「唔好打」及「對唔住」
另外,控方讀出南華會職員的證供,他指陳在星期六日均會到南華會打高爾夫球,案發當日他見陳情緒不穩、語無倫次,並不停叫人「唔好打」,以及講「對唔住」。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陳的傷勢包括:額頭及頭頂的頭皮裂傷、右耳垂附近、下巴、左手小魚際肌及左脛骨前方裂傷;其背部亦多處瘀傷。
案件明(6日)續審。
本案首被告唐健帮(32歲)否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開案陳詞指他在第二及三階段與其他示威者包圍陳並施襲。
其餘3名被告:譽韋崙(27歲)、鄭學洺(25歲)及王姓男生(17歲)原亦被控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在辯方與控方協商後,3人改認非法集結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譽韋崙另因管有伸縮棍,而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則存檔法庭,獲不提證供起訴。
3人押後至10月18日求情及判刑,以待首被告完成審訊,期間3人繼續保釋。
控罪指4人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譽韋崙被指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翠灣邨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伸縮棍。
案件編號:DCCC65/2021、DCCC66/2021 (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