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街頭歌手、港菲混血兒馬賦馳(Oliver Ma)前年5月在中環街頭演唱,被指引致人群聚集,遭控「組織受禁羣組聚集」罪,案件今(2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辯方指,警員攝錄的片段無紀錄案發情況,其後在場人士與警員爭論導致在場人數上升。辯方質疑警員無紀錄「受禁群組聚集」參與者的身分,執法行為與證供不一致,推論現場並無出現受禁群組聚集,否則警員必定會拍照或攝錄,且警員口供及記事冊均無紀錄聚集人群多項細節。辯方亦指,被告無擔當主動領導角色,對於控方指被告藉公眾地方表演吸引注意,從而組織聚集,辯方批評推論危險。案件押後至5月31日作裁決,期間被告以500元保釋。
被告馬賦馳否認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時55分,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群組聚集,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
辯方結案陳詞指案發並無受禁群組聚集 如有亦非由被告組織
甫開庭,控方表示不會傳召其他控方證人,已完成控方案情。辯方則不作中段陳詞,裁判官屈麗雯裁定表證成立。辯方不傳召被告或證人作供,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而控方則主要採納其呈上的書面陳詞。
辯方陳詞指,控罪只集中晚上9時55分所發生的事件,而其後的事件則屬事件背景。辯方強調,案發當時並無受禁群組聚集;即使現場出現受禁群組聚集,亦非由被告組織。辯方指,本案的考慮為被告及其他人的距離、衣著行為的相似度、有否共同目的等。
辯方:警員攝錄片段無紀錄案發情況 在場人士與警員爭論致人數上升
控方證據方面,辯方指警員攝錄的片段只紀錄10時05分的情況,當時警員已警告在場人士或違限聚令,命令人群散開,並無紀錄案發情況。當時被告被警員警告後亦停止唱歌,惟有人上前與警員理論,質疑警方拘捕被告的理由,令在場人數上升。辯方著法庭留意,片段只反映現場有多於4人的聚集、參與者保持1.5米距離,屬「需解散聚集(dispersable gathering)」而非「受禁群組聚集(prohibited group gathering)」。
辯方質疑警員執法行為與證供不一致 推論現場無出現聚集 否則警員必會拍照或攝錄
辯方指,作供警員任浩恩只注意被告的行為,並無觀察其他人士,亦無紀錄「受禁群組聚集」參與者的身分,惟他作供時確認有責任記下參與者的個人資料,質疑任的執法行為與證供不一致,做法可疑。
任供稱於9時55分到達現場,留在車上觀察,並於10時05分與同袍接近被告,並向他詢問有否申領奏玩樂器的許可證;被告無理會後,任再多番作出警告,要求被告停止玩樂器和立即離開,惟被告依然無理會,遂開始攝錄影片,警告他違反法例。辯方指,任並無攝錄詢問及警告過程,質疑任並無留在車上作出觀察,而是於10時05分到達現場後直接下車警告被告。
辯方亦質疑,如現場有其他人在場,任必定會就此拍照或攝錄,故推論現場無出現聚集。任作供時曾解釋,不認為有必要拍照或攝錄,辯方指他未能就此供出任何細節。
辯方:警員口供及記事冊無紀錄參與者多項細節 片段反映人群因不同目的駐足
辯方質疑警員到達前,現場並無出現30至40人的聚集,反指現場並不多人,人數於任警告被告停止玩樂器後方才上升。辯方續指,案發位置為中環的繁忙街道,不斷有人因不同原因停留及流動,且任亦不記得案發時停留及流動的人數。任一度供稱參與者拍手及以手機拍片,惟他的口供及記事冊均無紀錄,更於庭上更改口供指他不記得。任的口供及記事冊亦無紀錄參與者之間的距離。辯方指,任不知人群駐足的目的及時間,片段亦反映人群有不同駐足的目的,例如經過、等過馬路或與警員爭論,故現場人群並無共同目的。
辯方:被告一人行事 與駐足人群欠互動
辯方續指無證據顯示,被告容許、安排和邀請任何人唱歌或使用他的表演工具;也沒證據指被告與駐足人群進行點唱、交談等互動,或有人為被告設置咪架;也沒證據指被告為聽眾設特定區域。辯方援引歐麗花案,指該案被告進行歌舞表演,由3名男人協助她搬運樂器,並設置膠凳供聽眾坐下觀賞,惟本案被告只有一人行事。
控方:被告藉公眾地方表演吸引注意、組織聚集 辯方指被告無擔當主動領導角色 批控方推論危險
對於控方指被告透過於公眾地方演奏音樂吸引群眾注意,組織受禁群組聚集,辯方形容控方推論危險,強調控方須證明被告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的意圖,單單預料有人可能被吸引注意並不足夠。辯方續指,組織受禁群組聚集需有主動領導的角色(active leadership role),惟本案被告並無擔當此角色。
辯方:被告演奏屬《基本法》下保障文化活動
辯方亦指,被告於公眾地方演奏音樂屬文化活動,受《基本法》第34條保障。任供稱收到噪音投訴,故要求被告停止玩樂器,惟相關證供屬傳聞證供(hearsay evidence),亦無證據顯示被告造成噪音或阻礙。
被告一度遲到 官增500元保釋金
被告今早一度遲到,辯方解釋指被告以為開庭時間為11時30分,惟屈官反指昨日開庭時間同為9時30分,認為被告並無合理理由。屈官將案件押後至10時30分,並增加保釋條件,准被告以500元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31日作裁決,期間被告需以500元保釋。
案件編號:ESS4102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