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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碩士生拒捕罪成 不服定罪上訴 批評原審裁判官欠考慮警證人是否誠實

哲學碩士生拒捕罪成 不服定罪上訴 批評原審裁判官欠考慮警證人是否誠實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8日,科大學生周梓樂證實不治,市民於各區悼念,其後演變為警民衝突。30歲中大哲學系碩士生被指當晚於黃大仙廟外拒捕,他不認罪,審訊期間稱被警員用警棍毆打,致身體多處瘀傷,惟原審裁判官葉啟亮不接納他的證供,裁定罪成並判囚3個月。碩士生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今(26日)進行聆訊。法官黎婉姬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11月25日宣判。碩士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

代表上訴人吳玠寬(30歲)的大律師黎家傑指,上訴人事後全身多處瘀傷,拘捕警員在庭上卻供稱只用警棍打了他一下,其他警員亦稱見不到上訴人被毆打,明顯不是事實,惟原審裁判官接納警方證人誠實可靠。上訴方批評裁判官考慮證人是否誠實時有所不足。

上訴方又投訴,原審裁判官考慮被告的庭上作供時,卻基於旁枝末節例如被捕後在警車上所發生的事件,來全盤否定被告的證供,以致不信納被告曾遭警察毆打。

法官一度提及,上訴人當日身穿黑衣黑褲、戴口罩、黑色面巾及黑色手套,出現於案發現場,庭上作供時卻聲稱下班回家期間經過該處,戴口罩和面巾是因為不適咳嗽,最終遭裁判官批評是藉口,法官問上訴方有何解釋。上訴方則指,不管上訴人以什麼身份身處於現場,當他突然被他人或警察施以不合理武力時,都有權自衛。

律政司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反駁指,辯方在原審階段並未明確指出被告的傷勢是如何造成,警方面對當時情況混亂、被告激烈掙扎,實有需要使用武力控制被告。

陳續指,警員三度向上訴人發出口頭警告,包括「咪郁」、「否則使用警棍」及「否則使用胡椒噴霧」,上訴人不可能不知悉制服他的人的警員身份,可是上訴人激烈掙扎,包括「起踭」、「腳踢」和「左搖右搖」,明顯地其行為並非自衛,而是意圖擺脫警員的控制。

控罪指吳玠寬於2019年11月8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案件編號:HCMA44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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