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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國安法刑期終極上訴下周審理 未安排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呂世瑜國安法刑期終極上訴下周審理 未安排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獨媒報導】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3年8個月,惟控方指出「案情嚴重」類別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終改判囚5年,未能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減刑,掀起《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法律爭議。呂上訴遭高院駁回,他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批,案件將於下周三(9日)聆訊。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是次審訊並無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本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本地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

早前黎智英保釋案亦無海外法官參與

本案為《國安法》生效以來,第二宗由5名法官組成審裁庭審理的國安法上訴案件。首案為2021年處理涉《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案,當時亦無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翻查資料,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16條,終審法院審判庭由首席法官、3名常任法官,及由首席法官挑選的1名非常任本地法官,或1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組成。過往終審庭處理的案件中,大部分均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在本案中上訴方爭議兩項問題,法官同意交予終審法院處理:

一、《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情節嚴重」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二、該如何恰當詮釋《國安法》第33條第1段,特別是當中指明的三項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即若該三項條件無一成立,屬《國安法》第21條下「情節嚴重」的罪行,刑罰便不能減輕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是容許此等罪行的刑罰可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輕?

原審的《國安法》指定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本案屬情節嚴重,根據《國安法》第21條,須判囚5年以上、10年以下。她以5年半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判3年8個月。惟控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隨即指出,《國安法》條文指明總刑期須為5年以上。

其後呂世瑜上訴至高院,最終上訴庭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即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彭偉昌和彭寶琴,駁回所有上訴理據。上訴庭更定出量刑新框架,若案件被裁定「情節嚴重」,判刑將設有下限,本來普通法案例下「認罪三分一刑期扣減」的原則和計法將不適用。

上訴庭亦定下另一關鍵《國安法》量刑框架,在符合《國安法》33條第1段的特定條件下,即「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者」、以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的人」,有機會可獲「減輕處罰」,意思即是量刑由「情節嚴重」減輕至「情節較輕」。由於「認罪」不滿足上述3項條件,因此呂世瑜亦不獲這項減刑。

此判決影響往後國安法案件判刑,例如兩名「光城者」成年被告蔡永傑及陳右津,以及武術教練黃德強。兩案被告均未獲三分一認罪扣減。

案件編號:FACC 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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