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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路軌掟鐵枝 男生稱曾遭警壓向牆壁、硬物襲擊右膝 警署被罵「等死啦,曱甴」

否認路軌掟鐵枝 男生稱曾遭警壓向牆壁、硬物襲擊右膝 警署被罵「等死啦,曱甴」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大三罷」,有人發起「破曉行動」呼籲堵路。4名男學生被指於當日投擲鐵枝等雜物到港鐵鐵路,遭控「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及「危害鐵路乘客安全」的交替控罪。4人否認控罪,今(1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繼次被告之後,第四被告同樣反對口頭招認及會面紀錄呈堂。他稱被捕時一度遭警員從後壓向牆壁,致他呼吸困難,亦被硬物襲擊右膝。被告稱到達警署後,有防暴警員揶揄:「等死啦,曱甴。咁多人死唔見你死。」而在會面補錄口供期間,警員伍漢傑則以「快啲簽完,快啲走」來誘使被告簽署文件。

4名被告依次為黃如博(20歲)、梁佑銘(21歲)、郁浩倫(18歲)及余灝朗(20歲),均報稱學生。4人被控一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及一項「危害鐵路乘客安全」的交替控罪。

第四被告反對口頭招認呈堂 稱警員從後壓被告、以硬物打右膝

在警員伍漢傑作供前,代表第四被告余灝朗的辯方大律師反對余作出的口頭招認及會面紀錄呈堂,並提出反對理由。

辯方表示,案發當天余灝朗被捕時遭警員從後壓向牆壁,令他呼吸困難;亦有在場警員說:「捉咗4隻曱甴」,並以硬物打余的右膝。

早前控辯雙方的同意事實指,余灝朗被捕後翌日被送往北區醫院治理,證實右膝有4厘米瘀傷及紅腫。

辯方稱警署內有防暴警說「等死啦,曱甴」

辯方續指, 至余灝朗被送往警署,有防暴警員揶揄:「等死啦,曱甴。咁多人死唔見你死。」而在會面補錄口供期間,警員伍漢傑則以「快啲簽完,快啲走」來誘使余灝朗簽署文件,且沒有提供足夠時間和副本予他閱讀,亦沒有施行警誡。

警稱被告曾承認「我移動咗一啲物品阻塞喺道路」

駐守上水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4隊的警員7268伍漢傑則供稱,案發清晨他接報有黑衣人在粉嶺嘉盛苑的行人天橋上擲物到路軌,遂與同袍到場了解。他之後看見4名男子在天橋上,目睹警員後逃跑。

伍漢傑指,在4人跑至隧道内遭同袍截停後,他加入控制第四被告余灝朗。伍形容余灝朗當日穿白上衣、黑褲,面向牆壁、頭部多次望向左邊。伍遂以手搭向余的肩膀,用前臂貼向其背部,並說:「警察,咪郁!唔好反抗!」

之後有警員到場增援,伍漢傑要求余出示身份證。他接著看見地上有紅色背囊、黑色上衣及鐳射筆,警誡後便向余查問。

伍漢傑稱,當時余灝朗承認紅色背囊及黑色上衣屬於自己,亦承認案發當日清晨曾穿該上衣到涉案天橋,惟指出鐳射筆不屬於他。

至7時10分,伍漢傑再次施行警誡,並以「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名拘捕余灝朗,而余當時表示:「我移動咗一啲物品阻塞喺道路。」

警稱有向被告發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伍漢傑指,及後他與余灝朗在上水警署會見值日官,並向他發出「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余閱讀後簽名作實並接收副本。

伍漢傑再為余灝朗補錄口供,指余覆讀之後,同樣寫上聲明及簽名作實,並接收口供副本,強調在過程中他沒有施以暴力、威嚇或誘使余灝朗。

警否認以盾牌將被告壓向牆壁

辯方盤問時問到,伍漢傑是否同意警方採取武力時,需要視乎疑犯的反抗程度。伍漢傑回應:「我會使用相對武力,去控制我需要處理的案件」,但強調本案中他沒有以裝備制服疑犯,自己是徒手控制。

辯方指出,伍漢傑曾以盾牌將被告壓向牆壁、並用硬物襲擊其右膝。伍漢傑均不同意,稱當天沒有帶盾牌;亦否認余灝朗曾稱「呼吸困難,求你鬆開」。

辯方質疑會面記錄有多個錯處 把問號錯寫成感嘆號等

警員伍漢傑在盤問下提到,他和余灝朗均有覆讀會面紀錄,若二人發現當中有錯誤便會修改。

惟辯方隨即指出記錄上有許多輕微錯處,例如「朗」和「間」字分別少了及多了一劃、又把問號錯寫成感嘆號等等,質疑伍警員從來沒有叫余灝朗覆讀,而是「你指住佢邊度簽名就簽名」。

就記錄上的錯處,伍漢傑解釋自己「唔覺意掂到啲墨水」、「寫得潦啲」,承認有向余指出需要簽署的位置,但不同意余沒有覆讀。

警員梁毓男否認暴力對待被告 僅要求他「雙手扒在牆上」

另外,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趙焯軒昨天(14日)反對次被告梁佑銘的口頭招認及警員記事簿紀錄呈堂,稱梁曾遭警員暴力對待及恐嚇。

警員梁毓男今在盤問下否認,搜身時曾用粗言穢語及對被告惡言相向;亦否認他曾暴力地將梁佑銘的頭部壓在牆壁,稱自己僅要求梁「雙手扒在牆上」。

警員 梁毓男
警員 梁毓男

惟梁警員同意,在梁佑銘說出「睇水」及「阿朗要掉嘢落路軌」時,他尚未施行警誡,但指在梁佑銘說畢後,他已作警誡,之後才問「阿朗」的全名。

辯方質疑,梁警員稱被告梁佑銘曾回應「阿朗」全名為余灝朗,惟梁警員沒有看過其他被告的身份證,亦同意「灝」字有多種寫法,質疑他是否真的在沒有問梁佑銘「邊個灝、邊個朗」的情況下,便在紀事冊上「一寫就寫啱」。就此,警員梁毓男表示:「係,同意。」

梁警員續指出,與次被告補錄口供後,被告在記事冊的最後寫上結尾聲明,惟盤問下梁警員同意結尾聲明以上的內容均被他用白紙遮蓋。

案件明日續審。

修訂控罪指4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在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之間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於該鐵路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修訂的交替控罪則指他們於同日同地點,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之間的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案件編號:FLCC226/2022

審訊第一日
4學生否認路軌掟鐵枝 稱遭警恐嚇:如果你喺80年代,一早俾人打X死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