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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禁蒙面法5人暴動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官: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反禁蒙面法5人暴動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官: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上訴庭今(7日)開庭審理。3名法官聽畢陳詞後,指在答辯人無作供下,原審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其疊加效應是「壓倒性」;而原審基於答辯人可能從其他道路進入暴動現場、或可能不知道有暴動發生,是「純屬臆測」,裁定原審的無罪裁決「有悖常理」,應予撤銷,案件須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意味原審須重新考慮裁決。案件將於7月4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各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人為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5名答辯人分別為:15歲男生、李安翹(17歲)、蘇雅賢(21歲)、謝兆雄(23歲,學生)、陳樂燊(26歲,音樂導師),分別由大律師林國輝和馮振華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潘敏琦審理。

律政司:原審推論有悖常情

律政司一方先陳詞,指本案涉兩個法律問題,其一為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根據事實裁定所作的推論有悖常情,其中原審指不能穩妥接納警司聲稱目睹15歲男生投擲汽油彈的分析有誤,構成法庭可干預的情況。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右)

此外,律政司認為原審裁決時稱不能以「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為基礎將被告定罪,法律上有錯,因運用該原則的前提,是須先裁定被告干犯非法集結罪,惟本案僅控被告暴動罪,該原則不適用。

答辯方稱原審裁警司認人不穩妥 分析合理

代表3名答辯人的大律師林國輝回應,原審考慮「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只是不希望有所遺漏,而他提出此原則前,已表示不能作出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被告有參與暴動。

至於原審指警司認人不穩妥,林國輝指原審經反覆觀看片段後,指警司供稱男生擲汽油彈時雙方距離與片段相差甚遠,其分析很仔細、合情合理,是無懈可擊。林又指,警司聲稱看到背白色背包的人投擲汽油彈,惟相隔35秒後才在汽油彈着地位置的60米外截停男生,認為警司可能誤認同樣背白色背包的男生為擲汽油彈者,又質疑如男生要逃走,不會在35秒才跑60米的距離。

官質疑被告無作供 法庭不能臆測到場時間

代表其餘兩人的大律師馮振華則指,原審認為不能排除答辯人在警方驅散時才剛到暴動現場,故無法推斷他們必定曾參與暴動,其推論沒有出錯。馮又指,暴動於5時52分結束,答辯人於5時54分至55分才被捕,加上無證據顯示他們更早時已到場,認為原審可考慮其他可能性。

法官潘敏琦質疑,若答辯人剛到場便被捕,需出庭作供解釋,法庭不能憑空臆測。法官彭寶琴亦指,法庭毋須為沒有作供的被告設想各種可能,質疑為何原審要將推斷被告誤闖暴動現場的時間,局限於被捕前數秒或數分鐘。

法官彭偉昌亦指,如針對被告的證據是具壓倒性,「基本上唔畀證供你係冇機會㗎」;又指被告不一定在暴動結束時才誤闖現場,「點解完結前先誤闖嘅機會大啲?How?」

官:證據疊加效應具壓倒性

3名法官休庭約半小時商議後表示,在答辯人無作供的情況下,原審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其疊加效應是「壓倒性」;而原審基於答辯人可能從其他道路進入暴動核心範圍、或可能不知道當時有暴動發生,是「純屬臆測」,因此接納律政司的案件呈述申請,裁定原審的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應予撤銷,案件須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案件定於7月4日於區域法院提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原審裁5人暴動罪脫 刑滿後即被帶往高院附加保釋條件

5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各人另被控一項「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涉及防毒面具和掛耳式口罩。

暫委法官高偉雄於2021年12月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指從被告的裝束和被捕位置,不相信他們是無辜的途人,針對他們的環境證供相當強。但由於無證據被告在暴動範圍逗留了多久,不能完全排除他們在警方驅散時,看到警方來勢洶洶,遂跟着示威者逃跑,亦不能肯定他們知悉警方警告但故意留下來對峙,不能作出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有參與暴動。

至於各被告面對的蒙面罪則罪成,3名成年被告判監10星期,15歲男生判入更生中心,認罪的17歲女生則獲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律政司提出上訴,被告2022年2月刑滿出獄後,即被監獄門外等候的警員押解往高等法院附加保釋條件。

案件編號:CACC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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