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反《禁蒙面法》遊行 5人否認暴動罪今開審 15歲男生被指投擲汽油彈

反《禁蒙面法》遊行 5人否認暴動罪今開審 15歲男生被指投擲汽油彈

【獨媒報導】前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26人遭起訴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分拆成多案審訊。其中首批被告今(23日)於區域法院(取用西九龍法院)開審,涉及5人。其中案發時年僅15歲的男生,被警司指稱曾向警方投擲一個汽油彈,及後當場被制服拘捕,背包被搜出紗布。至於另外4名被告,則未有直接證據顯示他們的實際行為,控方依賴「共同犯罪」原則,指稱他們拒絕依從警告離開,選擇逗留於現場,亦屬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15歲男生、李安翹(17歲)、蘇雅賢(21歲)、謝兆雄(23歲,學生)、陳樂燊(26歲,音樂導師)。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魯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各人另被控一項「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涉及防毒面具和掛耳式口罩。除第二被告李安翹承認「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之外,其餘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審理。外聘主控官為大律師林芷瑩。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下午5時12分開始,超過500名示威者聚集在案發地點,警方於5時25分到達軒尼詩道與史釗域道交界,處理縱火事件及設立防線。對歭期間,警方數度舉起橙色警告旗及發射催淚彈,惟示威者不願散去,繼續佔據馬路、拆除路邊欄杆、掘起地上磚塊及投擲汽油彈,有的人用巨型垃圾桶、車呔和巴士站牌等雜物製作路障,有示威者拾起地上的催淚彈殻,放進防水袋、淋熄或回擲向警方。

IMG_0831

至5時52分,警方開始向銅鑼灣方向推進,其後於軒尼詩道409號外,截停了本案5名被告,他們均穿著黑色衣物、戴防毒面罩及戴手套。警司張志偉指稱追截期間,目睹第一被告15歲男生向警方投擲一個汽油彈。控方指,男生的背包被搜出攜有紗布,雖然當日並沒有檢取作證物或拍照,但將會在審訊期間傳召搜查物品的警員作供,以描述紗布的形態和外貌;而辯方則會爭議警司現場認人的準確性。

辯方不爭議案發現場有暴動發生,但爭議被告是否曾參與該暴動。控方反駁指,只要被告身處在集結的人群中,無論破壞社會安寧的人是被告或不一定是被告,被告也屬參與暴動。控方又指,被告不理會警方多次警告,拒絕離開現場,當警方上前驅散時更有逃匿行為,而上訴庭在湯偉雄案已表明,和平示威者或無辜者應盡早離開現場,若果逗留現場參與暴力行為,則須負上法律責任,故「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本案。

至於「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方引用終審法院就郭榮鏗等人司法覆核上訴案判詞,只要被告戴著蒙面物品「身處」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即使其行為不構成「參與」非法集結,也可入罪。

控方指稱,被告連同其他人共同集結在一起,藉互相鼓勵和掩護,以壯大聲勢,暴力逐漸升級,警方發出警告後,人群以更暴力方式對待警方,例如2名身穿反光衣的人士遭汽油彈擊中,導致他們身體受傷害。

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相關報導:
反《禁蒙面法》26人被控暴動 最細13歲少年仍留院 15歲少年還押
反《禁蒙面法》遊行26人被控暴動 男生申赴台灣升學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