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遭起訴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案件今(23日)於區域法院(取用西九龍法院)續審。警司張志偉供稱,目睹當時年僅15歲的男生,向警方投擲一個汽油彈,最終在現場追捕及制服了他。辯方大狀質疑,影片所見汽油彈落地的距離與警司的證供有很大差別,加上示威者逃跑時四散,警司自稱追截期間視線沒有被阻擋的說法是不正確。
警司稱掟汽油彈與最終被截停者為同一人
港島總區(行動)警司張志偉供稱,當日於下午約5時半連同隊員到達軒尼詩道與史釗域道交界,目睹約500至600人聚集,他們的前方馬路上佈滿雜物和路障,有人更駕駛鑽地車破壞路面。至5時53分,張稱見環境許可,便指示隊員加速前進,「衝向暴徒」,追跑至堅拿道天橋底附近時,控制了多人。
張警司稱,在推進中途目睹一名身穿黑色短袖衫和黑色短褲、以防毒面罩蒙面及揹白色背包的人,向警方的方向投擲了一個汽油彈。張稱,當時與該人士相距20至30米,汽油彈落在張前方5至6米外的馬路上爆開,然後起火。該名人士隨即轉身逃跑,張遂上前追捕,跑至堅拿道天橋附近時,扯著他的背包並將他按在地上。張指稱,投擲汽油彈的人士與最終被截停的第一被告15歲男生,兩者為同一人。
辯方質疑警司看畢影片後糾正口供以「夾硬」指證男生
在辯方大狀的盤問下,張警司確認,先後於前年10月14日和去年3月18日錄取了合共兩份口供。張解釋稱,刑事調查隊經調查後,指示他需要就影片所拍得畫面再作補充,主要是因為看過影片後,發現時間和距離上皆出現「主觀的錯誤」,故需要錄取第二份口供,以作出糾正。
辯方則指出,張警司看過影片後,在第二份口供中確認細節,因此錄取第二份口供的目的是要「夾硬」支持張警司追截到的男生就是投擲汽油彈的人士。惟張不同意。
辯方指警司捉錯人 證供與影片所述不符
辯方大狀指,影片顯示汽油彈著地爆開後,燃燒了約9秒,可是警方的防線依然處於軒尼詩道近天樂里交界,相距約50米,因此汽油彈並非如張警司所稱,在他5至6米前爆開。惟張警司不同意,反指是影片角度的問題,加上警方防線推進速度「有快有慢」。辯方大狀聽罷即道:「你唔係散步,而係俾了指令,全速前進。」
辯方大狀從影片指出,汽油彈被擲出及降落在地面時,示威者前排沒有任何一個人是揹白色背包,質疑警司純粹截停及制服了眼前距離最近男生,見他剛巧揹著白色背包,所以便指稱男生是投擲汽油彈的人。張志偉否認。
辯方大狀又指,汽油彈降落在地上32秒之後,張警司才跑到示威者人群附近抓住男生,在那32秒的路程中,影片從無拍到任何身穿短袖上衣和短褲的人,質疑張警司何來「緊釘」著投擲汽油彈的人,而且張與該投擲汽油彈的人距離不只他所稱的20米。張則回應,影片並不是事實的全部。
辯方亦指出,片段可見防暴警察衝至示威人群時,示威人群正在奔跑,大部份人跑至電車站時,向左右兩邊散開,「啲人左右咁穿插」,因此張警司所稱沒有人阻擋視線或視線從沒斷開過,說法並不成立。張不同意。
警司否認故意棍打男生頭部
新聞直播影片拍得男生倒地時,雙手抱頭,辯方指稱,是因為張警司當時用警棍打了男生的頭部一下。張警司不同意,稱當時想打男生的身體,「不過當時佢閃避,所以打中佢個頭。」有旁聽人士聽罷即發出笑聲。辯方大狀指出,張警司是「專登打落去頭部」。張則否認。
案件明日續審。
被告依次為:15歲男生、李安翹(17歲)、蘇雅賢(21歲)、謝兆雄(23歲,學生)、陳樂燊(26歲,音樂導師)。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魯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各人另被控一項「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涉及防毒面具和掛耳式口罩。除第二被告李安翹承認「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之外,其餘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