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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元旦大圍捕 5人涉攜鐳射筆、鎚子和噴漆等罪成 2人涉攜索帶罪脫

去年元旦大圍捕 5人涉攜鐳射筆、鎚子和噴漆等罪成 2人涉攜索帶罪脫

【獨媒報導】去年元旦大遊行遭警方腰斬,晚上警方更於銅鑼灣 SOGO 外圍捕約200人。當中7人被指攜帶士巴拿、鐳射筆、鎚子及噴漆等工具,裁判官鄧少雄在審訊中途已裁定非法集結罪表面證供不成立,今早(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就餘下各人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罪作裁決。除了涉及攜帶索帶的兩名被告外,其餘5男女皆被裁定罪成。求情和判刑押後至11月17日,等候索取一系列報告期間,4名被告須還柙,包括一名案發時年僅14歲的男生。攜噴漆罪成的22歲女學生則獲准保釋候判。

被告為:關偉洛(31歲,地盤工)、李輿鑫(39歲,無業)、劉子睿(20歲,學生)、14歲男生、梁敏(24歲,髮型師)、任詠賢(25歲,閉路電視技術員)、張旭敏(22歲,學生)。

非法集結表證不成立 官:無證據顯示各人被圍捕前行為

控方案情指稱,當日警方晚上在銅鑼灣 SOGO 外圍捕200多人,當中包括本案7名被告。警方從各人身上搜出鐳射筆、扳手、鎚子和噴漆等物品。

就7人共同面對的一項「非法集結」罪,裁判官鄧少雄指,控方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在被圍捕前身在何地或做過什麼行為,單憑他們的衣著和裝束,並不能夠作出唯一合理推斷指他們做過擾亂秩序或威嚇性的行為,故在審訊中途已裁定所有被告非法集結表面證供不成立。

地盤工被搜出扳手和大量現金劵 官指早有圖謀

鄧官其後就各人餘下面對的控罪作出裁決。第一被告關偉洛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涉及一個扳手。關在審訊時傳召了任職地盤管工的同事,稱關從事私人裝修,工作時間和地點不固定,會將所需工具包括涉案扳手存放在地盤的儲物櫃。

不過鄧官認為,既然被告工作地點不固定,將工具存放在某處儲物櫃是不合理,故不接納被告同事的證供。鄧官指,警方在關的背包內不只搜獲扳手,還有鹽水、哨子、黑色信封內有大量現金代用劵,顯示關早有圖謀,以當時社會背景,警方動用大量人力阻止示威者破壞財產,關攜帶扳手連同其他物品出現,唯一推論就是意圖以扳手作非法用途,裁定關罪成。

兩被告分別涉攜34及300條索帶 獲裁定無罪釋放

第二被告李輿鑫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涉及34條索帶。鄧官接納李的生意合夥人的證供為合理,該34條索帶連同警方從李身上搜獲的其他物品,與他的工作、生活習慣脗合,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第三被告劉子睿被截停後,警員11893稱從背包搜出300條索帶、護目鏡、界刀、護腕等物品,他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鄧官指,社會事件在當時持續了一段時間,警方必然對於示威者裝束有一定敏感度,可是警員11893的證供顯示,即場搜獲的物品中未有提及頭套,直至到達警署後才由另一名警員檢取頭套作證物。鄧官表示,此部份令他對於警方的證物處理有揮之不去的疑慮,即使被告攜有的索帶數量是不合理地多,護腕也是一般示威者經常攜帶的物品,但是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最終裁定劉子睿罪名不成立。

男生稱物資站贈送鎚子 存放背包後無「執袋」官指不合理

案發時年僅14歲的男生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他曾親自作供,稱案發前某天游泳後,途經一個物資站,於是拿了一個泳鏡,物資站人員之後再贈送一把鎚子和一個左手手套給他。男生稱,他將以上物品存放在背包內,此後便再沒有取出 ,打算交給父親用作裝修房間和打造書桌。男生續稱,元旦當日與同學第一次參與遊行,至下午5時半得悉遊行被終止,故前往銅鑼灣打算乘搭969號巴士回家,但中途去了 SOGO 吃東西,期間目睹黑衣人士三五成群地談天和叫口號,估計他們會做違法事情,有些害怕和擔心會遭到連累,於是向灣仔方向離開,此時一群警察突然出現,並圍捕了他和其他人。男生稱,該鎚子一直存放在背包內,直至被警察圍捕及搜查背包。

鄧官表示不接納男生的證供,因涉案鎚子有一定的重量和體積,其外表有黃色和黑色,男生打開背包時必然知悉它的存在。至於他在物資站不知何故獲贈手套,是一個極之獨特和深切的經驗,鄧官不解為何男生將手套放在背包後,便沒有向人提起、記起或拿出來。鄧官又質疑,男生大可以在遊行終止後乘搭地鐵並轉車回家,而毋須一定到銅鑼灣乘搭巴士;銅鑼灣食店林立,男生大可光顧其他食店,或待局勢安定後才吃東西,而不一定要在該些時間前往 SOGO,認為他的證供不合理。

鄧官最後裁定,男生當日是故意帶同手套和鎚子外出,並必然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故宣佈罪成。

穿急救反光衣被告涉攜鐳射筆 官:有急救證書也可另有企圖

第五被告梁敏任職髮型師,工作的髮型屋位於銅鑼灣駱克道。他的上司出庭作供稱,梁在案發前曾告知他將要搬家,於是借用店內的鉗子和六角匙,下班後便攜帶它們離開髮型屋。不過鄧官指,梁在當晚10時半被捕,與下班時間相距一段時間,其上司也不能確定梁確實搬家,故不接納其上司的解釋,終裁定梁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第六被告任詠賢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但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任當日身穿急救反光衣,但沒有攜帶急救證書,故傳召急救課程訓練經理作供,以證明任已完成急救課程,但考試結果未發佈。任所工作的安裝工程公司上司稱,容許職員購買200元以下的鐳射筆,以作指示工程位置的用途。

鄧官指,即使被告有急救證書,也有可能在案發現場另有企圖,故兩名辯方證人的證詞沒有太大幫助。鄧官又指,若果鐳射筆僅用來示意位置,被告沒有需要購買級別達3B、價錢較昂貴的鐳射筆,故認為被告可另有企圖。

辯方律師曾批評警方處理證物過程有失誤,證據鏈有缺裂,更懷疑警員有臨時證物房的後備匙,曾入內干擾證物,惟鄧官指這只是辯方「捕風捉影」的說法,反信納證物鏈完整沒有缺裂。鄧官指,當時社會事件已持續了一段時間,認為被告攜帶鐳射筆身處現場,必然有傷害他人的意圖,故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女學生稱信任警員未有監察搜袋過程官批不合理

第七被告張旭敏涉攜帶一支噴漆,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她供稱,當日攜帶防毒面罩、手套、界刀、剪刀、眼罩等,從家中出發,打算完成遊行後到港島的工作室歸還上述美工用品,可是晚上在銅鑼灣被警員用警棍驅散,並命令雙手放頭,最終被捕。

張稱,由於信任警員,所以沒有觀察到整個搜袋過程,加上地上遺下大量不同物品,懷疑警方忙中有錯,把不屬於她的噴漆放進她的袋內,也沒想過袋裡的美工用品會惹禍上身。張到達警署後,再因被要求拍攝全身照,而看不到存放證物的透明大膠袋,不知悉內有一支噴漆,直至警方數個月後再度上門拘捕時,張才獲告知檢取了一支噴漆。

鄧官指,張有5至6次遊行經驗,攜帶有一定重量的工具遊行,是不合理,而且該些用具乾淨、整潔,似乎不曾被使用過,與做美工的說法不相符。鄧又指,被告較早前才遭警方以警棍驅趕、將個人物品拋在地上、喝止使用手機等,另一邊廂卻稱因為「信任警員」而沒有監視搜袋過程和查看證物膠袋,是完全不合理。

鄧官批評,張作供時往往以「沒有留意」作為「慣用藉口」,可是罐裝噴漆有一定的重量和體積,搖晃時會發出清脆的聲響,認為張不可能留意不到,最終裁定罪成。

鄧官先下令索取多份報告,包括替關偉洛、梁敏和任詠賢索取背景報告;替14歲男生索取感化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和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及替張旭敏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至11月17日聽取求情及判刑。除張旭敏外,其餘4名被告須還柙候判。

案件編號:ESCC38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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