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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空姐鐳射筆襲警罪成 高院駁回定罪上訴 刑期則由3個月減至7星期

前空姐鐳射筆襲警罪成 高院駁回定罪上訴 刑期則由3個月減至7星期

(獨媒報導)前年8⽉10日有⽰威者在尖沙咀聚集,⼀名前空姐被指⽤鐳射筆照射警員眼睛,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3個⽉,她早前向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期間准保釋。她於上訴時呈交新影片,以證案發時沒高舉發光物體,只是被警員認錯拘捕。高院法官李運騰今駁回定罪上訴,而刑期上訴則獲批,由3個月監禁減至7星期,需即時服刑。李官指,案發時警方及示威者本可和平散去,惟上訴人卻突然用鐳射筆照警員,行為挑釁,有機會再挑起事端。上訴人母親聞判後稱:「俾天收呀!咩法庭呀!」。

上訴人郭麗芬(28歲)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彌敦道襲擊警員朱冠強。

法官李運騰今駁回被告的定罪上訴,其判詞指,上訴方提出的理由為新的片段可見一名女子,即上訴人一直垂低雙手,沒有舉高並握拳持發光物體照向警察,而這與警員說法不相符。但李官卻指,警員作供時沒有說過現場只有一名與被告相似打扮的人。而警員所描述的特徵確實與被告吻合,故其證供無顯著矛盾。

另外,上訴方指警員在口供上沒有提及眼睛被照射,亦沒有向急症室醫生提及,惟他卻於庭上作供時描述。李官卻指,警員雖無提及被照眼,但有說被光線影響視線,因此其說法一致。

至於有關上訴人手持的發光物體,上訴方指警員稱該物體在混亂中丟失的說法有固有不可能性,但李官指,照片中見上訴人曾手持物體,而案發時兵荒馬亂,警員無留意物體何時從上訴人手中丟失符合情理。

李官亦拒接納上訴方稱裁判官依賴上訴人身上如生理鹽水及法律資訊卡等裝備裁定她有預謀,同時認為她無證據顯示自己只是路過。

另外,李官批准上訴人的刑期上訴,由3個月監禁減至7星期,他在判詞中表示,法庭不能容忍針對警員的藐視及暴力行為,否則會削弱法治及社會秩序,因此要判阻嚇性刑罰。而案發時警方及示威者本可和平散去,惟上訴人卻突然用鐳射筆照向警員,行為挑釁,亦不單是明知故犯,故意無視指揮官提醒,更有機會再次挑起事端,引起他人效法。上訴人被捕後,亦有人用傘襲擊警員,故上訴人行為實際上導致肢體衝突,無事生非,不能期望法庭同情。

李官參考區諾軒以大聲公近距離對警員說話、以及用咪敲打警員長盾的襲警案作案例後,指本案判囚3個月過於嚴峻,因此改判囚7星期。

案件編號:HCMA18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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