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沙田區議員黃文萱與香港中學生關注聯盟去年2月在第一城舉辦街站,派發防疫物品及反對改革通識科,期間被警員票控違反限聚令,黃文萱及其時任議員助理麥啓榮否認控罪,案件今(20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續審。警署警長毛亞南供稱,未有看見街站派發防疫物資,也不見進行「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即使他們有派發防疫物資,也僅屬「部份豁免」,參與者仍然須保持距離和遵守人數限制。
黃文萱及麥啓榮各被票控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控罪指他們於2021年2月20日約下午2時半至4時半,在香港沙田銀城街近百得街交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兩人均沒有律師代表,需自行陳詞及盤問證人。
警署警長:派發防疫物資亦須遵守派發防疫物資嘅規例
警署警長52418毛亞南供稱,當天擔任沙田分區軍裝巡邏小隊第四隊的指揮官,有市民投訴沙田銀城街近百得街有人聚集,並宣揚涉嫌違反《國安法》的言論。他遂到達現場,看見6人派發黑底白字的單張,並有女子手持大聲公呼籲市民反對教育改革,惟經確認後未發現有人違反《國安法》。
毛亞南續指,看到街站摺檯上擺有藍白色透明膠樽「疑似消毒酒精」,惟未有看見他們派發防疫物品,期間黃文萱及麥啓榮一度與在場警員理論,並指出派發防疫物資屬限聚令的豁免範圍,惟毛稱即使派發防疫物資亦須遵守相關規例,與市民保持距離,於是下令即時中止街站,否則將票控7人。毛其後與隊員暫時離開現場,在附近待命。約一小時後,他們再接獲指示,遂前往案發地票控7人違反限聚令。
影片顯示警員容許執拾離開 警署警長稱不知情 不符其指令
毛亞南接受黃文萱盤問時承認,其下達警告和票控的基礎,僅依靠在街站約5分鐘的調查時間,其間看到麥啓榮與其他5人有派發單張,黃文萱則從未派發單張及叫喊口號,惟未能確認她有否派發防疫物資。
黃文萱向毛指出,麥啓榮所派發的實為區議員月曆,街站的摺檯上亦有擺放展示,毛同意他有機會混淆。黃文萱又稱,現場曾有警員聲稱可給予他們時間執拾離開,而非直接控告,毛則表示未有聽到。
在彭官要求下,控方播放影片,顯示警員25987曾向黃文萱表示能給予半小時執拾物品。毛卻在庭上稱完全不知情,又指當時已向下屬下達命令作出票控,而非讓7人收拾物品離開,並稱當刻「我一定唔會畀佢哋離開,因為我哋目的就係要檢控佢哋」。
毛亞南在控方覆問時再次重申,他未看見街站任何人進行「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的活動,又指看到6人包括麥啓榮等人手持反教改單張,而黃文萱則翹手站在摺檯後,故不同意他們屬2個不同的街站。
警署警長稱派發防疫物資僅屬「部份豁免」
彭官一度問毛,防疫條例列明獲授權人士僅可「解散群組」而非「中止活動」,又指若果活動參加者距離較遠,但具共同目的,是否不觸犯限聚令。
毛承認「冇認真睇過法例」,但指彭官的例子有機會不觸犯法例,並稱當時「冇諗到咁仔細」,即使群組屬派發防疫物資的豁免群組,亦只屬「部份豁免」,聚集者亦須保持適當距離和人數。
黃文萱一度陳詞稱,整條限聚令法例從未提及「共同目的」,又指病毒傳播只會視乎「距離」而非「目的」,並批評傳票控罪如超速駕駛一樣,只針對某時某分發生的行為,而非超越該傳票控罪的時間,她相信是否「共同目的」亦並非法例本身原意。
官不滿控方提問做法有違程序 雙方庭上一度激火花
控方大律師在主問階段,一度欲以辯方證物向控方證人提問,裁判官斥此做法會引致「Steal the thunder」(剝奪他人機會),等同制止辯方稍後階段盤問證人的機會,導致審訊不公,並質疑「你想達致咩目的?」
控方解釋稱,因擔心辯方會忽略該證物,故打算就此提問,遭彭官斥:「你唔洗擔心,我會充當呢個角色」。控方大律師回應稱:「我唔同意你嘅評論」,再惹彭官在庭上大聲斥責:「辯方有辯方證物,辯方如果有律師,大律師會盤問指出呢個情況,咁所以我唔明點解控方會攞辯方證物去評論comment,我不批准呢個問題」。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上午續審。
案件編號:STFS 15、1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