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0月6日有人發起「反緊急法大遊行」中,一名樹仁大學傳理系學生涉於深水埗投擲一個正燃燒的玻璃樽,致地面著火焦黑。他早前否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經審訊後,今(1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告還柙至10月29日求情及判刑。
法官李俊文裁決時指,本案唯一爭議的是鄭永揚是否片中投擲燃燒玻璃樽的人士 X。他指只有為控方證人的高級督察確認被告是 X,但高級督察當時在 X 約 40 米外目擊他投擲玻璃樽,而整個觀察過程只有約 30 秒。
另外,當時包括 X 共 8 人在現場,大部分人身穿相似的裝束及背包,且現場情況混亂,X 縱火的同時其他人擲磚。X 縱火後又立即跑回傘陣,但高級督察又曾經分心。李官認為,即使高級督察作供誠實,但法庭不能穩妥依賴其證供證明被告就是 X。
惟李官卻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見由 X 在後巷縱火至被告在後巷出口被截停,只有短短 2 至 3 分鐘;而且後巷狹窄,X 投完玻璃樽後即跑向被告被截停的方向。另外,被告的衣著及裝備與片中的 X 吻合:例如被告外套的左邊袋內的布碎與玻璃樽內的布碎相似等。考慮到上述有力證據,李官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即投擲玻璃樽的 X,故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鄭永揚(20歲,樹仁大學傳理系學生)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編號:DCCC 3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