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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和你shop」 7人非法集結和襲警罪成 官:辱罵警造成恐慌和困擾

前年「和你shop」 7人非法集結和襲警罪成 官:辱罵警造成恐慌和困擾

(獨媒報導)前年12月28日「和你shop」,10名青年被指於德福廣場內遊行、叫口號和唱歌,被控非法集結罪,4人另被控襲警罪。案中7人皆未成年。經早前審訊,案件今(22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示威者於商場內遊行並無不妥,惟到達港鐵站C出口時,他們辱罵警員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集結,裁定其中6名被告有份參與並罪成,至於餘下4人,則因為未能從影片中穩妥地辨認和可能僅僅是圍觀者,故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依次為:14歲男生、楊傑朗(20歲)、姓麥男生(16歲)、姓丘男生(16歲)、15歲男生、15歲男生、14歲男生、姓李男生(16歲)、劉家浩(22歲)和林志鑫(19歲)。

控方案情指稱,10名被告於2019年12月28日晚上7時35分至57分之間,在九龍灣德福廣場內行走、叫囂及唱歌,導致店舖關門。至7時57分,當警員23262和警員23376分別在九龍灣港鐵站C出口外,截停第九被告劉家浩及第十被告林志鑫時,引起眾人圍觀及混亂。期間第一至第三被告被指襲擊警員50970,導致他左前額和左肩膊觸痛,其中第二被告楊傑朗早前已承認了一項襲警罪。第五被告15歲男生另被控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26舖外襲擊警員24804,並在開審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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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場內遊行未有引致他人害怕

控方指,10名被告在商場內叫囂屬擾亂秩序的行為;辯方則稱,在公眾地方示威是憲法權利。裁判官屈麗雯今裁決時指,無論是公眾還是私人地方,示威權利皆非絕對,當示威行為超越了法律的界線,相關人士有可能遭起訴「非法集結」。屈官指,在本案中,在商場內參與遊行的人數不多,沒有證據顯示眾人故意堵塞通道,香港是一個示威頻繁的城市,市民對示威並不陌生,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和包容。

屈官續指,對於遊行隊伍不認同的店舖如「元氣壽司」,他們僅在店外停留,然後邊行走、邊叫口號,並沒有進入店舖,或者向行人威脅若果不遵從他們的話會有什麼後果。商場內的遊行持續了半小時,也未有出現惡化的情況,故控方證據不足以證明遊行者有意圖擾亂秩序。客觀效果方面,屈官指案發時店舖繼續開放,有的店舖更進行推銷活動,有市民在排隊換領贈品,可見遊行並未有使行街的人感到害怕。

官:地鐵站外辱罵警 構成非法集結

屈官指,可是當遊行隊伍到達九龍灣港鐵站C出口時,示威者對警方的行為變得具攻擊性,包括叫囂及辱罵:「仆街過來!」、「汪汪汪汪」、「係黑警呀,X你老母!」、「死哂全家笑哈哈」等。屈官指,以上行為屬挑釁,對警方造成騷擾、恐慌和困擾,故裁定該處集結的人士行為構成「非法集結」。

至於各被告是否曾參與C出口的集結,屈官指,影片拍攝得第一、三、四及五被告一直身處遊行隊伍中,其中第一、四及五被告更展示同一隻青蛙公仔及其產物,而第三被告在自辯時亦稱他一直參與遊行,沒有脫隊,故裁定4人已作出了擾亂秩序的集結行為。

官:無法辨認3名被告 另一被告可能僅圍觀

屈官指,第二被告楊傑朗在集結人士叫囂時,站立的位置有一定距離,直至便衣警出現截停示威者,他才走近圍觀;再者楊傑朗的裝束異於其他集結人士,也沒有蒙面,不能排除他僅僅在現場圍觀。

至於第六至第八被告,屈官指3人沒有任何獨特的步姿或衣著,臉容完全被遮蔽,只剩下一雙眼睛,難以從影片中進行容貌比對,故未能肯定3人是否集結人士之一。

兩被告申請剔除招認口供遭拒 官:即場查問未有警誡屬合理

第九被告劉家浩及第十被告林志鑫並非在案發現場被捕。屈官指,第三被告曾在庭上供稱第九及第十被告曾參與遊行,加上影片拍攝到第九被告劉家浩遭截停時,他的嘴邊有咪頭,可以肯定他在遊行中帶頭及使用擴音器,第十被告林志鑫則露出較多容貌,多段高質素的新聞片段均拍攝到他,故屈官確認兩人曾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曾被警員即場查問:「做乜嘢?」,林志鑫回答:「行吓、叫口號」,劉家浩的身上則被搜出攜帶擴音器和咪頭。兩人質疑警員事前沒有作出警誡,惟屈官認為警員截查在場人士時有合理根據,被截查人士也可能提供無辜理由,警方在沒有警誡下作出初步查問實屬合理,並沒有違反《查問疑犯守則》,因此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招認時自願作出,拒絕剔除相關證供。

官:被告誤以為便衣警想襲擊朋友 反應並非不合理

第一和第三被告否認襲警罪。第三被告曾自辯稱,事前在網上得悉將有「和你shop」行動,於是相約第一及第五被告前往。當日他目睹身穿便裝的警員50970大力撲倒第一被告在地上時,由於其時不知對方警員的身份,擔心他會傷害第一被告,故出手襲擊。屈官指,第三被告可以有更為妥當的做法,但觀乎當時的現場情況,他的行為並非不合情理。

屈官又質疑,警長記錯受襲過程,警長報稱左邊前額和左肩膊受襲,但他立即向右轉身回望,屬不合理的反應,加上警長供稱轉身後眼前的是一名瞪大眼睛、張開嘴巴的中年男人,所以不排除第一被告不是施襲者。

案件編號:KTCC83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