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2月28日「和你shop」,10名青年被指於德福廣場內遊行、叫口號和唱歌,被控非法集結罪,4人另被控襲警罪。案中7人皆未成年。經早前審訊,其中6人今(22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2人另承認襲警罪。裁判官聽畢求情後,押後至6月4日處理其中3名青年的判刑,期間須還柙。至於20歲兼職侍應,裁判官考慮他早前已還柙118日,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扣除還柙日子後,下令即時釋放。
被告依次為:14歲男生、楊傑朗(20歲,IVE學生)、姓麥男生(16歲)、姓丘男生(16歲)、15歲男生、15歲男生、14歲男生、姓李男生(16歲)、劉家浩(22歲)和林志鑫(19歲)。
代表楊傑朗的大律師求情指,楊早於案件提訊坦白承認襲警罪,案發當時因為目睹第一被告14歲男生被便衣警長壓住,一時情急之下用了錯誤的方法,打了警長數下,以嘗試協助14歲男生,最終警長僅左前額和左膊頭觸痛,傷勢並不嚴重。此外,楊因為應付案件而被迫停學兩個學期,亦曾還柙15日,楊盼能夠早日完成學業。
代表姓丘男生的大律師鄒學林求情指,男生現年17歲,為應屆DSE考生,並在同時應付案件的壓力下完成考試,打算未來在醫護或社福界發展,也因為熱愛籃球而計劃考取教練牌照。鄒大狀指,案發時正值社會事件的高峰期,年輕人的情緒比較高漲,惟強調男生並無預謀犯案,他未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帶來影響。鄒大狀又稱,商場內的和平遊行到地鐵站出口時演變成辱罵警方,當中的轉變十分快,連男生也始料未及。
劉家浩的代表大狀李煒鍵求情指,劉出身於基層家庭,案發前任職倉務員,由於工作時間未能將就審訊時間,因而被解僱,其後找到一份兼職侍應的工作。劉盼望早日了結案件,之後可任職長工,幫補家計。大狀另指,劉現年23歲,法庭仍可考慮判入勞教中心,可是拘留期最長可達12個月,以本案控罪來說是不合比例,所以希望能判處一個短期監禁。此外,劉另涉12月25日德福的非法集結案,現正進行為期10日的審訊。
林志鑫同由李煒鍵大律師代表,他求情指林一直任職兼職侍應,盼儲夠學費後,便赴台灣修讀室內設計,因此希望早日完成服刑,實現人生的規劃。其代表大狀又指,林早前已還柙了相等於5.9個月監禁刑期,就非法集結控罪來說已經足夠,若果判處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或教導所的話,還柙的日子便不能獲扣減,盼裁判官可判不多於還柙日子的即時監禁,讓他可以立即獲釋。
裁判官屈麗雯考慮求情後,先下令替楊傑朗和劉家浩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另替姓丘男生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並押後至6月4日判刑。等候報告期間,3人須還柙。
至於林志鑫,屈官接納辯方的陳詞,林早前已還柙了一段長時間,另考慮到他過往無案底,案發時沒有做過任何加重罪責的行為,因此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控辯雙方曾就林是否需要被送回懲教所「對數」而討論,辯方憂慮懲教署未必能在星期六立即處理到,有可能令被告還柙至星期一才獲釋;控方則表示這些行政事務須交由懲教署人員處理,並須「依法辦事」。
屈官退庭查詢懲教署後,確認只要下令被告即時獲釋,便不需要返回懲教所「對數」,遂即時下令,由於林的還柙日子已滿足了刑期,所以林可即時獲釋。
第一、三、五被告申請覆核定罪,覆核聆訊訂於6月15日,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KTCC83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