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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三罷」兩男女被控非法集結 一人罪成一人罪脫 官:兩警證供有分歧

前年「三罷」兩男女被控非法集結 一人罪成一人罪脫 官:兩警證供有分歧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三罷」,兩名案發時19歲及20歲的學生,涉於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摧毀交通燈,兩人否認非法集結等罪,經審訊後,男學生的刑事損壞罪早前表證不成立,案件今(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19歲男學生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20歲女學生則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因裁判官指兩名警員的證供有關鍵性分歧。被告聞結果後不禁拭淚,散庭後與親友逐一相擁。男學生還柙至10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判刑當日亦會處理兩被告的訟費申請。

官:被告背包內有手套及護膝等非常用裝備

裁判官崔美霞於裁決時指,就首被告王豪旻,她接納警員稱視線沒有離開過被告,且該處雖然有草叢,但不是太高,警員絕對可以看到被告,警員又稱曾有10秒看不到被告,但該處沒有其他人,因此只會是被告,在短短10秒內亦不會有另一名與被告相同衣著的人出現。另外,加上被告背包內有手套及護膝等非常用裝備,因此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

次被告罪脫 官:兩警員證供有關鍵性分歧

至於次被告李珮瑜,崔官指其自辯供詞矛盾,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故拒絕接納,因被告稱有參與合法集會經驗,當日帶裝備,回家時遇到有人叫她走,惟崔官認為被告在未弄清楚的情況下跟陌生人走是不合理。

但崔官亦指,兩名警員證人的證供有關鍵性分歧,因一名警員稱見到2至3名黑衣人,另一警員則稱見到2名黑衣人,由於未能穩妥依賴其中一人而否定另一人的證供,故裁定次被告罪名不成立。被告聞結果後不禁拭淚,其後與親友逐一相擁。

兩被告均有訟費申請

首被告王豪旻的判刑押後至10月18日,辯方希望法庭索取各懲教院所報告遭拒,最後只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柙。首被告另就表證不成立的控罪申請訟費,次被告亦申請訟費,崔官押後至判刑當日處理。

兩名被告分別為學生王豪旻(19歲)及學生李珮瑜(20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及車公廟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王另被控於同地損毀一支交通燈。

案件編號:STCC303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