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5月24日,大批市民在港島灣仔和銅鑼灣遊行,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涉高聲叫罵警員,導致更多人聚集,去年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判監7個月。李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今(28日)宣判,針對定罪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故駁回定罪上訴,維持有罪裁決。惟張官指原審刑罰過重,故撤銷7個月的刑期,改判監5個月。李須即時入獄服刑。
判詞由法官張慧玲頒布。上訴人李志宏由大律師黎家傑及姜必俊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代表為沈嘉琪檢控官。
官:原審定罪裁決合情合理 駁回定罪上訴
判詞透露,上訴方指當時事件維持了約個半小時,現場不但無暴力事件發生,李亦無要求或鼓勵他人使用暴力,或者恐嚇使用暴力,反映李的行為不是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又指原審裁判官劉綺雲僅依賴了在場警員的主觀感受作出裁決,質疑警員證供有「固有不可能性」。
上訴庭指,即使本身無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但只要該名人士的行為會引致他人使用暴力,仍可能破壞社會安寧。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已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及上訴人的言行,並能以事實裁斷者的身份信納警員證供,再作出客觀評估,故認為定罪裁決是合情合理,遂駁回李的定罪上訴。
官指原審判刑過重 刑期下調至5個月
至於刑期上訴,判詞指,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犯下原則性錯誤,若控罪旨在預防實質暴力的發生,以監禁8個月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高,遠超其他涉及暴力、有人受傷或財物損毁、非法集結等更嚴重控罪的判刑。
上訴庭在判詞透露,不認同裁判官的判刑有犯下原則性錯誤,但認為其判刑過重。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所有環境情況及上訴人為社區服務的正面良好品格(positive good character),上訴庭決定撤銷7個月的刑期,改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予以1個月刑期扣減,現判監5個月,由於李早前服刑12日後獲准保釋,李志宏現須即時入獄,完成餘下刑期。
李離開前與親友揮手道別。沙田區議會主席麥潤培、沙田區議員鄭仲恒、前離島區議員梁國豪及大埔區議員劉勇威均有到庭旁聽。
去年7月,上訴人李志宏(現28歲、前沙田禾輋區議員)被原審裁判官劉綺雲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在服刑12日後向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李強調叫罵的意圖是阻止警方用武,而非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又指判刑過重。
案件編號:HCMA2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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