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罪。曾早前承認兩項控罪,還柙逾兩週後,今(26日)被解往東區裁判法院應訊。裁判官王證瑜接納曾犯案非出於一己私利,加上其註冊社工資格或因本案受影響,相信曾已上沉重一課,本案屬個別事件。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月22日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曾獲准保釋。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將涉案款項用作購買防疫物資派發予屯門區居民,犯案並非出於一己私利。被告的女友及朋友均有到庭支持。
王官指,本案控罪及案情嚴重,法庭一般考慮監禁式刑罰,然而背景報告反映,感化主任接納被告犯案非出於一己私利,而是希望幫助社區內有需要人士,被告亦明白本案為他人增添麻煩、令選民失望。王官亦考慮到被告的註冊社工資格或因本案受影響,相信他已上沉重一課。辯方呈上由社工朋友、屯門區議會副主席及屯門區街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均對被告工作評價正面,加上被告無案底及認罪,王官相信本案屬「單一個別事件」。
王官一度詢問辯方有何判刑選項,終接納辯方建議,押後至2月22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居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向警署報到一次,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曾錦榮(28歲,前屯門區議員)承認一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罪及企圖欺詐罪。
首項控罪指曾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企圖欺詐控罪則指他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ESCC187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