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初選47人案提堂首晚欲進法院不果 律師否認阻差辦公受審 警稱不能憑衣着肯定身分

初選47人案提堂首晚欲進法院不果 律師否認阻差辦公受審 警稱不能憑衣着肯定身分

【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提堂首晚,警方圍封西九龍裁判法院,不准任何市民進入,一名律師嘗試進入法院範圍要求處理案件,惟遭警方阻止,更遭拘捕帶返警署。律師否認一項「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今(2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截停被告的警長供稱,當日在法院外設立僅予律師、家屬等人出入的封鎖區,其時被告自稱律師入內,警方四度截停要求他出示律師證及身分證均不獲理會,才將他拘捕。辯方盤問時指,被告當日穿西裝打領帶、手持文件並表明代表律師身分,晚上9時多現身有提訊進行的西九龍法院大樓外,警長是否有任何合理理由懷疑他講大話,警長堅稱不能憑衣着外表肯定其律師身分:「如果個個着裇衫西褲、攞住疊文件就話自己係律師,夾硬要進入封鎖區,我哋警察好難再執法。」

報稱律師的被告丘律邦(34歲),否認於今年3月1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另被控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和「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

警稱被告穿西裝拿文件入封鎖區 質疑警無權封鎖及要求出示身分證

時任東九龍機動部隊的警長2404黃偉傑供稱,案發當日到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進行人群控制,下午6時警方以雪糕筒及橙色膠帶封鎖法院正門對出、介乎東京街西與發祥街的一段行人路,他負責看守,只容出示相關證明的律師、記者和旁聽市民進入。

警長表示,當晚9時27分,身穿深色西裝西褲、打領帶、戴眼鏡和藍色口罩的丘律邦,手持一疊文件,從東京街西方向走來,經過他面前進入封鎖區。警長叫「先生停一停」並追上前約4至5米,在丘停下後向他指此處為警察封鎖區,問他要去哪裡,惟丘沒有回應,繼續急步行向法院。

警長再追前4至5米,截停丘重申該處為警察封鎖區,除相關人士外均不准進入。丘回應自己是律師,需到法庭工作,警長遂要求他出示律師證及身分證,惟丘反斥警察無權封鎖這個地方,也無權要求他出示身分證。警長警告丘不要妨礙他執行警務工作,但不獲理會。

警稱四度截停被告要求出示律師證身分證遭拒 終將之拘捕

警長指,丘行多兩步後第三度截停他,並再次要求出示律師證,惟丘再次指警方無權如此做。警長再發警告,同袍亦上前解釋進入封鎖區要得警察批准,但丘重申警方無權如此做,又指自己是其中一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會向法官投訴自己不獲准進入法庭。

警長續指,丘其後拿電話報警,稱自己被數名警察阻止進入法院,要求督察到場。此時時任長沙灣特遣隊督察陳嘉匡上前出示委任證,惟丘堅持要軍裝督察到場,拒絕陳協助,並再前行3至4米。警長表示,同袍10640追上前與丘理論,其他兩名警長亦到場幫手,但丘重申不會出示身分證,又要求警方拘捕,並再次報案稱自己被警員阻入法院。不久後深水埗刑事總督察張樂泉及隊員到場處理,與被告爭論片刻後將他帶上警車。

警稱法院外有人進行社運故須封鎖 惟認有便裝市民無被截查

辯方盤問時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日也有身穿便裝的市民進入法院而沒有被截查,警長同意。辯方又指,丘律邦第一次被截停時,已經向警方指出自己是初選案被告的代表律師,惟警長堅稱丘第一次被截停時沒有說話,第二次截停才表明身分。

警長盤問下強調,因當日下午有多人在法院大樓外聚集「進行社會運動」,故當晚「唔可以畀人喺法院外嘅封鎖區」。但他也承認,到了晚上法院外只有寥寥可數的記者,「閒雜人等少之又少」,而當晚8時15分至案發時只曾截查少於10人,詢問進入封鎖區目的和要求出示身分證,如與案件相關就准許入內,不相關就要離開,但並沒有記在記事冊。

警稱被告出示律師證便可放行 惟承認「如果無權(要求出示)就係無權」

辯方續問,案發時丘律邦身穿西裝、打領帶、手執文件,晚上9時多欲走近仍有提訊進行的西九龍法院入口,又向警長表明自己的代表律師身分,「你有任何合理理由懷疑佢講大話?」警長沒有正面回答,僅指「佢有機會係律師,但有冇講大話我唔清楚」。

辯方多次追問懷疑的理由,警長則說:「唔可以單憑衣着外表而好肯定佢係一個律師」,又解釋因當時不能肯定其身分,故才要求他澄清,「唔駛30秒出示律師證已經可以畀佢行」。惟辯方即指出,不論所花時間多少,「如果無權就係無權」,警長同意。

警堅稱不能肯定被告是律師:着裇衫西褲就話自己係律師,我哋好難執法

辯方再指,警長當時要求丘律邦出示律師證,其實是相信他是律師並想確認。但警長堅稱,正因不是絕對相信才要被告出示律師證確認,「如果百分百肯定,就會畀佢行」。辯方大狀一度不耐煩指,「如果你為拗而拗,睇到證都未必係(律師)啦」。

警長續指:「如果個個着裇衫西褲、攞住疊文件就話自己係律師,夾硬要進入封鎖區,我哋警察好難再執法。」但他最後承認,丘的衣着外表是「似一個律師」,而自己從來沒有回應過丘關於警察無權封鎖該處和無權要求他出示身分證的指控。

被告報警提律師證編號 警同意合理理由信其律師身分

辯方其後播放丘律邦當晚兩次打給999報案中心的錄音。在第一通電話,他說出自己的名字、律師證編號,指自己是初選案代表律師,被警察攔住、阻礙進入西九龍法院,要求派軍裝督察到場,又說會向裁判官投訴,並提供自己手提電話。惟接線生先問「而家法庭仲開咩?」,再說「我哋都係派返嗰班警察」、「我唔可以安排差人,你咪問佢點解攔住你」,最終以「我話畀同事聽啦 bye bye」收線。

第二通錄音中,丘律邦再提到自己全名和律師證編號,稱自己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被5名警察圍住,被阻撓前往法院。惟接線生同樣重覆「我唔係警察,有咩同現場警察交涉」、「裁判法院出面有好多警察,請同佢哋交涉啦 bye bye」後就掛斷。

警長在盤問下表示,不肯定當時有沒有聽到丘的全名和律師證編號,但後被裁判官詢問又改口稱,有聽到丘說出自己名字,只是之後才確認他的全名。他又同意,丘律邦報案時提到名字、律師證編號、自稱是代表律師,甚至提供手提電話,是「有合理理由相信佢真係律師」。

辯方一度提出阻撓律師出庭或構成藐視法庭

警長盤問下同意,當日職責是阻止與案無關的人進入封鎖區並要求他們離開,但承認當時只是不准丘入內,卻沒有叫他離開。他又同意,現場有司法機構的保安主任,他們有權決定是否容許人們進入法院,但當時沒有警察向司法機構如此確認。

另外,辯方今在盤問時一度提出,據香港法例,若有人阻礙司法程序進行,如阻撓律師出庭,或會構成藐視法庭,詢問裁判官要否對警察證人作出提醒。控方回應,不認為警長當時有做出阻撓處理案件的行為。裁判官鄭念慈終決定不向證人作此提醒。

承認事實指法院正門傍晚關閉僅予授權人士出入

控方今早亦讀出承認事實,指35+民主派初選有47人以《國安法》罪名拘捕,案件3月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法院當天早上8時開放辦公,數以百計的人聚集及排隊取籌旁聽,聆訊下午開始,至翌日凌晨2時48分結束,同日早上10時繼續。

承認事實指,當日傍晚5時45分法院公眾通道如常關閉,15分鐘後汽車通道亦關閉,僅留一個出口予人們離開,或供授權人士包括被告的法律代表、家屬、記者及已取籌的公眾進入。承認事實並指,被告丘律邦2008年起任執業事務律師,為35+民主派初選案中數名被告的代表事務律師,案發當晚9時28分及9時31分兩度致電999。

控辯雙方同意書面供詞方式處理其餘被告證供,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WKCC2907/2021

相關報導:
初選47人案提堂首晚 律師欲進入法院不果 遭控阻差辦公等3罪
初選案辯方律師否認阻差辦公等3罪 官指西九法院職員列證人 提議轉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