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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毀藍店 律政司嫌輕判 上訴庭指「不姑息野蠻行徑」改判4女生入更生中心

刑毀藍店 律政司嫌輕判 上訴庭指「不姑息野蠻行徑」改判4女生入更生中心

(獨媒報導) 前年10月13日「十八區開花」,多區商場發生警民衝突,其中葵芳「優品360」店遭破壞。4 名年僅15至18歲的女生,早前承認刑事損壞罪,分別判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但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月初改判4名女生入更生中心。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裁判官量刑時偏重更生,忽略案件嚴重性。即使各人真誠悔‍改,但須發出「強烈信息」,法庭不會姑息因持不同信念便大肆破壞該人財物的野蠻行徑。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張慧玲及李運騰在判詞指,本案發生在香港面對「差不多無日無之的示威、破壞社會安寧事件的『高危日子』」,各名答辯人響應網上號‍召,進入涉案「優品360」內大肆搗亂,破壞店內物品,令店內顧客慌忙離開,有職員驚慌掩耳躲在收銀機後。雖然案件屬於「即興」發生,但各答‍辯‍人明顯「有備而來」。三名法官又引述原審裁判官羅德泉於判刑時的說話,表示案情類似「黑社會手法」。

即使擁真誠悔意 仍不宜非監禁刑罰

上訴庭法官指,主任裁判官雖然知悉案情嚴重,但在量刑時在「懲罰」及「更生」間的「拿捏不準,量刑時偏重於更生」,忽略案件的嚴重程度,根本不‍應考慮非監禁刑罰。4名女生不論在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都表示有悔意;上訴庭要求索取的更生中心報告,懲教人員同意各人予人感覺正面,對犯下控罪感到異常後悔,並決心改過。

上訴庭指出,即使4名女生基於她們信念而參與此破壞行動,案發後已經非常後悔,但法庭須向社會發出「強烈信息」,亦即「法庭不會姑息因他人持不同信念便大肆破壞該人的財物此類野蠻行徑」,除了考慮各人真誠悔‍改,亦要考慮阻嚇其他人「有樣學樣」。作出「平衡考慮」後,唯一恰當的判刑是判入更生中心。

案中四名答辯人為陳佩瑩(17歲)、曾梓嫣(17歲)、15歲女生及黃斯曼(18歲)。案情指,2019年10月13日,警方因應有網上號召,在葵涌新都會廣場進行巡邏。約下午3時,一群身穿黑衫、戴帽、口罩或圍巾蒙面人士,包括4名答辯人,把「優品360」店內放在貨架上的貨品掃到地上,又損壞店內的一部八達通閱‍讀‍器、一個貨架和一個捲閘。4名答辯人在店外被截停及拘捕。店內閉路電視顯示,陳佩瑩及曾梓嫣曾打開雨傘掩護同夥,亦有扮將貨品掃跌;15歲女生則打開雨傘掩護黃斯曼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