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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女士認阻差辦公及未能出示身份證 判監10日 罰款1千元

六旬女士認阻差辦公及未能出示身份證 判監10日 罰款1千元

【獨媒報導】去年七一,六旬女士在銅鑼灣遭警方搜查期間,被指拒絕出示身份證及以背包「揈」中警長,她承認阻差辦公和未能出示身份證罪,襲警罪則經審訊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押後至今日(1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由於女士拒絕接受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裁判官梁嘉琪考慮控罪性質和被告年紀,最終判監10日和罰款1,000元。

被告盧加敏(61歲,便利店職員)承認於2021年7月1日在銅鑼灣港鐵站E出口外,阻礙執行職責的警長33592劉貫恩,以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但她否認同日同地襲擊同一警長,早前接受審訊,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梁嘉琪引述被告親自撰寫的信,表示願意以任何方式接受懲罰,惟盼法庭不要考慮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因為時間長和身體狀況不適宜。感化官亦考慮被告的年紀和健康狀況,同樣不建議她接受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引述過往案例指,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不能受到阻撓和威脅,法庭必須保護執法人員免受凌辱,加上本案的阻差辦公罪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為「例外罪行」,不能判處緩刑,因此就本案而言,即時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刑罰選項。

就阻差辦公罪,裁判官以監禁15日為起點,被告認罪可獲扣減至10日,至於未能出示身份證罪則罰款1,000元。

此外,案件原訂於2月18日就襲警罪作裁決,惟被告缺席當日聆訊,事後解釋稱受藥物影響而未能準時醒來。考慮被告的身體狀況,裁判官接受她的解釋,惟她當日的確沒有如期應訊,違反保釋條件,故下令象徵式充公1,000元保釋金中的200元。

判刑前,被告的代表律師進一步求情指,感化官對被告的評價正面,可是被告不願執行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因她希望盡早結束案件及離開香港,盼法庭考慮案情並非十分嚴重,被告有悔意,亦認為自己的行為浪費社會資源,能判處緩刑。不過裁判官提醒辯方本案的阻差辦公罪屬「例外罪行」,條例規定不能判處緩刑。辯方其後改為要求判處較大款額的罰款。

案件編號:ESCC13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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