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1年6月4日「六四事件」32周年,有「鄭婆婆」之稱的鄭潔嫦,被票控於坑口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外違反口罩令。鄭不認罪受審,今(2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表示,兩名警務人員的證供差異太大,法庭不能安心接納。兩人均在記事冊表示有攝錄當時情況,但在庭上卻稱沒有拍攝到。裁判官批評「做法令法庭質疑同難以接受」。裁判官亦指警員解釋時採取迴避態度:「除非有事件唔想披露,或者未能披露。」鄭婆婆在庭外稱,得悉結果後感到安心。
被告鄭潔嫦(67歲),由律師陳奕勤代表。女警25194鄧悅庭供稱,她於晚上8時13分目睹被告站在小學外,其口罩拉低至下巴,沒有覆蓋口鼻,其後大叫,鄧遂上前截停被告。在旁的督察鍾嘉傑向被告發出警告,要求她「戴返好口罩」。鄧其後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期間被告突然用左手扯開口罩,向馬路大叫:「醫生你走咗未呀」,動作維持約5秒。督察26617鍾家傑供稱,截停期間被告不合作四處走動,亦曾用手拉扯口罩,整個過程維持8至10分鐘。
官:對兩警就攝錄片段的不同說法感「百思不得其解」
裁判官分析女警鄧悅庭及督察鍾家傑的證供後,對於兩人的證供有所保留。裁判官指,兩人的證供有很大分別、差異太大,因此不能安心接納。女警表示被告沒有妥善佩戴口罩約5秒,督察則表示約8至10分鐘。另外,女警沒有提及被告四處走動,督察卻表示有,而片段並未見到有。至於女警及督察身上的攝錄機有否拍下被告無妥善戴口罩,兩人均在庭上「巧合」稱有開啟但處於備用狀態,因此並無攝錄。惟裁判官指,兩人均在記事冊記錄到有用攝錄機拍攝,令「法庭百思不得其解」。
官:警解釋時迴避、做法難以接受
女警在庭上解釋當時在記事冊寫錯,裁判官卻批評女警採取迴避態度:「除非有事件唔想披露,或者未能披露。」至於督察則指當時有錄影,但片段未有保留。裁判官認為,可能兩名警務人員攝錄到案發時情況,但「唔知咩原因,最後片段未能提供」。裁判官批評:「做法令法庭質疑同難以接受。」裁判官最後指,控方未能成功舉證,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於審訊時指出,被告「鬆一鬆開」口罩一至兩秒,目的為「唞氣」,而她有健康理由作為合理辯解。
控罪指,鄭潔嫦被控於2021年6月4日下午8時13分,即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第3(1)(C)條指明的期間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身處香港常寧路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外,即食衞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a)條所指明的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
案件編號:KTFS 5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