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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31年集會案 鄒幸彤:支聯會冇咁叻 維園燭光靠每一個香港人努力

六四31年集會案 鄒幸彤:支聯會冇咁叻 維園燭光靠每一個香港人努力

(獨媒報導)去年六四31週年,維園燭光晚會首度遭警方禁止,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何桂藍否認煽惑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8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盤問鄒幸彤指,當晚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在維園屢以大聲公向在場者說話、呼籲一同唱歌,事後接受傳媒訪問時,對於市民坐滿6個足球場表示「欣慰」,顯示他作為集會組織者的角色,暗示集會成功。可是鄒幸彤堅稱李的發言對象是網上集會的受眾,而大批市民到達維園,只顯示了「遍地開花」呼籲成功。

控方:李卓人以大聲公向在場者發言 鄒幸彤堅稱受眾為網上集會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繼續盤問鄒幸彤。伍從影片指出,當支聯會成員一同走進維園足球場後,李卓人用大聲公說話,目的是讓維園的群眾聽到自己的發言,期間鄒走來走去,是要查看維園有多少人參與集會。惟鄒不同意,她稱維園的集會已不存在,支聯會常委僅呼籲市民參與他們的網上集會,大聲公聲量不足以讓圈子範圍外的人聽到李卓人的說話。

控方續指,李卓人用大聲公稱「大家」已坐滿了5個足球場,而他以「大家」來稱呼在場參與集會的人,顯示支聯會舉辦了一個坐滿5個足球場的未經批准集會。惟鄒不同意,稱「大家」是指參與網上集會的人,而非身處維園足球場的人。此時法官胡雅文介入問:「人們佔據了5個足球場,但你說沒有物理上的集會?」鄒回應稱,支聯會所呼籲的悼念是不限地點,假設銅鑼灣站滿了點蠟燭的人,而李卓人報告該情況,這不代表支聯會舉辦該集會。

控方指,李卓人用大聲公說「在場嘅朋友,大家等多兩分鐘,之後默哀一分鐘」,可見他是向維園現場的人發言。鄒幸彤反駁指,以大聲公的聲量,只有李卓人身邊的人才會聽到此說話,但參與網上集會的人必定會聽到,可見此話的受眾不只是在場人士,而是「所有見到我哋行動的人」、「面向緊全世界」。她又補充道,李卓人多年舉辦六四集會、每年作相同的發言,因此有很多「慣性的說話」,不能期望他突然改說「全世界嘅朋友」。

影片顯示支聯會常委一同唱《自由花》,控方指出,李卓人用大聲公說:「大家朋友一齊唱」、「全場一齊唱」,是要呼籲維園集會的參與者跟隨李的帶領一起唱歌。惟鄒幸彤堅稱,李的呼籲對象是網上集會的參與者。

李卓人稱「明年維園見」 控方:顯示已成功帶領群眾入維園

控方指,集會接近尾聲時,李卓人之所以用大聲公稱:「明年維園見」、「六四維園見」等,是因為支聯會已成功地帶領群眾進入維園集會而無視警方禁令。鄒稱:「支聯會真係無咁叻,我哋唔能夠帶領人群。當晚的確有好多燭光,係靠緊每一個香港人的努力。」

控方續指,李卓人呼籲在場者將訊息在一個接一個足球場傳遞開去,並不是鄒所稱的「圍內集會」會做的事,李向維園內所有人發言,顯示支聯會擔當一個集會組織者的角色。鄒則稱,支聯會與維園內的人沒有關係,但是無論市民是否參與維園集會,支聯會都希望所有市民都接收到相關訊息。

控方指,李卓人稱當晚「有好多人點起燭光」,是指進入維園的人,惟鄒稱,李不只提及維園的人,而是「感激每個行出來的香港人」,即使集會遭警方禁制,也有很多香港人去到維園。當控方向鄒指出,她明知警方禁止了集會,也依然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鄒否認:「我諗行入去維園唔需要授權」。

李向傳媒稱「感到欣慰」 控方:暗示集會成功

李卓人事後接受傳媒訪問時,對於市民坐滿6個足球場表示「感到欣慰」,控方指,李是在暗示集會成功地舉辦。鄒幸彤則笑言:「只能說我們『遍地開花』的呼籲很成功」,其後補充:「起碼在禁令之下,我們看到燭光在維園,仲擴散至全香港,當然令人很欣慰。」法官追問:「不同意與否?」鄒重申:「我哋從來無話要一個集會,而是有人走出來,用佢哋各自可承受的方法,而唔係因為一個禁令,變到六四都唔敢提。」她形容當晚維園「百花齊放」。

控方問鄒,支聯會有否在內部討論過,若果獲警方批准集會的話,會採取什麼防疫措施。鄒指,支聯會基本上願意遵從所有警方開出的條件。惟控方指,支聯會沒有購買任何體溫量度器或酒精潔手液等,又質疑是否有人維持集會人士的社交距離。鄒表示,可透過糾察、劃設場區來維持社交距離,甚至可由民眾自行遵守,她補充:「而每年去維園燭光晚會的,都是香港最自制的一班人。」

控方最後總結指,本案13名被告在噴水池煽惑人們進入維園,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鄒身處其中並有意煽惑,鄒否認。控方續指,鄒進入維園後,參與了一個遭警方禁止的集會,集會人士的共同目的是悼念六四、表達對香港政府和中國政府的不滿及反對《國安法》,而鄒不同意,「唔明點解咁多目的,都話係同一個目的。」

法官不批准八九民運工人領袖韓東方出庭作供

鄒幸彤作供完畢,她打算傳召八九民運工人組織領袖韓東方出庭作供。辯方指,韓去年六四曾進入維園悼念,因維園是一個具有象徵意義的地方,盼證明各人進入維園都有各自理由,並非受任何人煽惑,而是行使市民的權利去悼念六四。

不過法官胡雅文質疑,韓是否一名與本案相關的證人,若批准韓出庭作供,便沒人能阻止辯方傳召維園的一百人、一千人甚至兩萬人,又問辯方有否向韓解釋會有被檢控的風險,她隨即問控方是否會提出反對。控方遂起來表示反對。

經休庭考慮後,辯方大律師張耀良補充,韓在當日進入維園的時間與支聯會並不相同,但韓未等到人群聚集便已離開。惟法官隨即宣佈決定,不批准韓作供,指維園的象徵意義僅屬於他自己的想法,他進入維園的原因,與本案控罪和被告鄒幸彤也是不相關。

鄒幸彤和黎智英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屬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鄒幸彤另與何桂藍否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她們2020年6月4日在維園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案件編號:DCCC857-89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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