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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集會案判囚4個月 梁凱晴不服刑罰 申終極上訴許可遭拒

六四集會案判囚4個月 梁凱晴不服刑罰 申終極上訴許可遭拒

(獨媒報導)前觀塘區議員梁凱晴在2020年六四集會案中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4個月,已服刑完畢。她今年1月向上訴庭申請刑罰上訴許可,惟遭駁回,其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之許可,爭議控罪的預防性質和參與人數是否應納入量刑的考慮因素,雙方早前提交書面陳詞。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今(21日)頒下判詞,稱不涉及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議題,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人梁凱晴由大律師關文渭和陳靄霆代表,提出兩項議題:一、當一個集會以公共衛生為由被禁止,然而《公安條例》第17A(3)(a)條屬預防性及旨在防止破壞社會安寧,故在本案中干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是否等同干犯一項預防性質的罪行;二、法庭就上述控罪量刑時是否應取決於參與人數。

上訴方在陳詞中指出,原審法官陳廣池量刑時過份強調「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等同於《公安條例》其他控罪,包括參與非法集結罪,因兩者均為預防性及取決於參與人數;然而涉案的六四集會之所以被警方禁止,僅因為公共衛生考慮,所以法官在量刑時把控罪的預防性質和人數納入考慮,屬犯了錯誤。上訴方又指,儘管梁已服畢所有刑期,終院就上述議題的裁決對未來同類案件有影響。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蕭啟業則反駁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的預防性質及遊行集會的通知制度在香港行之有效,以預防社會安寧被破壞。再者,「未經批准集結」和「非法集結」的共同點皆在於參與者透過集體行事及人數來達至共同目的,因此量刑均須考慮人數。

上訴庭判詞指出,「未經批准集結」控罪取決於人數,反映了其預防性質,因大型人群聚集可導致擾亂秩序的風險,以及在疫情期間對公共衛生構成威脅。上訴庭亦留意到,梁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曾提及參與人數亦可作為「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量刑考慮,況且梁已服畢刑期,刑罰上訴只淪為學術討論。由於上訴庭不認為上訴方提出了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議題,也不認為有充足理據,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1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