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市民聚集尖沙咀、佐敦及油麻地一帶試圖「營救」被困人士,導致激烈警民衝突。一名地盤工及一名文員被控於加士居道一帶參與暴動,以及藏刀和鎚仔,文員自去年提堂後還柙至今。兩人早前各承認一項暴動罪,今(17日)在區域法院各被判囚2年8個月。首被告求情指當日誤信謠言,以為警方或解放軍會攻入理大,故一時衝動犯案。法官李俊文表示,本案發生地點與理大有一段距離,與理大內的暴力事件無關連,不會混為一談。李官另考慮到兩人因一時衝動犯案及年輕等,故行使酌情權扣減2個月刑期。
官:附近道路被警圍封,對公眾及交通滋擾不多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事發當日理大有一連串暴力事件,惟本案發生的地點與理大有一段距離,兩者沒有關連,亦不會混為一談,理大內的暴力事件亦不會放在本案之列。另外,本案亦無證據顯示暴動是預先安排及計劃,而是突然發生。
李官又指,案發時只有50人聚集,並於周一的早上發生,地點在佐敦天橋,而附近的道路因理大事件而被警方圍封,對公眾及交通的滋擾不多;暴動過程持續20分鐘後,兩名被告隨即被捕,涉及激烈行為的時段只有更短,同時案中亦無警員受傷,惟本案有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
官接納鎚等物品是被告紮鐵工作之用
至於兩名被告的角色,李官指無證據顯示他們為主導、帶領及煽動的角色,首被告施英濠正在推黃色路障,但當時無人使用刀及鎚等物品,而且物品在被告背包內,因此李官接納物品為被告工作之用,與本案無關。次被告文自強則藏有汽油彈,雖然無證據顯示他有參與投擲,但仍有使用的風險及可能性。李官強調兩人角色不同,一個正面衝擊警方防線,一個管有汽油彈,但他們的罪責分別不大,以及考慮到本案無警員受傷,亦無涉及向其他地方縱火,因此以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2年10個月。
李官另考慮到兩人因一時衝動犯案,而且他們年輕、有正當職業及獲家人支持,因此行使酌情權扣減2個月刑期,最後各囚2年8個月。
首被告求情指誤信謠言 以為警方或解放軍會攻入理大
李官引述首被告施英濠的辯方律師求情指,他於1996年完成社會科學副學士,其後在建造業議會進修,並任職紮鐵工人,月入3萬元。被告的父母、社工及老師為其撰寫求情信,形容被告本性善良及負責任。他當日誤信謠言,以為警方或解放軍會攻入理大,因此一時衝動犯案。辯方指,被告於案發當日如常早上出門上班,等小巴期間見到網上的假消息,一時焦急想到理大救人。
辯方又指,被告起初只是在旁觀察,後來受多人高叫刺激及高漲情緒影響,於是拾起眼罩,他抵達加士居道時見到黃色路障就推出去作屏障。被告被捕時被搜出袋內藏索帶及鐵鎚等,上述物品均屬紮鐵工作的工具。另外,辯方指被告參與的暴動時間短暫,他推出路障亦只為保護他人,附近路面亦被警方圍封,事件中亦無人受傷;而且被告的參與程度低,並非激進份子及組織者,只是跟從群眾。
至於次被告文自強的大律師求情則指,被告參與的暴動只維持15分鐘,而事件並非發生在理大內,被告非帶領角色,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另外被告已遭還柙逾一年,希望能盡快完結案件,改過自新及照顧家人。
兩人承認的案情指,當日早上11時30分,50人開始於佐敦拔萃女書院外聚集,部份人手持汽油彈和磚頭。警方在加士居道天橋上設立防線,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推進,以圖接近被圍封的理大校園。期間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磚頭,警方其後施放催淚彈。
至約11時48分,首被告施英濠將一個施工用的黃色路障推向警方防線,又身處於最接近警方防線的群眾前排。警方開始上前驅散,施最終被截停及制服,被捕時戴著防毒面罩和護目鏡,背包被搜出有兩把刀和一把鐵鎚。
次被告文自強與其他示威者一同逃跑,警方追捕至加士居道天橋底,文是唯一成功被攔截的人,當時他試圖將一個懷疑汽油彈、兩罐汽油棄置於地上。庭上影片可見他身穿黑色衣物、戴防毒面罩和護目鏡,被數名防暴警察按在地上制服,並反鎖上手銬。
地盤工施英濠(24歲)和印刷廠兼職文員文自強(21歲)各承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近佐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施另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文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經控辯雙方商討後,兩項控罪存檔於法庭,不予起訴,除非法庭另有命令。
兩項控罪分別指,施同日同地攜有兩把刀和一把鎚;文管有一個內有微量輕汽油液體的玻璃樽和兩罐汽油,意圖用以損壞任何財產。
案件編號:DCCC56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