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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須發還原審官處理

兩男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須發還原審官處理

【獨媒報導】兩名男子被指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於2021年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裁決後相隔5個月,終審法院才就盧建民案頒下判決,釐清「非法集結」的元素。律政司相隔近兩年提出上訴,指原審裁判官考慮法律原則時出錯。法官郭啟安昨(20日)頒下判詞,批准律政司的上訴,撤銷兩名被告的無罪裁決,並發還原審裁判官繼續處理。郭官表示,原審裁判官法律觀點出錯,未有考慮環境證據,其結論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提出,若律政司的上訴獲批並發還重審,會令控方有兩次機會作檢控。惟郭官卻反駁,有關質疑及擔心明顯是過慮,甚至是無限上綱。

上訴人為律政司。兩名答辯人為葉澤深和陳皆橋。他們於2021年6月獲裁判官劉淑嫻裁定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終院於2021年11月就盧建民案頒下判決。律政司其後於2023年4月針對本案的無罪判決上訴。第三被告陳約信則在裁決後離開香港,律政司撤銷針對他的上訴。

官:可根據環境證據推論被告身處集結現場

原審裁判官劉淑嫻早前於裁決時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兩名被告身處非法集結核心範圍。惟原訟庭法官郭啟安指,兩名被告均是在警方開始驅散後的6至8分鐘內,被警察在附近位置發現形跡可疑,繼而被捕。郭官亦指,本案亦有其他環境證據,包括他們正在逃匿、案發時佩戴黑色口罩、攜有索帶及防毒面具等,而這些物品並非一般市民會帶上街的。兩人亦未能就上述物品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因此,法庭可根據上述證據,推論兩人在被捕前是否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原審官認為向催淚彈淋水非擾亂秩序 原訟庭指分析「捨本逐末」

原審官早前裁定,第二被告向催淚彈淋水,並不構成擾亂秩序的行為。郭官卻批評,這無疑是一項「捨本逐末」的分析,有關結論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忽略環境證據,沒有正確分析和考慮席前所有證據。

原訟庭:原審官錯誤地無考慮被告是否協助或鼓勵

另外,本案的關鍵在於原審官作出裁決時,終審法院尚未頒布盧建民案中關於「非法集結」元素的正確理解;本案裁決相隔5個月後,有關判決才作出。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指明「參與」含義包括作出「利便、協助或鼓勵」其他集結者的行為。因此,郭官同意律政司所指,原審官錯誤地把沒有考慮兩名被告是否有作出「利便、協助或鼓勵」其他集結者的行為。

郭官續指,原審官無疑是過於僵化看待組成集結的人士是誰、集結的地點和持續時間,而忽略兩名被告即使未被證實親自作出行為,也可以透過作出「利便、協助或鼓勵」其他集結者的行為,從而犯罪。郭官強調,原審官在本案作出裁決時,明顯應用錯誤的法律原則,沒有正確、充分考慮及分析其席前的所有證據,而達致「有悖常理」的裁定。

被告方質疑律政司提出新論點 官反駁:說法「削足適履」

對於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指,法庭不應允許律政司在上訴中提出終審法院的新論點;郭官認為這顯示是「削足適履」的陳詞,理由亦十分牽強。郭官解釋,終院並非提出新的法律觀點,只是提醒下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不宜只聚焦被告有否親自作出訂明行為,同時要考慮環境證據。

大律師亦力陳,當時終院判決尚未頒布,原審官已應用當時適用的法律原則作決定,因此並無出錯。但郭官批評,大律師的說法無疑是等同主張「將錯就錯」,完全站不住腳。對於原審官以偏概全並忽略環境證據,導致法律觀點出錯;上訴法庭不能夠坐視不理,必須予以更正。

被告方指控方有兩次機會檢控 官:無限上綱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亦提出,若律政司的上訴獲批准,並容許案件發還重審,會令控方實質有兩次機會作檢控。惟郭官卻反駁指,上述質疑及擔心明顯是過慮,甚至是無限上綱。郭官表示,案發正值2019年社會運動如火如荼期間,年青人為追求心中「正義」陷入迷失瘋狂,法庭為維護法治,有責任依法審理案件。另外,對於控罪理應是根據正確,而非被曲解的法律觀點來斷案。

郭官補充,原審官大可以在重審時,為了公正考慮而批准辯方重召控方證人作盤問,因此不會存在任何不公,更遑論出現二次檢控的情況。

原訟庭:原審官因裁定被告無參與無集結、而斷定兩人不在場是過於武斷

至於「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郭官指原審官只因兩被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就繼而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是不合乎法理及邏輯。原審官著重兩人沒有直接參與非法集結,便斷定他們沒有身處現場,無疑是過於武斷。而且當時新冠疫情尚未爆發。佩戴口罩的市民為數不多,兩人亦沒有解釋為何要戴口罩,因此法庭可以推論他們戴口罩絕非巧合,而是為遮蓋面容免遭識別。

案件編號:HCMA1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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