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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非法集結罪成囚半年 官指攜單程車票為加刑因素:乘亂在逃脫後避過罪責

兩男非法集結罪成囚半年 官指攜單程車票為加刑因素:乘亂在逃脫後避過罪責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有示威者於太古站外集結,警方一度在扶手電梯口近距離發射胡椒球彈。5名男子於事發後兩年,即去年8月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兩名認罪的被告今(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各判囚半年。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指,兩名被告藏有工具,包括鐳射筆及扳手,物品在非法集結中均有相當高風險。另外兩人攜有單程車票及替換衣物,目的是乘亂逃脫後逃避罪責,這屬加刑因素,最後加刑2個月,以9個月量刑。

官:短時間內示威者有秩序地用地下鐵路交通到案發地點

第四被告陳啟康及第五被告程耀鞍早前各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罪成,今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各囚半年。嚴官在判刑時指,雖然兩名被告背景及性格良好,亦關注社會議題,且案發後有深刻反省、知道自己用錯誤方式表達意見。但由於案情嚴重,案發短時間內示威者有秩序地利用地下鐵路交通到太古康山道,當中有人帶備鐵支及大型板塊,另有人叫囂及用鐳射筆照射警員,最後因警員在短時間內驅散,才令非法集結時間縮短。

嚴官起初以7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兩名被告藏有工具,包括第四被告的鐳射筆以及第五被告的扳手,嚴官指兩項工具在非法集結中均有相當高風險。另外,兩人亦攜有單程車票及替換衣物,目的是乘亂逃脫後逃避罪責,這屬加刑因素,最後加刑2個月,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

辯方求情:被告關心社會局勢、望外甥女有更好將來

辯方於求情時讀出第四被告陳啟康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指自己一直關心社會局勢、受氣氛影響,故沖昏頭腦犯案。辯方又指,被告自外甥女於2018年出生後,留意社會發展,希望帶給她更好的將來。任職商場保安的被告又因本案需要被吊銷牌照。而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則指,被告以前曾在酒店任職,他拾獲數千元美金但仍沒有據為己有,其工作態度良好。

辯方為第五被告程耀鞍求情指,他已婚並為家中的經濟支柱,他事後感後悔,願意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被告前上司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工作期間盡責可靠及樂於助人,其態度正面。

兩被告被捕時穿黑衫及戴防護裝備

兩名被告承認的案情指,警方於2019年7月20日收到「香港眾志」的集會申請,並批准於8月11日在維園足球場舉行集會。於2019年8月11日,有市民違反申請書條件,約下午5時離開維園,並遊行至銅鑼灣及灣仔方向。至晚上有數以百計示威者快閃形式出現,他們走到不同地區造成滋擾。約10時45分,有警車到達太古港鐵站外C出口的康山道,見約一百名示威者乘搭港鐵到那裏,並作出威嚇性、侮辱性及挑釁性行為,包括佔據馬路、手持鐵支及硬物、說出威嚇性字眼、用鐳射筆照射警員,以及向警車投擲硬物。

當警員下車追捕時,示威者向不同方向逃跑,警員在康山道近永旺百貨附近,或康安街與康山道交界拘捕兩名被告在內的示威者,兩被告當時穿黑衫及戴防護裝備。控方指兩名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港鐵及商店的閉路電視均拍攝到兩人,他們後來被起訴。

其餘3被告不認罪 今年6月開審

同案的首被告謝天豪、次被告何恩傑及第三被告孟子鋒則不認罪,押後至明年2月7日審前覆核,並於明年6月6日開審,期間繼續保釋。

5名被告依次為:謝天豪(24歲,無業)、何恩傑(20歲,髮型師)、孟子鋒(22歲,學生)、陳啟康(32歲,保安員)及程耀鞍(35歲,侍應),5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ESCC178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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