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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非法集結定罪上訴被駁回 一人因排期需時已過勞教中心年齡 改囚4個月

兩男非法集結定罪上訴被駁回 一人因排期需時已過勞教中心年齡 改囚4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8月的荃葵青遊行演變為警民衝突,兩名青年於2022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分別判囚4個月及判入勞教中心。兩人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今(25日)於高等法院聆訊。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兩人的定罪及刑罰上訴,決定維持原判,但由於其中一被告已過勞教中心的年齡上限,因此改判囚4個月,兩人需即時服刑。姚官一度指,案件已審結兩年,「排咁耐期上嚟,相當唔理想。」

上訴人為陳港榮(案發時21歲)及葉仲德(案發時23歲,工程助理)。陳就定罪上訴,葉就定罪及刑罰上訴。兩名被告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原審裁判官屈麗雯早前判刑時指,就陳港榮以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他有良好背景而扣減一個月,即判囚4個月。葉仲德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上訴人:裁判官無考慮警員口供與片段不符

兩名上訴人認為,裁判官沒有考慮警員的口供,與片段有不吻合的地方。就陳港榮,上訴方指裁判官沒有就警員在辨認上的疑點作分析,雖然陳當時佩戴紅色頭盔,但他並非在場唯一佩戴此款頭盔者。惟姚官同意裁判官所指,片段有其限制,畫面並非在固定位置拍攝,因此若要將警員的證供與片段逐一比對,屬不恰當或不有效。

官:考慮環境證供後排除兩人路過

姚官亦強調,現場有相當多環境證供,包括非法集結的時間及地點,與兩名上訴人被捕的時間及地點接近。而兩人的裝束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非常類同,故明顯是有備而來,並排除他們是巧合路過。

兩人又認為,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或辯方證人的證供。陳供稱當日與女友遊行後送她回家,站到一旁吸煙期間卻見有人跑近,最後他被捕。至於在屋苑任職救生員的葉則傳召上司作供,對方指會提供口罩予員工在泳池泵房使用。姚官考慮後認為,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的優勢,既然她拒絕接納辯方案情,姚官沒有基礎可以推翻。

姚官裁定兩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並駁回他們的定罪上訴。

上訴人因年滿25歲 由勞教中心改判囚4個月

至於葉另就判入勞教中心的刑罰申請上訴,由於他現已年滿25歲,不適合勞教中心。上訴方指若法官駁回上訴的話,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判刑,即判少於3個月的監禁。姚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並無不妥,但考慮到上訴需時,葉已年滿25歲,故改判監禁4個月。

兩名上訴人連同另一被告岑子軒(24歲,工程助理),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HCMA2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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