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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認縱火及藏汽油彈囚4年2個月 官:以為靠破壞可推翻政治架構

兩男認縱火及藏汽油彈囚4年2個月 官:以為靠破壞可推翻政治架構

【獨媒報導】2020年2月上旬,5人涉向油麻地馬路掟汽油彈,一人當場被捕,警方其後搜查他們租用的酒店單位,搜出汽油彈並拘捕4人,及後再拘捕1人。6人被控縱火等罪,其中兩男今(3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共兩罪,各判囚4年2個月。法官練錦鴻指自己作為普通市民,可憑司法認知推斷本案為2019年社會動盪的餘波。他又指被告以為單靠破壞可推翻現行的政治架構,但對於如何建立新政府等都不太清楚;而且被告顯然希望將漸已熄滅的暴力灰燼「死灰復燃」。

認罪的兩名被告依次為:陳鴻基(26歲,無業)、陳國強(28歲運輸工人)。他們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共兩罪,判囚4年2個月。

控方沒提及本案背景 但官稱可憑司法認知推斷為2019年餘波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雖然控方沒有提及本案的背景,除次被告在求情信中提及2019年為社會事件的餘波外,練官指自己作為普通市民,可憑司法認知,推斷本案為2019年社會動盪的餘波。

官:以為靠破壞可推翻政治架構

他指被告與其他沒有深思熟慮的人一樣,以為單靠破壞行為可以令政府失去威信,從而無從管治,令市民加入行列,達到其要求的社會改革,並推翻現行社會的政治架構。但對於要如何改革、推翻後如何建立新政府,被告與大部分參與社會運動的人一樣都「不大了了」,即不太清楚。

官:被告希望將暴力灰燼「死灰復燃」

練官表示,大型社會破壞行為在2019年尾已稍為休止,但被告顯然希望透過同類行為,將漸已熄滅的暴力灰燼「死灰復燃」。

官:被告非單獨行動、欲有系統重複犯案

在量刑方面,練官引述上訴庭指出,縱火罪極為嚴重,尤其在人煙稠密之處,將難以收拾,會對其他市民的性命財產有極大危害,一般刑期為4年至6年。

而本案的特別之處是被告為計劃及事前部署,參與者涉及6人之多,各人分工合作,在租用酒店單位後,到附近便利店及五金店購買製作汽油彈的工具。另外,從各人行徑可見他們並非單獨行動,明顯各人打算有系統重複犯案。

另外,被告犯案時正值社會情緒逐漸回落,當市民以為開始有機會休養生息時,同時正值疫情嚴峻,被告希望透過行為令其他對社會仍不滿的人,重新作出類似的暴力行為。

官:於商住樓宇林立地方掟汽油彈,可致人命傷亡

就縱火罪,練官指即使不涉及人命傷亡,但犯案地點卻是九龍區的繁忙地區,該處商住樓宇林立。各被告掟5個汽油彈隨時會引起嚴重人命傷亡,因此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

被告求情指未能見祖母最後一面 望輕判以照顧祖父 惟官拒接納

練官引述首被告的背景及辯方求情,他自小被父母拋棄,並由祖父母養大,祖母更於今年3月離世,未能見到她的最後一面,而祖父已年屆96歲。被告亦在還柙期間進修中大的輔導及心理治療課程。至於次被告則於中四輟學,他在還柙期間亦發奮進修,修讀中大社會心理學課程,其父母及社工均稱讚他。

但練官強調縱火罪的判刑以阻嚇為前題,因此個人背景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最後兩名被告只獲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囚3年8個月。

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被告租用本來作為民居的地點製造危險的汽油彈,房間內的材料成分亦不穩定,稍有不慎就會對大廈的人及財物受極大損害。因此以3年為量刑起點,兩名被告認罪獲減三分一,各囚2年。

次罪的刑期其中半年與首罪分期執行,兩人各囚4年2個月。

案情指各被告多次從酒店出發往五金店買汽油彈材料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6名被告租住酒店 Casa Deluxe Hotel 的一間客房用作犯案基地。他們多次一同行動,包括前往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触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物品作刑事毀壞或縱火。

5人掟汽油彈後逃去 首被告即場被捕

2月4日晚上11時許,休班警長行經彌敦道時,見穿黑衣的5名被告,將一大塊帆布、圍欄等放在車路上設路障。他們其後投擲約5枚點燃的汽油彈,焚燒路障及車路,路面遺下已破碎的汽油彈。他們其後逃往循道中學,換掉深色裝束,然後沿加士居道折返。

各人分開離去,其中首被告獨自朝着休班警長行去,並被截查。警方在其身上搜出一張酒店房卡及一張五金店收據,被告表示他們5人在當晚帶同汽油彈從房間出發。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設路障。

警方於酒店房內拘捕其餘4人 搜出汽油彈

警方亦在酒店房間外埋伏,閉路電視顯示另外4名被告曾於凌晨1時許返回房間。不久後第二及第三被告步出房間時被捕,他身上有租用房間的收據及數張五金店收據。警方其後搜查房間,發現及拘捕第四及第五被告。

當時房間內充滿汽油味,其中第五被告人戴着黑色手套,並攜有4個打火機。第二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曾向巴士噴漆,但否認投擲汽油彈。

房間內的浴室附近放有10枚汽油彈、兩罐汽油、載有硫酸的「通渠劑」膠樽、石油氣、扳手、鐵鎚、噴漆及剪鉗等。第四被告的背包內則有鐳射筆。房間內的衣服亦被驗出有微量易燃物質。

閉路電視拍攝到6名被告多次在房間出發前往五金店購買物資。除被告身上有五金店收據外,警方亦透過八達通紀錄見各人曾在便利店買酒。

被告電話有製作汽油彈自拍照及搜尋汽油彈紀錄

另外,首被告的電話被發現有搜尋燃燒裝置或汽油彈的紀錄;有被告的電話中有正改裝石油氣的照片,以及第四及第五被告組裝汽油彈時的自拍照。第二被告在警誠下表示:「啲工具同材料係我同另外兩個朋友一齊買嘅,但有啲工具我都唔清楚買嚟做乜。」

本案其餘5名被告為:林天詠(20歲侍應)、中四生劉智曦(17歲)、中六生莫熙陽 (17歲)及陳鴻輝。除陳鴻輝外,另3人同被控一項縱火罪;中六生莫熙陽另被控一項縱火罪。4人亦同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中四生劉智曦早前認罪被判入勞教中心。其他被告繼續保釋。

縱火罪指5人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的一段車路。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指6人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在油麻地 Casa Deluxe Hotel 的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10枚汽油彈、兩罐汽油、一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鎚、兩罐罐裝石油氣、4罐噴漆。

另外2人被控的縱火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案件編號:DCCC 1073/2020、DCCC 107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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