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兩男生夜潛中學遭判入勞教中心 稱「貪玩」犯案 官反駁事前探路有計劃、行為大膽

兩男生夜潛中學遭判入勞教中心 稱「貪玩」犯案 官反駁事前探路有計劃、行為大膽

【獨媒報導】四名男子被指於前年5月爆竊將軍澳一間中學,被控入屋犯法、襲警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等共5罪。其中兩人早前認罪,餘下21歲及20歲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入屋犯法」罪成,今(22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批評二人沒有悔意,被告稱因「貪玩」犯案,但梁官反駁從其衣裝及物品可見他們有計劃探路,行為大膽、有計劃,非一時衝動,故認為他們適合接受嚴格紀律訓練。

被告賴俊羲(21歲)及陳政騫(20歲)上月被裁定「入屋犯法」罪成,指他們於2021年5月5日,侵入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意圖在該處偷竊。賴俊羲另承認一項襲警罪。

官指4被告伙同犯案加重嚴重性

就入屋犯法罪,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引述案情,前年5月4日晚上約11時,本案四名被告到涉案學校附近事前視察。至5月5日凌晨3時許,四人換上鴨舌帽面向學校附近,看准時機爬閘闖入學校。被告在校內逗留15分鐘,然後從另一閘口爬出。各人離開看見警察後逃跑,最終被捕,被搜出手套。當天校內沒有財物損失。

梁官考慮案情、案例、被告年紀及背景等因素後,引述案例指入屋犯法罪在非住宅處所下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她指本案涉案地點為學校,屬非住宅處所,故此量刑起點適用本案。梁官表示,案中四名被告伙同犯案加重嚴重性,雖學校沒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但各人的罪責相同,被告賴俊羲及陳政騫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沒有減刑因素。

被告稱「貪玩」官反駁「行為大膽、有計劃」批無悔意

至於被告賴俊羲另面對的襲警罪,梁官指當日被告打向警員SO6的左臉後和他糾纏,繼而推開警員逃跑,最後導致警員的左下唇受傷。

梁官早前曾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她指襲警罪行嚴重,法庭須判具阻嚇性刑罰,否則前線警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故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而合適的刑罰應為6星期監禁。

不過梁官續提到,被告賴俊羲剛滿21歲,按法例除非涉及「例外罪行」,否則需考慮監禁以外刑罰。她考慮賴面對的襲警罪雖然屬「例外罪行」,但法庭判刑同樣需要顧及年輕被告的更生。

梁官指被告賴俊羲和陳政騫雖然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但報告顯示判處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合適,當中較建議勞教中心。辯方律師早前求情希望法庭考慮更生中心,但梁官引述報告批評二人沒有悔意和反省,其中賴俊羲稱犯案是因「玩耍」及「貪玩」;陳政騫則稱「魯莽貪玩」。梁官反駁從被告的衣裝及物品可見,他們有計劃探路,直指二人行為大膽、有計劃,非一時衝動。

官:被告適合接受嚴格紀律訓練 藉此加強守法意識

梁官最終認為二人適合接受嚴格紀律訓練,藉此加強守法意識並改善行為,故接納報告建議,判入勞教中心。就被告賴俊羲,梁官指雖然他面對的兩項控罪性質不同,但考慮整體性後,判他兩罪皆入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包括阮姓男生(16歲,中六學生)和蔡永傑(20歲,倉務員)早前分別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二人另涉一宗「光城者」7人案,被控《國安法》中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阮姓男生兩案皆被判入教導所,同期執行;蔡兩案總刑期則為5年3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 801/2021

相關報導:
2男生夜潛中學入屋犯法罪成 求情稱還柙期間「初嘗牢獄之苦、上了一課」
涉夜潛中學 2男生入屋犯法罪成 還柙至下月判刑 官:事前到附近視察「思想周密」
2男生否認潛入中學爆竊 警誡下稱「擒入學校想去游水」 同案2認罪被告另涉光城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