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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生中學縱火案 辯方指兩文件字跡不同 官要求警員即場默寫

兩男生中學縱火案 辯方指兩文件字跡不同 官要求警員即場默寫

【獨媒報導】兩名中四生被指因不滿學校沒有停課,於前年5月及7日擊碎學校正門玻璃,以及點火損壞花槽和外牆。兩人否認有意圖縱火、刑毀及管攻擊性武器共3罪,今(14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拘捕被告的偵緝警員15543林卓君接受盤問,辯方指林分別於凌晨2時及早上9時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但兩者字跡不同,惟林堅稱均由自己撰寫,並不同意辯方指第一份是由警長52861代寫。法官林偉權要求警員即場默寫以核對字跡。林其後解釋,撰寫首份通知書時較為趕急,所以字體潦草,又稱內容有出入是因不肯定自己撰寫時的精神狀態。

警員認記事冊有寫日期時間 惟庭上作供無提及

拘捕被告的偵緝警員15543林卓君早前供稱,2020年8月4日到被告家中搜屋,其同僚搜查被告房間,並找到兩支伸縮棍,於是林拘捕並警誡被告。林稱當時沒有警員恐嚇、威逼或利誘被告招認。辯方今盤問時指,警員根本沒有對被告作出拘捕及警誡,只提及調查,而警員問及縱火事件時,被告稱「嗰陣我喺屋企瞓緊覺,唔關我事」這句說話並非在警誡下說出,林均不同意。

另外,辯方指出林在庭上讀出的警誡供詞與記事冊內容有出入,林不同意,但承認記事冊曾寫上準確的日期及時間,惟在庭上卻沒有提及。他亦承認自己在記事冊寫「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但庭上稱「干犯藏有攻擊性武器」。

警解釋月份出錯是因「手快寫錯咗」

林在主問時表示被告在警誡下稱:「呢兩支伸縮棍係用嚟扑梁植偉學校玻璃」。辯方今指,林在記事冊曾寫上被告稱:「呢兩支伸縮棍係今年11、12月用嚟扑梁植偉學校玻璃」,之後刪除,但案發日期是5月,林解釋指自己「手快寫錯咗」,即場發現後已刪除。辯方指出被告沒有說過這句話,林不同意。

辯方指兩通知書字跡不同 官要求即場默寫

辯方又指,林分別於凌晨2時及早上9時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但兩者字跡不同,惟林堅稱兩者均由自己撰寫,並不同意辯方指第一份實際上是由警長52861撰寫。法官林偉權要求警員即場默寫有關字句,以核對字跡,並稱:「明白人寫字唔會完全一樣,但都唔會相差太遠,請你寫返低,聽住,好似默書咁呀宜家」。林亦解釋,因撰寫第一份通知書時較為趕急,所以字體潦草。

辯方追問兩份通知書的不同之處,最後林解釋不肯定自己在撰寫通知書時的精神狀態,林官不解「精神狀態」的意思,林改稱:「唔好意思,係指字體紀錄,唔係精神狀態」。當他被問及字體為何向不同方向傾斜時,林表示:「可能紙擺位影響到」,另外被問到為何寫被告的英文名字時串法不同,林稱:「英文唔係咁好」。

辯方指警長威嚇被告 警不同意

辯方另問到,警長52861是否見被告已年滿16歲,故告知其父母不能陪同被告,林稱不肯定。辯方指出,警長當日大力將椅子放在被告身旁,令他感到恐懼,然後又搭着被告肩膊問:「係咪你做?」被告稱:「唔係我做嘅。」警長又曾大叫:「拉埋佢老豆老母!」並對被告稱:「肯認畀你保釋」、「唔認刑毀,就告暴動同縱火」及「唔好諗,機會喺度。」被告最後選擇承認。林一律不同意。

兩被告於案發時均為中四生,分別為張凱傑(17歲)及關昊侃(19歲)。兩人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張另被控刑事毀壞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兩人被指於2020年7月24日用火損壞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的花槽、牆壁及正門,意圖損壞財產,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張被指於2020年5月25日,連同不知名人士損壞學校正門;以及同日在學校外的公眾地方管有兩支伸縮棍。

案件編號:DCCC 29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