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萬聖節兼8.31太子站事件兩週月,兩男女在深水埗遭警方拘捕,被指分別攜有胡椒噴劑、噴漆和金屬棒,18歲女生否認無牌管有槍械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26歲青年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兩人今(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須還柙至10月19日判刑。26歲青年在審訊時自辯稱,當晚遭5至6名蒙面不知名人士毆打致倒地,被帶上警車後,再遭拳打臉部。惟裁判官香淑嫻認為照片所顯示的傷勢程度,與青年所指稱的連番攻擊不相符,不接納其證供。
鄧芯瑩(現18歲)否認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洲街和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以及否認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而管有一支噴漆。蔡沛霖(現26歲)否認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金屬棒。
控方案情指稱,警方於當晚乘警車在深水埗一帶巡邏,駛經黃竹街時,目睹一群身穿黑色衣服的示威者在跑過,遂下車展開追捕。其中女被告鄧芯瑩不慎跌倒,一名警員隨即上前制服她,在其背囊搜出一支胡椒噴劑和一罐噴漆。另一名警員則目睹一名男子將身上所有東西都丟棄於馬路上,包括一支金屬棒,經一輪追截後,最終制服了男被告蔡沛霖。警員之後折返棄置棍狀物的位置,拾回一支外貌相若的金屬棒,指稱它屬於蔡。
女被告在審訊期間對警方處理證物程序提出多項質疑,指胡椒噴劑並非於背囊中找到。惟裁判官香淑嫻指,案發時正值暴力示威持續惡化之時,警察疲於奔命,有相當數量的證物要處理,只能在有限時間內就重點作簡略記錄,來協助記憶,所以處理證物過程中出現「小瑕疵」,也是可以理解,不會影響證物鏈的連貫性。香官確信警方從女被告的背包內檢取的胡椒噴劑,是屬於她本人,故裁定無牌管有槍械罪成。
另外,女被告不否認管有涉案噴漆,但否認有意圖用以塗鴉及損壞財產。香官則指,當時的暴力示威時期,街上出現大量塗鴉,女被告攜有噴漆,唯一推論是意圖用以改變財物的外觀,故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
至於男被告蔡沛霖所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否認警方在路邊撿獲的金屬棒是由他本人丟棄。香官指,蔡稱當晚從秀茂坪遠道而來太子站,可見蔡對於鞠躬禮非常重視,但因為現場太多人,故到奧海城附近逗留一個半小時,之後仍死心不息折返太子站,並逗留在旺角警署外,最終卻未有進行鞠躬禮,是不合情理。
蔡自辯時又稱,警方要求市民離開旺角警署範圍,故步行至深水埗黃竹街附近,忽然一輛灰色小型客貨車高速駛過,約5至6名身穿深色長袖衣物的不知名人士下車衝向人群,手持黑色棍追打。蔡稱,目睹前面一名男子將身上物品包括手套掉在地上,亦聽到金屬跌落地上的聲音,未幾蔡便被一名蒙面的人士推向牆邊,用黑色棍打頭,之後再有5至6人趕至,蔡的手和腳均遭他們毆打,最終蔡趴在地上,直至有人替他反鎖上手扣。蔡續稱,他的左邊臉被某人踩著10多秒,被帶上警車後,再遭拳打臉部。蔡到達警署後,要求看醫生,惟不獲理會。
香官則指,蔡一時稱街上光線不足,看不清蒙面人士的衣物特徵,一時卻稱目睹前面5至6米外有人丟棄如手套般細小的物品,是不合情理和不合邏輯。至於蔡供稱遭到毆打的過程,香官表示只有傷勢的照片可供法庭參考,而被告所稱的連番攻擊,與他身上的傷勢程度不符,故對被告證供不予接納。
香官表示,案發現場光線充足,警員折返後拾回外貌相同的金屬棒,地上亦沒有其他雜物和棍狀物,因此確信,該金屬棒是早前被告所丟棄的。香官續指,現場有集結堵路的情況,被告一身示威者常見的裝備,金屬棒握在手上,隨時可被使用,唯一的推論是被告持有該金屬棒時,懷有傷害別人的目的,故裁定罪成。
男被告蔡沛霖的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就讀副學士後升讀大學,完成了旅遊及款待學士學位課程,惟畢業時正值頻繁的社會事件,之後爆發新冠肺炎疫情,導致他難以找到與本科相關的工作。可是被告臨時找了其他工作如水泵維修員和兼職健身教練,可見他是一名努力上進、有責任感的青年。
女被告鄧芯瑩的代表律師則指,鄧案發時年僅16歲,現剛年滿18歲,待法庭索取相關報告後,才作求情。
香官最終押後至10月19日判刑,並下令替鄧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和背景報告,另替蔡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兩人須還柙。散庭後,女被告的母親激動痛哭。
案件編號:WKCC340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