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52人被控於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分成多案審理。23人的案件中,前中大學生會司法常務長梁溢希等21人承認暴動罪,餘下兩名男子則否認控罪,今(1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柙至10月5日判刑。任職工程師的被告曾供稱,案發當天因不想有人受傷,故到場奉勸示威者離開。區院法官練錦鴻拒絕信納解釋,批評說法「天真、不自量力及不近情理得可笑」,質疑被告不但不見猛烈的警民衝突,期間更透過口罩大聲向示威者勸喻,令人難以想像是一個「心智正常」的人之行為。
被告鄧家樂(39歲,零售主管)及樊耀淦(28歲)今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
官裁定下午3時許起發生暴動 金鐘一帶不能如常運作
法官練錦鴻頒下裁決理由書,裁定案發當日下午3時35分起的非法集會已演變成暴動。他指當時金鐘道、樂禮街至夏慤道有至少200至300人集結,當中大部分人穿黑衣,他們以雜物堵路、高舉雨傘、縱火,並投擲汽油彈和硬物等等。練官認為當時金鐘一帶的商業、旅遊及行政重地已不能如常運作,遊客和普通市民不能如常購物消遣,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練官表示,案發時2019年的社會事件已進行4個月,任何一個對身邊事物有基本認識的香港市民都會留意到「每次出事」均有基本模式。他指先是有人以「抽象籍口」發起示威、行使基本法權力和平集會,「每次都以和平開始,以暴力衝突告終」。他認為任何人都能在場以不同方式參與暴動,法庭可從背景事實、個別被告的證據、其言行、衣著打扮及裝備等作出裁定。
官指第18被告裝束屬示威者「指定制服」
第18被告鄧家樂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練官指鄧家樂當天在太古廣場對出的金鐘道被捕,他當時頭戴白色頭盔、啡色眼鏡、眼罩及防毒面具,另身穿黑色上衣等等。練官指鄧沒有提供任何證供,以協助法庭理解他在現場的行為及意圖,而辯方亦沒有向兩名警員證人作出盤問,以質疑其可信性。
練官考慮兩名警員的證供後,認為二人的證供合理可信,與現場情況、錄影及截圖相符,因此裁定鄧家樂是與其他示威者一同逃向灣仔期間跌倒,之後遭警員制服。
練官進一步考慮被告裝束,指2019年的社會事件發酵到9月尾,相信任何「心智正常」的市民都會知道鄧的衣服和裝備,差不多是所有示威者的「指定制服」。
官指對抗及驅散維持1小時之久 被告不可能不知自己身處險地而及早思退
練官指鄧被捕時,示威者的對抗和警方的驅散已進行1小時之久,就算被告無心參與,也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身處險地,亦不可能不及早思考離開並付諸行動;而鄧家樂穿上「制服」混在示威者群中一同逃往灣仔,認為已足以排除任何偶然出現受困現場的可能性,裁定他暴動罪成。
工程師被告供稱到場奉勸參與集會者離開 穿黑衣冀「討好」示威者
第23被告樊耀淦曾供稱,他是一名有專業資格的工程師,案發當日因不想有人受傷,所以到場奉勸參與集會者離開。樊表示他所戴的口罩及手套是途中有人派發,他當天看見有人奔跑,自己意識到有危險而跟從。樊指自己被制服後,曾一度失去知覺,需送院治療。
至於一名警員追捕另一示威者期間,遭樊耀淦以右肩撞向右胸,樊解釋是看不清前路所致,並非故意。他亦在盤問下解釋,他特意穿上與示威者相似的衣服,是希望「討好」 他們,增強其信服力。
官指當時金鐘一帶「如同戰場」被告不可能不知有警民衝突
練官指出,當日至少從下午4時48分開始,示威者在金鐘一帶與警方發生衝突,當中有人設置路障、向警方投擲雜物及多枚汽油彈,而警方亦有發放催淚氣體。練官認為身處在太古中心對出的被告不可能看不見「如同戰場」的境況,任何一名觀感正常的人亦不可能只見示威者「行行企企」,不知附近有警民衝突。
練官質疑樊耀淦不但不見猛烈衝突、不覺汽油彈和催淚彈橫飛所帶來的煙霧和爆炸聲,期間更透過口罩大聲向示威者勸喻的場面,令人難以想像是一個「心智正常」的人之行為,亦與事實發展不符。
練官又指樊的說法有其他基本問題,例如不解他由北角步行至金鐘,為何要捨易取難,特別走入維園,再轉入銅鑼灣,又要走入橫街用廁所等。
官批被告說法「天真、不自量力及不近情理得可笑」
練官指被告以一名「普通市民」的身份,出發點不論如何高尚無私,均非代表能違反警方指令,冒著防礙警方執行職務的危險,在發生衝突之處流連。他批評被告的「願景」,稱要勸喻示威者散去以免死傷、穿黑衣服「討好」示威者及冒著催淚彈橫飛,透過口罩大聲勸退示威者的說法「天真、不自量力及不近情理得可笑」。
練官指任何正常人也不會有如此行為,而被告作為接受過大學教育的專業人士,按理智力不會低於普通人。法官指被告作出此等解說,唯一可能性是為了逃避刑責,在事後配合不能爭議的事實而杜撰出扭曲的解釋。
練官亦裁定樊耀淦撞向警員是企圖「救人」,協助警員所箝制的黑衣示威者逃走。在考慮樊身處的環境、衣著及企圖和其他示威者一同逃向灣仔等情況後,終亦裁定樊耀淦暴動罪成。
同案21人承認暴動罪,包括:梁溢希(20歲,學生)、馬詠詩(17歲)、關天豐(22歲,侍應)、陳浩天(18歲,學生)、周梓曦(19歲,學生)、余景軒(24歲)、姜啟泓(22歲,學生)、馬君廷(23歲,廣告從業員)、張焯茵(20歲,學生)、郭瑋峰(20歲)、劉俊謙(24歲,文員)、麥嘉恩(20歲,學生)、呂兆禧(19歲)、曾綺婷(18歲,學生)、莊美燃(22歲,工程助理)、高俊誠(22歲,工程師)、容子朗(22歲,測量員)、王皓文(18歲,學生)、黃俊渝(19歲,學生)、張卓霖(23歲,技術員)及何家俊(24歲),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及職業。各人同樣還柙至10月5日判刑。
其中姜啓泓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管有兩個鐳射裝置;劉俊謙另面對的襲擊警務人員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控罪指23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113、116/2021(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