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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少年認破壞東海堂 判更生及勞教中心 官指兩人錯判形勢選擇暴力宣洩

兩少年認破壞東海堂 判更生及勞教中心 官指兩人錯判形勢選擇暴力宣洩

【獨媒報導】兩名案發時16歲和14歲的少年,涉前年8月破壞將軍澳廣場東海堂的收銀機顯示屏等,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今(21日)在區域法院分別判入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法官李慶年指,本案嚴重性屬低至中,案發維持約1分鐘,並沒有群眾聚集、沒有機會激起更大的混亂,亦沒有影響或傷及途人。另外,當時沒有警員在場也避免了和警員的正面衝突,而且沒有令在場的小童或老人恐慌。李官認為兩位被告屬年青初犯者,因一時錯判形勢,選擇使用暴力宣洩及解決社會問題,事後已深感懊悔。

兩名被告為現屆文憑試考生劉展宏(現年18歲)及一名現年15歲的男生;劉被判入更生中心,15歲男生則被判勞教中心。

官:案發時沒有群眾聚集,亦沒有傷及途人

法官李慶年指片段顯示本案共有5名犯案者,其中一位曾燃點火種,燃燒約13秒便熄滅。至於第一及第二被告則曾使用類似石頭的硬物,破壞店舖內的小型顯示屏。

李官續指,本案控罪性質雖然嚴重,涉及一連串社運事件的其中一項,案發地點在將軍澳某商場,但情節屬於低至中的嚴重性。首先,被告於凌晨時分犯案,維時約1分鐘,當時沒有任何群眾聚集,沒有機會激起更大的混亂,亦沒有影響或傷及店員顧客、途人。另外,當時沒有警員在場,也避免了和警員的正面衝突,而且沒有令在場的小童、途經的老人或弱者產生恐慌。

官:被告年青、因錯判形勢選擇暴力宣洩

李官認為兩位被告屬於年幼和年青的初犯者,因為一時錯判形勢,選擇使用暴力宣洩及解決社會問題。對於犯下的錯誤影響自己及家人,被告深感懊悔,希望能盡快服畢刑期並重新做人。

報告指首被告適合更生中心或教導所

感化官對首被告的評估正面,認為適合社會服務令。但懲教院所報告提及首被告因過胖關係,並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但適合進入更生中心或教導所。李官考慮到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等報告,決定判處首被告進入更生中心,既符合上訴庭的量刑主張,也能給予首被告合理和相稱的有序、有罰、有教、有更生的判刑。

報告指次被告在社運事件後變得反叛 輟學並涉賭博活動

感化官對次被告的評估一般,認為他較適合感化令。懲教院所報告對次被告的身心評估較為負面,尤其是2019年中的社運事件,令他變得更頑皮和反叛。

次被告於2020年8月被捕後,態度變得更為懶散。他於2021年7月完成中三課程後,更加輟學遊手好閑,其後與不良分子來往,並涉及賭博場所的活動。次被告於2021年9月開始修讀文憑課程,可惜2022年初因出席率不足夠而被終止學習,他在保釋期間亦違反宵禁令。報告認為次被告適合入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最後李官決定判次被告入勞教中心。

辯方求情:首被告受社會負面氛圍影響犯案

首被告劉展宏的代表大狀求情指,首被告及早認罪,其本性善良,因為受到當時社會的負面氛圍影響而犯案,並感後悔,父母亦因而感到非常痛心。辯方援引涉及社會運動判刑的覆核案例,在類似的案情中,有由感化令改判社會服務令,或改判更生中心。

被告希望判社會服務令 惟官擔心被覆核風險

辯方起初指,被告希望判社會服務令,但李官卻問辯方是否需要評估被覆核的風險,並指判更生中心能避免這個風險,經首被告考慮後,希望法庭判更生中心。

至於次被告,辯方指次被告及早認罪及後悔意,其本性善良、有愛心、孝順,亦樂於幫助長者。辯方建議輕判。

早前被告同意的案情指,兩被告與另外3人當日凌晨約2時半闖入東海堂破壞,首被告事後曾發訊息指「搞掂咗將軍澳東海堂」,次被告則於有另外三人的群組提及「如果你哋兩個俾人拉咗,我哋五條友肯定鋤得入」。閉路電視拍攝到兩名被告先後破壞一部收銀機的屏幕。

控方大律師吳美華早前指,考慮到被告沒有能力賠償,亦不堅持必須賠償東海堂損失。

兩人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指他們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兩個收銀機顯示屏、一個八達通閱卡器、一個電子條碼掃描器、一道木門及一個櫥窗玻璃櫃。

他們另否認一項縱火罪,指他們同日同地用火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1米×1米地板及一張枱。此罪獲法庭存檔,不作提控。

同案另有三名被告,其中兩人否認縱火罪,案件於本月已開審;另一人於同日認罪。

案件編號:DCCC 372/2021、DCCC 373/2021、DCCC 374/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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