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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暴動罪成 被告稱帶急救包打羽毛球用 官反駁:非碰撞式運動、用急救品機會不高

兩人暴動罪成 被告稱帶急救包打羽毛球用 官反駁:非碰撞式運動、用急救品機會不高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示威者於灣仔一帶聚集及堵路。兩人事隔兩年半被控暴動罪,他們不認罪受審,今(4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柙至3月1日求情。暫委法官李志豪拒絕接納兩被告證供,他質疑被告稱現場危險,卻又沒有即時離開,反而浪費時間佩戴頭盔等裝備,行為屬多此一舉。對於被告稱急救包是預防打羽毛球時受傷,李官批評說法不可信,因羽毛球並非碰撞式運動,需要使用生理鹽水、消毒藥水及膠布的機會不高。

兩名被告為:蔡騰毅(54歲,髮型師)及丁實勳(39歲,文員)。

官質疑被告無即時離開 反而浪費時間戴裝備

暫委法官李志豪拒絕接納兩人證供。首被告蔡騰毅供稱,當日乘搭港鐵到銅鑼灣購物,但最後發現銅鑼灣站關閉,於是在炮台山站下車步行。他抵達灣仔一帶時見現場混亂,於是拾起頭盔及手套戴上,以作保護之用。至於頸上的泳鏡,則是他平日帶往游泳使用,案發時他從背包拿出以保護眼睛。李官批評被告說法不合理、屬砌詞之說,他質疑被告認為現場危險,卻沒有即時離開,反而浪費時間佩戴頭盔等裝備,並指他理應迅速逃離。

辯方另批評警員錯誤辨認被告為掟磚者,但李官認為辯方說法不成立。辯方指,警員在庭上作供時突然提出新說法,李官反駁他只是糾正自己的錯誤,絕無不合理之處。對於辯方指警員記錄事件時有遺漏,李官認為這不時發生,沒有不合理。

李官裁定,被告曾在場向警員叫囂及掟磚,其身上物品亦是示威者常用裝備,再加上被告的黑色裝束有鼓勵用途,因此他有直接參與暴動。

被告稱急救包為打羽毛球使用 官:用生理鹽水機會不高

次被告丁實勳供稱,當日前往銅鑼灣健身中心,抵達後發現沒有開門,於是前往柏架山行夜山,並約了友人晚上打羽毛球。他步行往柏架山途中,發現路上有火堆,故打開雨傘防止火舌掉到自己身上。他又指途中有戴上手套,以拾起地上的旗幟,因自己有清理垃圾的習慣。正當他打算離開時,卻遭警方拘捕。被告解釋,身上的急救包是預防打羽毛球時弄傷。

李官批評被告說法於理不合,他聲稱見到火堆後想離開,而最簡單的做法就是轉身離開,但他卻拿出物品保護自己,行為是多此一舉,並會拖慢離開現場的步伐。李官又指被告稱戴手套拾垃圾的說法不合理,質疑他為何只對旗幟感興趣。

對於被告稱急救包是預防打羽毛球時受傷,李官批評說法不可信、屬自圓其說,因羽毛球並非碰撞式運動,需要使用生理鹽水、消毒藥水及膠布的機會不高。

李官指,被告必然知道現場發生暴動,但其裝備明顯用作與警方對峙時使用,至於旗幟及單張則用以表達與示威者的相同信念,有鼓勵之用。

辯方稱警在無鏡頭拍攝下襲被告 官反駁:難以想像特意這樣做

丁實勳另被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亦被裁定成立。辯方強調,被告稱不知制服他的人為警員,但李官認為被告滿口謊言,其說法難以立足,他又指當時警方有使用胡椒噴劑。辯方投訴指,被告遭制服時被警員嚴重襲擊致受傷,李官反問若屬實為何傷勢如此輕微。他又不同意辯方所指,警員會在鏡頭沒有拍攝到的情況下施襲,他表示難以想像警員會特意這樣做。李官最後指,由於被告反抗,因此警員所使用的武力並無過多。

控方透露,首被告蔡騰毅有3項不相關案底,分別為管有火器及非法用途物品,以及企圖入屋犯法罪。

暴動罪指兩人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丁實勳另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案件編號:DCCC 4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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