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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中大校友遭DQ 司法覆核稱欠機會回應負面報導 校友評議會質疑與公眾利益無關

兩中大校友遭DQ 司法覆核稱欠機會回應負面報導 校友評議會質疑與公眾利益無關

【獨媒報導】前中大逸夫書院學生會會長謝煒洛及前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主席孫昊賢,今年初參選校友評議會常務委員,惟遭常委會DQ,二人要求主席楊于銘交代理由不果。二人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DQ決定違憲及程序不當,並予以撤銷。高院今(20日)進行聆訊。代表二人的大律師譚俊傑指,常委會DQ之前並未有披露針對二人的新聞報導和材料,以讓二人能作充份及針對性的回應。中大校友評議會一方則指,他們僅屬大學管治架構裡的一個附屬架構(sub-body),事件與實質公眾利益難言有關係,不屬司法覆核管轄範圍;再者二人並非挑戰DQ的決策基礎,只是挑戰程序上不當,法庭不應基於常委會未有交代理由而撤銷該DQ決定。

法官高浩文表示需時考慮,將於明年1月31日或之前宣判。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謝煒洛及孫昊賢。建議答辯人為中大校友評議會。孫昊賢、常委會主席候選人李梓龍和現屆主席楊于銘亦現身法庭旁聽。

謝煒洛、孫昊賢
謝煒洛(左)、孫昊賢(右)

兩名申請人針對校友評議會常委會取消二人參選資格的決定,要求法庭宣告上述決定不合法及程序不當,並推翻及撤銷上述決定。

申請人:取消參選人資格是重要決定 倘再被DQ司法覆核程序只會重來

代表兩名申請人的大律師譚俊傑指,在常委的選舉中,取消參選人資格是一項重要決定,兩名申請人於2022年度週年大會欲參選的常委空缺位置,理應在2025年8月任期屆滿,但至今仍未有任何人填補空缺。二人再在2023年度週年大會分別參選常委會主席和常委,惟再次被DQ。對於中大評議會一方指是次爭議是純粹「學術討論」,譚俊傑指二人在不久將來會再參選,若果再被DQ,二人會再次申請法援及司法覆核,整個過程會不斷重複,因此並非純粹「學術討論」。

申請人:應在決定DQ之前披露不利材料 讓候選人有機會作針對性回應

常委會檢視了謝煒洛因2019年非法集結、藏武和襲警罪成,判囚8個月;以及孫昊賢於2018年的中大開學禮公開發言含有分裂國家的內容,投票通過DQ決定。譚指常委會作出決定之前,並未有向兩名申請人披露不利於他們的新聞報導和材料,以讓二人能作充份及針對性的回應。譚又指二人在不知情下,並不會自動地就常委會所關注的議題作出回應,「若果這些材料從沒提供予他們,他們又如何能作有意義及針對性的回應?」

法官高浩文亦指,新聞報導內容可能因傳媒手法各異而有所不同,似乎常委會未有給予機會申請人解釋,電郵顯示常委會僅通知二人「我們有決定了」。譚同意,並補充雖然申請人涉及違法行為,但在是次司法覆核中,法庭並不需要就此作裁斷。譚重申,二人在程序上理應有回應的權利(right to be heard)。

申請人:常委會欠交代DQ理由 直至申請法援才透過信件副本獲得相關資訊

譚俊傑續指,常委會主席楊于銘透過電郵通知兩名申請人被DQ,但似乎只交代「結論」而欠交代理由。直至兩名申請人申請法援期間,中大校友評議會的法律代表去信法援署,提供會議內容及決議理由,二人始得悉,但亦只是獲得相關信件的副本。然而在較早時候,儘管二人曾經要求常委會主席楊于銘交代理由,對方卻從未提供。

楊于銘
中大校友評議會主席 楊于銘

逾時6個月申司法覆核 申請人:需時申請法援

條文規定司法覆核須在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入稟申請,就本案而言,申請人被DQ直至入稟相隔9個月,即逾時約6個月。譚俊傑指,延誤很大程度源於申請法援需時,而證據顯示兩名申請人一直積極地追問法援申請結果,當法援署去信提問,二人亦在短時間內回覆。至於為何在DQ後一個半月後才申請法援,是因為二人發現週年大會未能解決問題,所以開始打算申請司法覆核。

對於中大校友評議會一方指稱兩名申請人被剝奪權利參選將來選舉的說法是誇大失實,譚俊傑表示不認同,因相同情況很大可能會再發生。譚又指,是次事件雖是大學事務,但仍可受司法覆核約束(amenable to judicial review)。

中大校友評議會質疑事件與公眾利益無關 不屬司法覆核管轄範圍

代表中大校友評議會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則指,是次司法覆核應被駁回。他指,於一個一年一度舉辦的選舉而言,6個月時間是很重大的入稟延誤,法庭不應受理。

陳續指,中大校友評議會僅屬大學管治架構裡的一個附屬架構(sub-body),事件與實質公眾利益難稱得上相關,亦不涉法律議題,因此超出了司法覆核的範圍。陳舉例稱:「中六學生的選舉又會否落入司法覆核的管轄範圍?」在私人法律層面的會章糾紛,陳重申應以其他方式解決,而不應在公共法律層面中尋求濟助。

中大校友評議會:DQ不涉法律出錯 不應因欠理由而撤銷

陳樂信又指是次司法覆核純粹「學術討論」性質,缺乏真正效用(utility),即使法庭宣判撤銷DQ決定,也無改兩名申請人曾牽涉違法行為的事實,常委會再次審視參選人資格時依然會以此作為考慮,最後依然決定DQ。

謝煒洛在入稟狀表示,若然有機會回應的話,會表達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陳樂信則指,就算常委會聽取二人的表述後決定DQ,在法律而言也沒有出錯,而二人現時並非挑戰DQ的決策基礎(basic reasoning),只是挑戰程序上不當。陳最後指,法庭不應基於常委會未有交代理由而撤銷該DQ決定。

譚俊傑在回應陳詞時提及,兩個常委職位至今仍然出缺,他接受並非所有大學選舉均應受司法覆核管轄,可是就本案而言,中大校友評議會章程並沒有設立任何上訴機制,讓被DQ的參選人就參選資格上訴。兩名申請人被DQ後,其他會員失去了投票予二人的機會,更遑論審視二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不道德、招物議、或可恥者」。

譚提到,孫昊賢的涉案言論發生於2018年,比2019年更早,此後他沒有發表任何言論,校友評議會有需要考慮這一點。

據入稟狀,謝及孫分別於2022及2021年從中大畢業。由於疫情關係,2022年的週年大會常委選舉延期至今年2月25日舉行。二人在1月28日報名參選並提交提名表格。常委會曾在1月30日召開視像會議,檢視各個參選人的新聞報導,進行不記名投票後,以7比1大比數通過取消二人參選資格。常委會主席兼選舉主任楊于銘遂於2月3日經電郵通知二人被「DQ」。

二人要求楊于銘交代DQ理由不果,其後要求週年大會中加入議程,討論《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選舉章則》的正確詮釋及常委會是否有權取消參選人資格,惟遭楊于銘拒絕。

在2月25日的週年大會上,孫昊賢對主席楊于銘提出不信任動議,獲三分之二出席者通過。之後副主席張福英頂替大會主席一職,她則基於會議秩序問題,而宣布散會。

孫昊賢於6月30日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未完成的常委選舉,以及修改《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章程》中常委會的權限,並附上103個會員簽名。

直至7月17日,主席楊于銘才回覆指,由於要核實103名簽署人的身份,所以未能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楊又附上各一份「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表格」和「成員聯署表格」,要求孫及103名會員再一次簽署之後交回。

至於2023年度的週年大會,孫昊賢和謝煒洛於7月再次參選常委會主席和常委,惟再度遭DQ

案件編號:HCAL197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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