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40歲男倉務員涉前年向元朗酒樓投擲警方發射的催淚彈,警方於11月埋伏被告,搜出其背包有4枚汽油彈,並在其工作倉庫兼居所搜出約100公升汽油。被告承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今(2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法官郭啟安引述專家報告指,被告儲存的100公升汽油可製作約300支汽油彈,為目前區院處理過最嚴重的同類案件,強調「令人咋舌」。他又指被告精心策劃將辦公室變成危險品倉庫,若成功製作汽油彈分批提供予暴徒使用,他們會作破壞輕鐵站等行為,故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
官拒接納被告稱帶汽油彈展示予他人說法
法官郭啟安早前要求控方呈交專家報告,回應被告所藏的汽油可製作多少次汽油彈,控方今指可製作約300支汽油彈。郭官判刑時指,自2019年起有示威者在暴動現場會向警員等投擲汽油彈,而被告吳偉豪被搜出有示威者裝備,因此不難推斷他與示威者會使用汽油彈針對執法人員,以及公共設施,令控罪性質更嚴重,為加刑因素。
另外,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指被告攜帶汽油彈是當日有人約他展示汽油彈,但最後該人沒有應約,被告於是返回倉庫,途中被捕。郭官表明就有關說法不會照單全收,並指其解釋牽強且不合情理。郭官認為展示汽油彈最安全的地方是在倉庫,而且汽油彈平平無奇,理應可直接拍照展示,因此不解為何被告會冒險帶汽油彈出外,增加被捕風險。
官:被告並非暴動現場攜汽油彈 但有意供人使用
郭官又提到,被告曾承認將汽油彈用作攻擊性武器,無論當日是否用作展示,目的都是意圖傷人。郭官又指此控罪比起藏汽油彈的管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嚴重,因後者停留在儲存物品,前者卻涉及製作汽油彈並帶上街使用。郭官指雖然被告並非在暴動現場攜帶汽油彈,但卻有意圖將汽油彈提供他人使用,最後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20個月。
官指被告精心策劃 將辦公室變危險品倉庫
至於被告藏汽油彈的管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郭官指被告曾在Telegram群組告知他人自己已製作10支汽油彈,對話又提及要增加破壞力,並向輕鐵投擲汽油彈,其意圖明顯不過,極為惡劣,而且對社會秩序有莫大隱憂,對公眾安全有極大風險。郭官又指,此控罪為目前區域法院處理過最嚴重的同類案件,被告濫用及破壞僱主的信任,將辦公室變成危險品倉庫,以及汽油彈的製作中心。他認為被告經過精心策劃,並非一時衝動。郭官又提到,被告犯案為表達個人政見,衝擊法治及社會安寧。
官:若被告製作汽油彈可供暴徒使用
郭官引述專家報告指,涉案的100公升汽油可製作約300支汽油彈,他強調「簡直令人咋舌」,可見潛在後果非常嚴重。他又指,被告若成功製作汽油彈,並分批提供予暴徒使用,他們會作破壞輕鐵站等行為;而且被告已成功掌握製作汽油彈方法,故風險並非空中樓閣。郭官又拒絕接納辯方指涉案地點遠離民居,反指被告正正利用此位置儲存、測試及製造汽油彈,以供他人使用。最後郭官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52個月;而首罪的8個月則分期與此罪執行,共囚5年。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還柙期間修讀監獄學,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求情信指被告積極改善囚犯權益,他曾向邵投訴獄中口罩質素問題,最後獲懲教署正面回應,現時囚犯可用CSI口罩。
案發時38歲、現年40歲的被告吳偉豪,自被捕起還柙至今逾一年,他早前被控一項刑事損壞及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申請撤回刑事損壞控罪,最後修訂其餘兩罪為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控罪指,吳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4個玻璃樽,其中1個含汽油,另外3個含三甲苯有機混合物,4條布碎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控罪另指吳同日於元朗横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罐共100公升的汽油、2個含汽油的玻璃樽、2個卡式石油氣罐及2個漏斗等物品。
案件編號:DCCC 94/2020